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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与行政学(1800—1914)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 著 雷勇 译
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法史著作之一。
ISBN: 9787559840349

出版时间:2021-07-01

定  价:178.00

责  编:揭乐,安静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世界史

读者对象: 对德国历史、政治、文化感兴趣的读者

上架建议: 历史-世界史-德国史 法律-法律史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字数: 520 (千字)

页数: 692
图书简介

本书讲述了从拿破仑时代的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崩溃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逾一个世纪的德国公法学历史。

德国作为公法历史传统悠久的国家,其公法的发展起伏跌宕,诸如维也纳会议、德意志各邦国的宪法运动、1848—1849年革命、二次复辟、北德意志邦联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成立,都在这段历史时期内接连上演。而该时期也成为了德国公法史上重大的转捩点。

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作为该领域的权威,以严谨的治史、治学精神,在本书中对1800至1914年间活跃的众多学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学界内部的学术争鸣,做出了执中的评判,并对君主制原则、主权、大臣责任制、法治国等公法核心概念进行了清晰细致的梳理。

一般我们会认为,法律是严肃庄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诞生并不仅依靠成文时法学家学究式的严谨,事实上它和压迫、反抗、革命以及论战这样的充满张力、对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是抗争或者妥协、拉锯的结果,只是过去的法学家们在下笔时保持了自身头脑的清明,洗净了其历史背景所饱含激情的部分,而这一部分正是本书力图向读者还原的。

作者简介

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国法学家、公法史学家。1974—2006年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近现代公法史。1991年获德国莱布尼茨奖,2000年获国际巴尔扎恩奖,2014年获德国科学与艺术功勋勋章,2015年获德国联邦星级大十字勋章。主要代表作为四卷本《德国公法史》(16世纪—21世纪)。

图书目录

翻译说明

常用缩略语表

第一章 1800年前后的德意志公法

第二章 维也纳会议与德意志同盟(1815—1848)

第三章 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国家学说”

第四章 各个同盟国的国家法

第五章 1848年前行政法滥觞

第六章 1848年革命中的国家法学说

第七章 1914年前各个邦国的国家法与行政法

第八章 德意志一般国家法——帝国国家法学说

第九章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说(1850—1914)

第十章 一般国家学说(1850—1914)

参考文献

序言/前言/后记

拙著《德国公法史》第二卷(1800—1914)由德国贝克出版社于1992年出版。雷勇教授当年在法兰克福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欧洲法律史研究所研读博士学位期间翻译了此书。他迻译该卷与其研究19世纪德意志国家学说有关,因为他当时正在撰写有关伯伦知理国家学说继受的博士论文。由于此机缘,我们不断进行全新的学术对话与交流。我常怀着极大愉悦的心情回忆起我们在一起的美好时光。

本卷论述的时间从拿破仑时代旧“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结束(1806)到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首先讲述了两次同步发生的国家灾难:一是帝国的崩溃,这个从九个世纪中生长起来的有机体在法国革命和军事压力下解体了;二是专制主义的普鲁士同样在1806年寿终正寝,它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焕然一新。本卷描述开始于1806年的公法学史。其中,公法学与政治事件平行发展,它有时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时也落在其后。大体上,1815年到1848年的公法学文献明显比保守的政治更自由、更进步。在某种程度上,那些文献走在政治的前面,存在着“思想超前”,尤其在宪法、选举权、基本权利、分权和法律保护问题上,以及在新行政法的形成上更是如此。

19世纪中叶,法国革命浪潮影响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国民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该议会制定了一部宪法,19世纪中叶,法国革命浪潮影响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国民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该议会制定了一部宪法,并授予普鲁士国王皇位。自由的和民族的希望却落空了。所谓“保罗教堂宪法”(该宪法以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的名字命名,议会就在该教堂举行)的失败导致德意志资产阶级的政治性抑郁。资产阶级总结政治失败,同时觉察到作为第四等级的工人阶级的兴起。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这并非偶然。

公法学回应着这些政治变化,转向政治温和与法学“实证主义”。此时,浪漫派也最终走向终结,政治现实主义取而代之。这时的国家法与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相分离,变成了“科学的”。纯粹法律的“体系”代替了由各种关于“国家”的知识所组成的混合物。该体系内部由规范性原则进行“建构”。大约从1865年起,该流派在“法学方法”的旗帜下开始取得成功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这种精神下,19世纪下半叶形成了行政法。以前“警察学”进行资料汇集的途径,经按照行政各部门(管辖范围原则)进行资料整理,一直发展到在“法学方法”影响下分离所有的非法学因素,最终形成了行政法“总则”。

19世纪下半叶,公法哲学(普遍公法、自然的国家法、一般国家学说)失去了意义。黑格尔死后,各种流派的唯心主义哲学(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解体了。相继出现唯物主义和经济学的去思辨化(费尔巴哈、毕希纳、马克思、施蒂纳);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同步,自然法失去了政治动力。到1900年前后,当实证主义逐渐消退时,一般国家学说又开始重新回归(耶利内克)。

中欧之间只有经济合作还远远不够。持久的和平关系倚赖于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对思想力量的关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思想力量赋予了双方历史的进展特征。法学,尤其是作为高度“政治的”法学领域的公法,只是整个文化的一部分,但却是具有核心意义的部分。一个国家对内对外拥有一张什么样的“面孔”,这主要取决于它的法文化。

倘若论者能看到他们的作品如何进入一个语言和法文化完全不同的国度,以及如何在那里得到继受并成为超越时空对话的一部分,那当属最美好的人生阅历。我们完全知晓,在本世纪“全球化”浪潮中,为了能够理解法权的共同基础,我们迫切需要这种对话。本卷的中文译本已于2007年在中国出版,其间对该卷不断补充和完善注释文献,现以修订版形式忝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出版计划之中。为此,我不仅要感谢雷勇教授的辛苦劳作,还要感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决定悉数出版《德国公法史》四卷中文译本,感谢范新先生、曾威智先生和揭乐先生的鼎力协助。

媒体评论

“这是我们数十年来最重要的一本法史专著。”

——《时代周报》(Die Zeit)

“这是一部令人敬佩的作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可与之相提并论的……现在,一个新的标杆业已树立。”

——《国家》(Der Staat)

“本书足以证明渊博的法史学者施托莱斯是位极其公正的编年史家。作者殊众的智识与能力再一次得到展现。一本令人印象深刻、具划时代意义的著作。”

——《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

“施托莱斯为一个错综复杂的传统提供了清晰的指南,他的脚注几乎是早期现代政治和宪法理论的基础阅读购买清单。”

——《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首部关于公法的思想史著作,无疑是未来几十年内关于该主题的作品的典范。”

——《英国历史评论》(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编辑推荐

1.本书钩沉史海,旨在全面呈现德国公法传统,而作者的学术视野不仅纳入了这一时期公法学界的知名人物,更敏锐地留意到那些鲜被学界提及但不可多得的公法学者。

2.本书在历史叙述之外,也涉及同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心态等诸多方面,参考资料全面、翔实,论证缜密。

3.公法的历史就是时代精神的演变史,透过本书可以管窥德意志民族的民族性与精神气质。

4.译者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博士,深耕公法史领域多年,学术训练扎实,保证了译文的准确性。

精彩预览

人们或许看到,18世纪国家理论的思想面貌可谓千姿百态,但它们的方法基础却是一样的:当时是启蒙、自然法或理性法的时代。人们对国家的形成、正当性以及目的达成了广泛共识。国家建立在自由人拟制的合约的基础上,而拟制这一合约的动力是由于人性的弱点,如果不把大家联合在一个共同批准的法律制度之下,并使大家服从于一个最高统治,人们就不可能解决前国家的(vorstaatlich)冲突问题,这确乎有道理。合约有哪些具体内容?当合约遭到破坏时,通过反抗权是否可以解除合约?人们对这些问题都有争议。但是,通过自愿、合意、理性的方式建立国家权力这一原则却得到了人们的承认。早期的费希特就是这样认为的,在他之后所有三月革命前的第二、第三代康德主义者也这样认为。人们还一致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力不会是专制独裁的,而是受到“约束的”,其部分受高级超验规范(启示、神法)的约束,部分受自然法规范的约束,部分受以历史或合意方式建立起的基本法的约束,正如人们不合时宜地说的,统治者必须尊重这些基本法的“宪法特征”。

统治权的构建模式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机械的;把国家比喻成“机械”或者“钟表”是主流想法。施勒策在1793年就尖锐地写道:“首先,国家是一种发明创造——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 进行的发明创造,就像火灾保险等。探讨国家理论最具启发意义的方式是,人们把国家看作一台人工制造的、完全由各种零部件组成的、应该为某一目的而运行的机器。其次,这是古老的发明创造——我们在历史最初的地方就已经发现它了。”可是,机械论的国家观一直遭人反对。对帝国公法学家们的历史且务实的研究来说,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机械论的国家观。不能依照机械和“几何”原理来解释帝国宪法。在这里,“帝国身体”或“躯干与四肢”这种自然化的器官学比喻更容易被人们理解。撇开普鲁士不论,在领地专制主义语境下,机械比喻也非完全畅通无阻。这种比喻与一直富有生机的基督教 – 父权式的官职理解相抵触,并强有力地排斥着在18世纪逐渐被赋予了更多意义的历史因素。有机体的观念还停留在人们的意识深处,因而还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认为共同体有一个生机勃勃的历史,它不支配个体,而是赋予个体自己的尊严,这种尊严是理性构建的机械论所无法主张要求的。孟德斯鸠对各个共同体进行个体化和历史化的考察,并且,他劝导不能机械地立法,而是要顾及实际条件,这对逐渐被引导的氛围变化尤为重要。在这个意义上,默泽和J. G. 施洛瑟都反对非历史的、非有机的、总有暴政趋向的立法统一。

贵族、等级成员和教会反对“机械的”专制主义,所有这些反对都以“习传”的权利和自由为基础,因此都进行历史的论证。后来的人们喜欢按照评价称之为“自由的”或者“反动的”,而事实上这种思想的基础并不是启蒙的进步乐观主义,而是一种更加从容的“发展”观念。这种发展观念可以建立在基督教受上帝意志保护和地位相对低一级的人为活动的基础上。它也可以从泛神论角度把国家理解成和植物一样生长的自然物。但这一观念还可以来自一种保守的怀疑主义,这种怀疑主义不愿意为乌托邦的未来而牺牲困苦的今天。“有机体”的形象对所有这三种变体的吸引,远远强于受中央控制的“无灵魂”的机械。这种机械只是管理人的“利益”。柏克(Edmund Burke)在1790年写道:“国家不应被当作胡椒、咖啡、印花布或烟草生意协议中的伙伴关系,或者当作其他更低级的东西,去谋取一点眼前利益,又因双方过错就废除这个协议。”

对机械论和低级的个人利益的反感,也影响了1806年以后活跃在普鲁士的改革家。腓特烈二世的“机械”体制在他们眼前崩溃后,他们指望能调动起“有生机的”和“有机的”力量。他们把共同体理解成有机体,以便把国民变成国家的器官,并促进国民与“他的”国家在所有层面上的认同。在与法国革命军交锋之后,普鲁士的军队也需要如此。军中的改革家沙恩霍斯特和格奈泽瑙力图克服把军队当成机械这种观念。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1780—1831)大约在1808年也这样写道:“要抛弃这种看法,认为新的战争技艺会是这样的趋势,即把人纯粹当作机器来利用。并非如此。新的战争技艺必须使武器发挥出它的性能,把个人的能力激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机械比喻的转变表明这并不具有保守作用,而是具有一种现代化作用。与“机械”相比,“有机体”有这样的优势:它能灵活反应变化了的环境条件,能通过部分与整体之间更高级的协同而调动机械所缺乏的后备力量。它能更好地处理内部张力,由于有更强的牺牲意愿,在遭受失败之后也能更快地恢复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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