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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在碑志 五代武人之文 山口智哉 李宗翰 刘祥光 陈韵如 柳立言 编著
穷尽挖掘并研究墓志碑文里的信息,为五代阶层流动、文武交流研究提供新材料,揭示隐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宦海浮沉。
ISBN: 9787559840127

出版时间:2021-08-01

定  价:118.00

责  编:赵艳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人文社科 Non Fiction

读者对象: 历史学研究者、爱好者;唐宋史研究者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字数: 320 (千字)

页数: 480
图书简介

五代时期武人有着怎样的社会地位?为何会出现忠而复叛的现象?是否真的像宋太祖所说的武人是社会动乱的乱源?五代是否真的“重武轻文”?宋初是否真的“重文抑武”?……揭秘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的宦海浮沉。

本书通过解读五代武人的墓志和碑铭,为五代阶层流动、文武交流研究提供新材料。书中从文人如何书写武人、武人之文事与武功、武人之后代和转型三个方面,分析解读五代武人的家庭结构、仕宦经历、上升通道、观念信仰等,探讨并重新评估了武人在五代至宋初的历史角色和地位。另外,作者还提出了一系列颇富启发性的议题,如:武人是否对“致治”有一定的贡献,而不只是宋太祖所说的“致乱”;武人品德和信仰是否符合儒家的严苛标准;等等。可以说,本书是从五代之“武”追溯宋代士大夫官僚制度的源流,并透过石碑和石刻这类“文”的表现加以阐释的划时代成就。

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博士,著名历史学者,现任台湾“中研院”史语所研究员,专于宋代家族、社会和法律研究。在《历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近百篇,代表作《宋代的家庭和法律》《宋代的宗教、身份与司法》《人鬼之间:宋代的巫术审判》。

图书目录

前言 /1

第一编 文人如何书写武人: 文字与实相

六问孤证(赵凤) /3

数目字会说话(李存进) /27

尽在不言中(韩通、宋太祖、董氏) /52

才兼文武是否墓志应有之义(张秉、史弘肇) /78

第二编 武人之文事与武功

吏治与武功:鱼与熊掌? /101

四世武官以刀笔久任(锺公) /102

六代婚宦书与剑(萧符、萧处仁) /112

武人在地之光(任汉权) /163

一所悬命(郭进) /173

武人之品德与信仰 /239

英雄难过美魂关(马文操、马全节) /240

布衣将相杀妇佞佛(宋彦筠) /278

不远鬼神文武皆然(刘拯、刘再思、刘永) / 310

第三编 武人的后代和转型

数世聚居兼仕文武(国礹) / 343

沙陀王朝武人刺史卖剑买牛(周令武) /353代北武二代为良二千石(孙汉筠、李存进) / 388

别了沙场(张秉、张昭允、张正中) /407

总论 /429

序言/前言/后记

武人是五代社会动乱的乱源吗?

与南方诸国相比,北方的五代(梁、唐、晋、汉、周)一直被学人认定是乱世,而主要的乱源是武人。无可否认,这是真相,但只是部分而非全部的真相。要发掘更多甚至更重要的真相,理应利用墓志碑铭,一则因为它们是许多国史传记的前身,二则它们对墓主家人、仕历和婚姻的记载,远多于正史。不难发现,不少在朝廷或在地方上足以致乱或致治的武人,凭着武功起家之后,他们的家人和后代都兼学文武,有些学习文事,有些学习武功,有些兼习两者。他们也兼仕文武,有些是文官,有些是武官,有些先后兼任。有时他们也兼治文武,有些在文事有治绩,有些在军事,有些兼得鱼与熊掌。当然,他们也文武通婚,与文人气味相投和利益一致。两个问题油然而生:其一,武人在五代和宋初的历史角色和地位,是否必须重估?甚至连宋代在历史分期如“唐宋变革”的角色也要重估。其二,利用墓志碑铭作为论据,应如何克服“隐恶扬善”“以虚为实”或“这些不过是墓志题中应有之义”的疑虑?

对五代武人,三位专门研究军政的老、中、青学人的观点如下:

王赓武(Wang Gungwu)的名著The Structure of Power in North China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及其中文版《五代时期北方中国的权力结构》至少经过编者注:脚注中若出现相同的参考文献,只在首次出现时标明详细版本信息,再次出现时,省略出版地、出版社与出版年;常见的史料,作者亦省略,比如《宋史》《旧五代史新辑会证》等。补充说明性质的脚注中若出现参考文献,为了使说明文字语句连贯,采用括注的形式注明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一次修订和两次重刊(1963、2007、2014、2015),但对武人的评价不变。王氏没有否认五代道德混淆、无法无天和紊乱脱序,但认为这些描述无助于了解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发展,而“新的探索应摆脱儒家的先入为主(Confucian preconceptions),……那是苛严和缺乏同情心的”。于是,王氏只探讨军权,主要是天子亲军的重建和争雄,但至少留下五个尚待探讨的疑问:

一、五代武人真的不能符合儒家的价值标准吗?他们被大量选入真宗朝编撰的《册府元龟》受到赞扬,那些编撰者不正是儒臣吗?他们难道没有采用儒家规范作为选录的标准吗?

二、五代武人不乏允文允武堪称“儒将”的人,他们为何不能符合儒家标准?

三、一般武人,即使出身绿林也要遵守帮规,他们成为朝廷命官之后,是否仍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或“武士之道”(以下有时简称“武德”)?如是,与传统的武德有何异同?如《左传》“武有七德”列举用武所要符合的七种条件——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是否仍为五代用武者(当然包括武人)所遵从?例如西蜀的多位节度使,“或以他职留成都,委僚佐知留务(治理地方镇所),专事聚敛,政事不治,民无所诉”,蜀主乃以东川为武德军,“取武有七德以为军号”,作为武人鉴戒;宋仁宗朝的知谏院张方平也说:“武有七德,安民为本”,以安民为七德之首。事实上七德不但见于宋代的诏令、奏议,还见于基层读物《小学绀珠》。此外,宋太祖以杀降为“不武”之甚,把白起逐出位于武学的武成王庙,这个出自武人之口的武德,难道不符合儒家标准?

四、研究权力是否应兼顾军与民?拜制度所赐,如诸司使副既可到军队任职,亦可到地方担任刺史至节度使,大量武人乃成为地方首长,集合管军与治民(含财和刑等)两权于一身。所以,探讨权力结构,不能只看武人的武功而不顾他们的民事。

五、新史学应否兼顾高层与基层?我们一方面应探讨新的权力结构“在政治上”(如中央与藩镇的关系)有没有减少还是增加了无法无天和紊乱失序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应同情百姓,追究新的权力结构“在社会上”有无改善庶民的生活。

一言以蔽之,只要探讨武人是谁和他们的吏治,便能检讨“儒士之道”与“武士之道”有何交集了。

黄宽重《中国历史上武人地位的转变》(1990)可能代表直至今日的主流看法。他说五代“军人干政,兵变迭生,武人不仅成为政局递嬗的主导力量,更是政权转移、政治败坏的重要因素”。类似意见也常见于教科书,如高明士和甘怀真等人编著的《隋唐五代史》(2006增订本),认为五代政局的特质之一是“暴虐残杀成性”,其“政治风气的败坏,实为中国史罕见。……殆因五代政权主要建立在军事将领之手,而这批武夫悍将的横行暴虐,较诸唐末大混乱不遑多让,遂使黄河流域之民众,疾苦日甚。以致白骨蔽地,荆棘弥望,百姓有如生活在水深火热之困境中,其惨况实难以想象与形容”。《剑桥中国史》第五册上篇(2009)第一章《五代》有点旧酒新瓶,读者不如直接阅读陶懋炳《五代史略》(1985)、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下册(1990)和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1991),后两书居然不在剑桥书目之中;较新的著作亦无多大进境。

方震华(Fang Cheng-hua)认为文治与武功难以并存,而武人难行文治。他的“The Price of Orthodoxy: Issues of Legitimacy in the Later Liang and Later Tang”(《正统王朝的代价——后梁与后唐的政权合理化问题》,2005)与王赓武的意见稍有不同,以为后梁为了寻求正统,政治领袖愈来愈拥抱儒家的价值系统(increasingly embracing the Confucian value system),“也间接造成这些武人统治者的文儒化”,结果却是灾难连连,如“后梁末帝重视文治,却缺乏统兵的能力,终为李存勖所灭”。本来以武取胜的“李存勖在灭梁后暂停军事扩张,致力模仿唐代皇帝的形象,……执掌大权的郭崇韬则努力重建由世族领导的文人政府,而这两点都成为其政权快速灭亡的原因”,这岂不是以文误国?在专书Power Structures and Cultural Identities in Imperial China: Civil and Military Power from Late Tang to Early Song Dynasties (AD.875-1063)(2009),方氏以三页的篇幅讨论武人形象的改变,如与文士交流和学文,一些子孙亦允文允武,但总的来说,武人“缺乏一个道德传统,足以抗衡行之已久的儒学(Confucianism),……武人风格不能产生一个价值系统,能够将军事行动法理化/正统化”,又认为“武臣的统治对庶民带来严重的苦痛,进一步破坏武人的道德形象”,似乎又重复了王赓武的说法。无论如何,“重视文治”的后梁末帝在位约十一年(913—923),于五代最长,远过仅四年(923—926)的后唐庄宗李存勖和后来任何一位君主,不管他们是重文还是重武,那又如何能够推论,谓重文是王朝短祚的原因呢?在位次长的是约八年的后唐明宗(926—933,欧阳修误以为最长),被《旧五代史》称许为“力行于王化,政皆中道,时亦小康,近代已来,亦可宗也”,毫无疑问是因为他能兼重文治和武功(见本册《沙陀王朝武人刺史卖剑买牛》),故也实在推论不出文治是短祚之因和文武不能兼治兼得。

今人可能被古人误导,或不加细想,把他们的“论点”误作“论据”,或对武人过于严苛,例如要求他们十项全能,只要有一二项失足,便全盘否定。我们先看古人对五代武人的论点或观点,以下列三个最为重要,然后逐一检视。

针对武人之贪残害民,宋太祖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宋史·文苑传》说:“艺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两说都被学人视为宋代重文轻武的由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武人不能文治。

针对武人不遵法制,《宋史·刑法志》说:“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针对武人鲜能识书或吏治,太祖“谓侍臣曰:‘朕欲武臣尽读书以通治道,何如?’左右不知所对”。

如所说属实,那五代的武德既难以符合儒家的要求,也不构成自成一格的价值系统。在统治阶级里,即使是中高层的武臣,也普遍没有文识,欠缺道德,不守法制,鲜能吏治,祸国殃民。他们是“致乱”之源,根本谈不到“致治”,故宋太祖要把他们的治权移交文臣。既然如此,学人甚少探讨武人之治,更不会追究他们是否治乱相若,甚至治多于乱了。

然而,这些观点大可商榷。首先看它们的性质:就史学三论来说,它们仅是“论点”,不是“论据”,用它们来“推论”五代武人不能文治,就好像我们推论秦桧是奸臣,证据是古人说他是奸臣,那当然是流于人云亦云的。我们最好列举事实(fact)或事件(event)作为直接论据,再引用古人和今人较有凭据的论点作为辅佐证据。不管出自古代名人或现代大师,欠缺凭据的观点和论点,最好不要用作直接证据,更不能用作最重要的证据(本册《不远鬼神文武皆然》)。

论点又分“专论”和“泛论”(generalization或概括性评论),前者针对个案,后者针对众案。以偏概全或以小见大时,必须留意个案的“代表性”;以全概偏或以大见小时,也必须留意其“涵盖度”。且看一个批评五代吏治的泛论:魏泰(活跃于神宗至徽宗)自谓其《东轩笔录》乃“姑录其实以示子孙而已,异时有补史氏之阙,或讥以见闻之殊者,吾皆无憾”,亦即魏氏所记有时与众不同,但均是实录。今人亦认为,“总的来说,在宋人笔记之中,它还是史料价值较高的一种”,应大致可信。魏泰说:“五代任官,不权轻重,凡曹、掾、簿、尉,有龌龊无能,以至昏耄不任驱策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迹万状,至今优诨之言,多以长官为笑。”一直到了“范文正公仲淹,乞令天下选人,用三员保任,方得为县令,当时推行其言,自是县令得人,民政稍稍举矣”。不知这些为数众多,且最接近人民的基层官吏,是文人还是武人居多?难道文人不是致乱之源?假如到了范仲淹之世,才“民政稍稍举”,那五代末年与北宋初期恐怕是五十步笑百步。这种泛论,应相信哪些部分?无论是学生或老师,都应分清哪些是论点,哪些是论据,不要把缺乏论据的论点当作论据,以讹传讹。

其次看这些观点的提供者,最重要的当然是宋太祖,以过来人说过来事,又是皇帝,谁敢不信。其实不尽然,太祖的布衣交兼儿女亲家王审琦家族就不是他所说的“方镇残虐,民受其祸”和少读书不通治道。审琦为节帅,以不事聚敛和尊重旧制赢得《宋史》的赞美,说他“政成下蔡,……卓乎可称”。王氏以武功起家之后,子弟文武兼习、兼仕和通婚,有些更能兼治,于民事和军事均有治绩,其姻家刘氏家族也是如此(本册《不远鬼神文武皆然》)。这种文武兼资用(capitalization)的情况,早见于五代初年。梁太祖朱温甫即位便公开表扬“文武材”,鼎鼎大名的武将牛存节家族,及其同样鼎鼎有名以治理河南建立不世功业的姻家张全义家族,还有中层的萧氏家族,莫不文武兼学、兼仕、兼治和通婚(本册《六代婚宦书与剑》)。到了五代末年,后周两位皇帝尤其重视吏治,在诏撰的两个《屏盗碑》里,表扬两位武人文武兼资,是与皇帝“共理”天下的“良二千石”(本册《武人在地之光》及《一所悬命》)。事实上宋太宗亦勤习诗词、书法和法律,追求允文允武和出将入相的传统武德。太祖既是过来人,岂会不知,他只说同行的坏话(部分真相)不说好话(其他真相),当然有政治目的,我们不要中了这位武人的心计。

事实上,针对太祖因武臣残虐而将其治权移交文臣的说法,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朝臣提出更多的解释或真相。如贾昌朝在仁宗庆历二年(1042)上奏说:“太祖初有天下,鉴唐末五代方镇武臣土兵(native土著,不是士兵)牙校之盛,尽收其权,当时以为万世之利。及太宗所命将帅,率多攀附旧臣亲姻贵胄。”及西夏反,宋人屡战屡败,“此削方镇兵权过甚之弊也。……此用亲旧恩幸之弊也”;随即指出,“太祖监\[鉴\]方镇过盛,虽朘削武臣之权,然边将一时赏罚及用财集事,则皆听其自专,有功则必赏,有败则必诛,此所谓驭将之道也”。由此可知两点:其一,太祖要夺去武人治权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削弱有着强烈地缘(即土)和亲缘关系,而且“过盛”的武人势力,务使方镇无力挑战中央,简单说就是“削藩”,关键应是“权力”多于“治乱”。其二,削权之后,太祖和太宗仍然重用为数不少的旧将,并把军中的刑赏和地方的部分财富“听其自专”,而且一任十多年,成为所谓祖宗驭将之法,如“结之以恩,丰之以财;小其名而重其权,少其兵而久其任”。在此,太祖和太宗最重要的考虑,在如何驭之,而非轻之或抑之,故在“小其名”和“少其兵”之后,便可“重其权”(充分授权)和“久其任”了(本册《一所悬命》)。

最后,看这些论点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事实。就道德来说,儒家之最高要求应是忠义,而欧阳修《新五代史》说:“予于五代得‘全节’之士三,‘死事’之臣十有五,而怪士之被服儒者以学古自名,而享人之禄、任人之国者多矣,然使忠义之节,独出于武夫战卒,岂于儒者果无其人哉。”总计十八人之中,只有李遐和孙晟是文人,武、文比例是16∶2,武人大胜文人。我们可以不同意欧公的界定,但他至少拿出数据来(参本册《数目字会说话》)。

更值得注意的是武成王庙的配享。能够入祀者足以作为武臣之典范,即使不能自成一个价值系统,也相当符合儒臣的要求了。太祖即位后三年(963),看到白起在七十二贤之列,以其“杀已降,不武之甚”,涂抹其像,并下诏由三位文臣检讨入祀之资格,结果一共退去二十三人,补入二十三人,其中三人是五代武将。重订之后,就国祚与人数之比例来看,第一高的是魏晋南北朝,第二高竟是五代,第三隋唐,第四汉代,第五春秋战国。无论是质和量,五代堪充典范的武人不差于其他朝代。

就法律来说,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2006)第十章《立法成就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劈头就说:“对于五代时期刑法变化的研究,还存在不少错误的观点,甚至将这些观点写入高校教材之中,影响颇大。”在立法上,他认为“五代时期的法律不过是唐后期的继续,是沿袭而来的,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因而要说倒退变重,无论如何也算不到五代时期”。在司法上,他也承认“军事执法机构仍是武人掌管,使得整个五代时期执法官员素质比较低下的情况难以改变”,似乎有所倒退。有趣的是,连宏在《五代法律制度考》(2007)所举的司法例子竟是好坏参半。被百姓叫好的,如后唐庄宗、出卖燕云十六州的石敬瑭和后晋安重荣等,都是武人;被叫坏的却有文人,如后汉宰相苏逢吉要将贼人和四邻同保“全族”处斩等。可见在五代法治好的一面,武人实有份;在差的一面,文人也有份(本册《才兼文武是否墓志应有之义》)。其实,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言,五代庶民对“非典”司法的感受,跟士大夫,尤其是后世的士大夫,有时并不一样,喊好或多于叫坏。此外,武人若经济有成,受益的是大众,司法失败,受害的毕竟是小众(第一册《冤家聚头文武合》)。无论如何,武人在单一项目失手,不足以抹杀其他项目的贡献。

就吏治来说,纵使五代乏善可陈,也没有多少官逼民反的事例。最严重的一次是后梁末期(920)的毋乙和董乙起事,很快就被敉平,跟唐代王黄之乱、宋代方腊之乱和明代李自成之乱不能相提并论,或见五代武人治郡不比唐宋明的文人差太多,至少没有招致国破家亡。

吏治之优劣也反映在经济之发展,杜文玉《五代十国经济史》(2011)的结论说:“五代十国时期虽然北方的经济状况不如南方那样繁荣,但是早在后梁统治时期有些地区就已经使经济有所恢复,比如(三位武人)张全义治理下的洛阳地区、韩建的华州、成汭的荆南等。此外,后唐明宗统治时期,史学界公认是北方的小康时期。尤其后周建立以来,采取了各种措施,大力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已经使北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远远地超过唐代末期。”可见在武人主政之下,五代的吏治自始至终都有可观之处,否则何来复元、小康与超越?

这些真相有没有反映在墓志里?章红梅的发现让我们既喜又惊。她花了长达九年的时间完成《五代石刻校注》(2017),共收五代拓片224件和十国121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她完全没有提到的周阿根《五代墓志汇考》(2012)约103件。让我们高兴的是,她再次发现五代有黑暗的一面,反映墓志没有一味隐恶。章氏自谓墓志可补史之阙略和正史传记之讹谬,在她笔下,五代是“血腥分裂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最凋败的时期之一。……中原地区,武人专政,……轻视文治,崇尚武功,……与北方重武轻文相较,南方君臣多能礼待文士儒生,积极提倡文教”。让我们吃惊的是,章氏校注了约345件墓志碑铭之后,竟然完全没有看到或提到五代光明的一面,她还是以“血腥”“凋败”和“重武轻文”作为五代的特点。其实,她所说的南方诸国,创业君王无一不是武人,可见武人及其后代亦未尝不能“礼待文士儒生,积极提倡文教”。章氏在无意之中也替北方提出一个重文的证据,说修史之时,“为了弥补图籍的不足,北方各小朝廷扩大搜罗范围,南方诸国割据势力所辖典籍也在采集之中”。如是,还能说北方漠视文化吗?个人相信,只要凭着常识和心平气静地阅读五代224件以墓志为主的拓片,是很难推论五代是“最黑暗、最凋败的时期之一”或“轻视文治,崇尚武功”的。不说别的,那些墓志的作者全是文人,其文笔之精彩与学养之高深,毫不输于唐志和宋志的作者,难道他们不是出自五代的教育和文化环境吗?由此可知,成见和误解绝对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和视野。

本册的特点是完全利用武人的墓志和碑铭,不是去否定学人已发现的部分真相,而是发掘更多的真相,从四方面增加我们对武人的了解。第一,文人如何书写武人。正史传记的重要史源就是墓志碑铭,后者的一个特点是隐恶扬善和虚实相间,故我们首先分析墓志的笔法,并提出若干研究的方法,或可避免误解误读。第二,武人之文事(或作文治、吏治、民事等,随重点而用)。武功与文事并非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不少武人出身布衣,对民间疾苦的感受和关怀往往超过书斋里的文人,他们成为地方首长后,往往与文士合作,建设地方。他们是否对“致治”有一定的贡献,而不是只有宋太祖所说的“致乱”?第三,武人之品德和信仰。与文人相较,有时大同小异,双方不乏交流的平台和媒介,如经营佛事和与文化僧交游。有时更是武胜于文,如欧阳修认为武人至少在死节和死事的表现上超越文人。他们是否能够符合儒家的严苛标准?第四,武人之后代和转型。安史之乱产生一批新的武人,如河朔三镇;王黄起事和后梁、后唐统一北方,又产生一批新人;五代约五十三年亦足以产生新一代的武人。武二代或三代有何重要特征?假如文武兼习、兼仕和通婚是普遍情况,是新兴势力成为既得利益者之后,为了维护其统治阶级和阶层的地位而采用的普遍手段,那么宋代的“重文轻武”应如何理解?

编辑推荐

五代时期武人有着怎样的社会地位?是否真的像宋太祖所说的武人是社会动乱的乱源?

五代武人为何会出现忠而复叛的现象?五代将领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是怎样的?

五代武人是否不能兼备吏治才能?武人们通过何种方式向文官转型?

五代武人们如何由被统治阶级上升到统治阶级,再由统治阶级基层上升到高层?

这些问题都能在《五代武人之文》找到相应的答案。本书将如剥茧抽丝、老吏断案般,循循导引,揭秘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的宦海浮沉。

精彩预览

墓志描述的武人是否可信?

文/李宗翰

近来已有不少学者注意到墓志的重要史料价值,并据以对中国史作出重要研究。墓志固常有隐恶扬善之笔,然这并不足以抹煞其重要性。其实任何史料都只有部分而没有全部的真相,都要进行内部考校与外部验证,当阅读墓志并发现可疑处时,研究者自需使用适当分析方法,筛选出可信处而删去浮夸处,如同我们使用任何其他史料一样。

故读志需要讲求方法。尤其墓志文字简练,更需一套方法才能有效抽出重要信息。例如《不远鬼神文武皆然》中的三个墓志合计只有一千余字,要较为深入探讨,不能只靠福至心灵,也极需研究方法。任何研究都是为了回答或大或小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提高问题意识。不论人文或自然科学,产生问题与回答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是分门别类,如欠缺这能力,便会乱成一团,治丝益棼。

就历史研究来说,史学六问既能引发问题,也有助于分门别类,与之配合的有四个较为重要的方法。一是找出史料的结构和逻辑,加以分段和分行。如列传和墓志大都是编年体,依时间来分便可。二是数算篇幅之多寡以抓出史料的重点。三是勤于制作表格,让读者一目了然。四是掏空史料,把史料的重要内容,统统纳入表格之内,涓滴不漏。之后,盯着表格写文章,每段都应有一个“主旨”(topic sentence)以笼罩全段,防止出轨,通常放在句首或句尾。

那么如何判断墓志所载文字是否可信?原则有三:1.若墓志所叙之事有具体事例,则应大致可信,如“于是校覆整理,约贰拾余万,既著厥效,奏加兵部尚书”,有数字为凭,虽不一定百分之百准确,但应非凭空捏造。2.对墓志进行外部验证,即以其他史料考证墓志之内容,如以私的墓志比对公的国史。若研究者能在其他来自不同史源的可信史料中,找到可支持墓志内容的证据,当可判断墓志所述内容应为可信。3.若无法找到适当史料进行外部验证,则应特别注意墓志的内部“破绽”。墓志隐恶扬善笔法,常造成墓志叙事的内部“破绽”。隐恶主要有三种:(1)略去不提;(2)大事变小事;(3)美化。扬善亦有三:(1)含混;(2)小事变大事;(3)格套化。细心的读者有时则可根据墓志内在结构与信息,破解这些笔法,还原部分历史真相;不仅如此,善读者还可从墓志欲隐之处,窥见困惑当代知识分子的若干问题。

(一)外证:以史证志、以志证志

顾名思义,外证指与其他史料对读,对五代史而言,《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册府元龟》等三部官修史书特别重要。然而这些史书本身是否可靠?整体而言,我们认为这些史书本身大体是可信的。以郭进吏治事迹为例,他从初任刺史至遥领山西云州观察使判河北邢州,共八任以上,而在官修史书如《宋史》中至少有三任政绩留白,可见史臣不会以无为有,扬善时纵有夸大,亦不至了无根据。(见本册《一所悬命》)

故将诸史与碑文对读,常可据以判断墓志或碑文所言是否可靠。同样以郭进《屏盗碑》为例,若只读碑文,读者可能会怀疑碑中所述郭进屏盗与吏治之政绩是否可信。然而我们将《宋史》《隆平集》《东都事略》等相关史书对读后发现,他在精壮之年八任地方首长,五任都有吏治,兼顾理政、治盗和司法,最早见于五代后周之世,最晚见于北宋太宗之时,前后约三十年(951—979),可谓长久如一。他的治绩遍及山东两州、河南一州和河北两州,后来至少进入三地的名宦祠。士庶曾合资树立经幢,赞美他的治绩,皇帝也应吏民之请,下令言官撰写屏盗碑。他共以屏盗获建二碑,以善政获一碑和一举留。由此可以判断,屏盗碑所述郭进政绩当有一定可信度。而郭进以一介武人却能文武兼治,也可促使细心的读者反思五代武人形象与文武交流等相关议题。

使用外证时,史料数量自是愈多愈好,但研究者也需留意外证的史源问题。有时虽有两部以上的史书均记载同一事,然分析后却会发现它们其实来自相同史源。例如赵凤“夺人之妻女”一事,同时见于《旧五代史》与《册府元龟》,虽似众证,然两书记载此事之关键词句高度重复,因此两书若非承袭就是史源大致相同,只能视为孤证。(见本册《六问孤证》)有时甚至外证的史源即为原碑志,此时若以以外证证碑志,不啻以原史料证原史料,显然不能成立。如任汉权的事迹除其《屏盗碑》外,传世史料极少见;虽在道光《济宁直隶州志》有传,然稍经比对即可发现完全抄自《屏盗碑》,故不能以方志证《屏盗碑》。需要留意的是,这并不意味方志中的任汉权传全无史学研究价值;相反的,它可提醒我们,没有达到国家级地位的武人,仍可能在地方留下大名和治绩,故研究重文轻武之学者,还要考虑国家与地方层级之区别。史料是否有用,常视研究者所提之问题而定。(见本册《武人在地之光》)

官修史书的可信性亦可用来旁证墓志的可信性:两者的作者常是同一批人。正史列传的一个特色是美恶俱陈,而墓志是隐恶扬善。其实后者是前者的重要史源,两种史料的作者往往是同一批士大夫,对撰写传记有一定的原则,只是因不同的场合而下笔有轻重之别。例如刘再思和刘永墓志都有接近正史之处。刘再思墓志所扬之善为预测凶吉,而对使墓主成为异常之恶事,撰者亦有周详的描述,不下于正史之求实。刘永墓志出自通判之手,对求志者交来的资料,应更具鉴识之能力,简单说就是内行写同行。(见本册《不远鬼神文武皆然》)

墓志对墓主生平功业的描述,也常与其他史料相呼应,反映墓志与其他史料之可信性有时不相伯仲。例如宋彦筠墓志描写其主要战功共六事,其中有四事集中在后晋。一方面此期确是彦筠事业攀上高峰之时,另一方面这些战事也最多出现在其他史料中,反映史家对彦筠战功之评价,实与墓志撰者相同。(见本册《布衣将相杀妇佞佛》)凡此等处都提醒我们,墓志记载常有相当高的可靠性,不可仅用隐恶扬善一句话即一笔抹煞。

除此之外,将不同的墓志对读,亦可检验墓志之内容。如孙汉筠为武二代,又以武职起身,一生兼仕文武,然墓志却以其能文开场,且通篇不提其武事,不禁令读者怀疑汉筠是否真的能文?然若与其父李存进墓志合读便可发现,李存进墓志中对其五子均有所描述,其中汉筠有两个特点:他是诸子中唯一担任文职(司马)者,且是诸子才能之中唯一不见“兵”或“武”者。由此可以肯定,汉筠作为将门之子,偏重文事多于武功。(见本册《代北武二代为良二千石》)

但读者自需留意墓志之隐恶扬善处,否则以虚为实,难免受人批评。隐恶即将墓主之恶行(1)隐去不提或(2)大事化小,甚至(3)美化。如孙汉韶在正史中明载其叛后唐降蜀,而墓志不提其献地(隐去不提),只说他“远贡表章”,确是隐恶。(见本册《代北武二代为良二千石》)又如赵凤墓志大力称赞其吏治,而不提其枉法虐民与非法敛财之事,赵凤虽因此被后周太祖赐死,墓志却有为他脱罪或减罪之叙述(大事化小),甚至记载异象以暗示其死之冤(美化),显然都在为赵凤隐恶。赵凤之恶行,在《旧五代史》与《册府元龟》均有记载,透过对读,便可让我们看到其人有善有恶的更多元面向。(见本册《六问孤证》)然墓志与其他史料之差异也不一定表示墓志有误,有时只是记事之角度不同,亦即墓志只说出正面真相而非全部真相。记与不记,内容实无冲突,上述孙汉韶、赵凤之例都属此类。

墓志为墓主隐恶未写之事,有时反可凸显撰者下笔之谨慎不苟。如宋彦筠起于行伍,靠军功向上流动,历任刺史、节度使等职,除武事外亦任不少民事之责,然作为盖棺论定之铭文,竟无一字提及吏治,实在令人怀疑有无隐笔。考诸《旧五代史》,史臣明白表示彦筠吏治不如汉代四位循吏,《册府元龟》亦在“贪黩”“富”和“专杀”等类别,揭露其吏治与司法之缺失,可见彦筠之吏治确有可议之处。由此亦可推知,称赞墓主之吏治并非墓志题中应有之义,撰者若写下墓主之吏治,读者不宜理所当然地视之为墓志格套而轻易放过。

墓志不乏夸大墓主事功之例,亦即扬善。常用的手法有三:(1)含混,用模糊的笔法将事功归于墓主,例如前述的抽象性称美。(2)夸大,把小事变大事。例如在萧处仁晚年参与956年后周征伐南唐,占处仁墓志描述其武功之最长篇幅,却在叙事中隐没了赵匡胤的头功。这种将主角与副角混为一谈以夸大副角事功的笔法,也常见于国史之传记。(见本册《六代婚宦书与剑》)(3)格套,例如为将必勇之类。透过与其他史料对读,我们常可发现墓志中夸饰之处,而还原较真实的历史面貌。

但墓志之扬善也未必均不实。墓志中常见对墓主事迹进行抽象性称美而无提供具体事例之处,固然不免令人怀疑其真实性,然读者也应注意,墓志中许多抽象性称美只是对墓主事迹的高度概括,似虚而实,不宜毫无根据质疑其真实性;只是若要充分利用,则需以其他史料补充。(见本册《沙陀王朝武人刺史卖剑买牛》)例如马文操神道碑中,对其子马全节之事迹即有不少抽象概括,武功方面有金州之役、安陆大战,吏治方面有尊重文人和文治等,而对照《旧五代史》《册府元龟》《新五代史》等史书,便可找到对应之具体事迹了。(见本册《英雄难过美魂关》)

(二)内证:墓志本身

在无外证可以比对时,利用墓志本身的内在结构与信息,也常可对其可信度作出一定判断,方法则是把墓志的信息分门别类,计算提到各事的“次数”(频率)与“字数”(篇幅),最后五鬼搬运和仔细列表。

以周令武为例,由于相关史料极少,我们只能依赖墓志本身对其生平进行分析。令武出身武人家庭,而志文同时述及并称美他在文武两方面之表现,但墓主是否真的文武兼备?分析墓志结构与内容可以发现,撰者下笔极有分寸:墓志固然同时述及令武的文武表现,然重视武事表现远过文事。志文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关键词均与武事相关,其中以兵法居首,勇武与武艺居次;篇幅长短也反映相同的重点——志文叙述武事的字数为文事的五倍。而将志文所述分门别类后,可发现令武在武事上缺乏独当一面之军功,故志文对他的武功并未过度虚美;而在文事上,则从其(1)任期长短,(2)任职州郡之等级或重要性,(3)晋升与否等三点,可判断他应有一定表现,志文之称美似虚而实,令武确可称是文武兼备之武人。可见撰者对志文之精心安排。(见本册《沙陀王朝武人刺史卖剑买牛》)又如利用同样方法将张正中墓表进行分析后,便可发现其曾祖的官是赠不是任,也看到张家由武转文、墓主曾被贬官,以及择婿的条件和姻家的影响等连串事件。(见本册《别了沙场》)

上述用来判断周令武文事表现好坏之三点,亦可施诸其他人。如萧符墓志历载其仕宦经历,但对其表现却未提供任何实例,亦查无其他史料可资判断。而从墓志所载仕历可知,他仕宦生涯约四十年,扣除可能丧期,任官几无间断,任官地点又多为朱温出征、新得或有意控制之地,并负责军务与粮备,掌财政近三十年,可见其能力应该备受肯定。(见本册《六代婚宦书与剑》)同样的,从孙汉筠墓志所述仕历可以看出,他的仕途虽然连贯,但53至55岁之间曾有波折,其后官运亨通,并能久任,应是治绩不差。(见本册《代北武二代为良二千石》)

有时墓志本身所提供的信息其实相当明确,只是后代读者因所处时代脉络不同而不了解或看不懂,导致横生疑问。由于墓志撰者多与墓主同属政治精英,由他们来为墓主撰志可谓内行写同行,然也正因此而常有一些细节(常识),作者认为不需交代而在墓志中一笔带过,却使后世不明其脉络的读者徒生疑惑。刘永墓志撰者对他的升迁大都交代原因,所述似虚而实,如述其大功谓“上杀获功状,赐诏褒美,前后屡赏缣帛”,古人当明白该功状需以实物为据,明列杀获之数,该诏旨也不能凭空生出,必留下实物为凭,而该缣帛一如官员之锦服,可当作传家之宝,可谓都属实事。(见本册《不远鬼神文武皆然》)读者于此等处当特别留心,不应轻议古人。

读者尤应留意古代官僚体制及其运作,认识愈深,就愈能掌握撰者许多未明言的言外之意。例如皇帝位尊权重,古人通常不敢随意捏造皇帝之言,故墓志中若出现皇帝之言,可信度应该不低。在孙汉筠墓志即可看到这样的例子:志文称颂汉筠之吏治,虽未提供任何实例,在其他史料亦查无相关事迹,然而其实墓志即是借用皇帝之金口证明其治绩——志文记载周世宗派遣近臣口谕宣慰汉筠,这种口谕属皇帝个人对官员之奖励,并非人人有份,既有皇帝之肯定,或许就不需再列举实例了。(见本册《代北武二代为良二千石》)

墓志也会利用墓主职任或大臣举荐以肯定墓主的事功。如上述刘永墓志即分别利用获任走马承受此一重要官职与获得名臣臧逵之推荐,两次肯定刘永之吏治表现。墓志撰者采取这种表述方式并非故弄玄虚,而是因为他们本身也是官员,由他们来写墓志本来就是内行写同行,加上读者主要也是都同行,很多地方不需多做解释,大家自然都能心领神会。

简言之,不少墓志撰者下笔颇为谨慎,扬善的程度并不如一般所想象的夸大。若能利用适当方法进行分析,当可从墓志中汲取不少有用信息,发现新研究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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