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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 法律文化文丛 迷信与暴力: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 (美)亨利·查尔斯·李 著 X.Li 译
梅特兰:我们彻底地信任亨利•查尔斯•李及他的作品;轰动一时的宏篇巨作,百年来不断再版和重印;诠释人类从原始野蛮向文明开化迈进的过程,揭示人类思想中某些最离奇的迷思;中文首译,文辞典雅风趣。
ISBN: 9787549582662

出版时间:2016-07-01

定  价:108.00

责  编:徐婷 陈美玲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法律

读者对象: 历史研究者及爱好者,法学系、历史系教师及学生

上架建议: 法律 历史 思想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720 (千字)

页数: 732
纸质书购买: 天猫 当当
图书简介

为撰写《迷信与暴力》一书,亨利•查尔斯•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作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著名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尽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迷信与暴力》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

作者简介

亨利•查尔斯•李(Henry Charles Lea,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美国历史学会主席(President of AHA,1903)。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哈佛大学,曾接受他女儿的捐赠,设立中世纪史方面的亨利•查尔斯•李教授职位来纪念他。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中世纪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iddle Ages)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等。

亨利•查尔斯•李雕像之基座: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费城最重要的公民之一。

年轻时,他是自然科学的钻研者和文学作品的评论者;

成年后,他是商业及金融领域的勤勉有成者和内战时期的爱国者;

那之后,他是公民事务与慈善事业的领导者和拥有世界声誉的史学家。

其著作,尤以措辞之精准、判断之公允以及对真理之热爱见长。

他殚精竭虑,他无负光阴。

图书目录

Ⅰ誓言断讼法

雅利安人的社会组织结构

宣誓及其他

共誓者或参誓者

无罪共誓人的遴选

共同誓证的条件

方式和程序

共誓制度的衰亡

控方共誓人

Ⅱ 决斗断讼法

诉诸上天的自然倾向

司法性格斗与决斗的区别

司法决斗的起源

这一习惯的扩大

对司法性决斗的信赖

对决斗断讼的限制

决斗的规则

职业斗士

司法性决斗的消亡

Ⅲ 神判

人类依靠神明答疑解问的倾向

中国是例外

神判在非洲

神判在蛮族占据欧洲时

被教会所采用

沸水神判

赤烙铁神判

火焰神判

冷水神判

天平神判

十字架神判

吞食神判

圣餐神判

抽签神判

尸棺神判

誓言神判

毒物神判

非常规神判

神判的条件

对神判的信赖

教会和神判

世俗立法的抵制

Ⅳ 酷刑

神判和酷刑是彼此的替代

酷刑在埃及——在亚述——未被希伯来人使用

未被东方的雅利安民族使用

希腊和罗马

蛮族

哥特人

加洛林王朝和封建法

酷刑的重现

纠问式审讯程序

刑讯制度的最终形态

英格兰和北方民族

刑讯制度的衰落

索引

序言/前言/后记

自序

法学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立法者的工作,不仅在于使其时代的行为和习惯融合成为文化,而且将最深刻的思想和信念实体化,坦诚地直面我们的审视,不带一丝遮掩。这为我们提供了对过去景象的最确实可信的概括,而其中细节幽微之处,则有编年史专家们补全。

本书来源于我所试图探究的那组法律和习惯,它们被我们的祖先用于探索争端下隐藏的真相,不仅诠释了人类从原始野蛮向文明开化迈进的过程,而且向我们揭示了人类思想中某些最离奇的迷思。

在这个版本中,我试图通过追根溯源,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在现代理性薄弱的粉饰之下,时而重蹈覆辙恐怕在所难免。

本书中前三篇的论文精缩版已发表于《北美评论》。

1878年6月于费城

译者说明

本书是研究西方法制进程的重要参考书。作者亨利•查尔斯•李(Henry Charles Lea, 1825—1909),美国历史学会主席,同时也是社会改革者和活动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迷信与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是其代表作之一。为撰写本书,作者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珍藏。作者旁征博引,记述了西欧各主要民族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宣誓断讼、决斗断讼、神判断讼、刑讯逼供等各种古老司法程序的规定,并介绍了相关著名案例,同时对西方法学充斥着迷信和暴力的、不为人知的黑暗过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尽管作者已逝世多年,但作为历史和法学的重要参考书,本书依然不断被再版和重印,其学术和文化价值可见一斑。译者是以问世于1878年、表达更清晰、内容更丰富的英文第三版作为翻译的对象。

在阅读本书之前,宜先了解以下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义,并更充分地利用译者的劳动成果。

首先,翻译标准。就像意大利人所说的“Traduttore,traditore”——翻译者即背叛者,完全精准的翻译很难做到,尤其是在篇幅较长、内容较复杂的情况下。不过,译者还是力图遵循外语专业翻译“信、达、雅”的传统标准。第一,关于“信”,译者旨在还原作者本意和全意,而非单纯还原作者的文句表达结构,同时,避免因词汇的混用造成误解。例如,看似很简单的“custom”一词可以被翻译为“习惯”、“风俗”或“惯例”等,但在法学,尤其是国际法的立场上,它被用于表达特殊的意义,一般应当译为“习惯(法)”,表示有必然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惯例。而未有强制力的惯例做法常常用“usage”或“practice”等来表达。此外,由于原文存在多语种混写的情况,例如“the Abbey of St.Vaast d’Arras”,稍不注意就会译成“圣瓦斯特•达拉斯修道院”,但实际上此处指的是法国北部阿拉斯城的圣瓦斯特修道院,“d’Arras”实际意为“of Arras”——除非熟知地理外加小心翼翼,否则很难避免这类错误。第二,关于“达”,译者尽可能用较短的分句连贯地表达,而不是用原文中结构复杂的长句和极多的指代,以避免读者的误解和阅读疲劳。因此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也未必完全符合原文,但为了表达的需要,不得不如此。第三,至于“雅”,作者不仅文辞典雅,风趣生动,而且旁征博引,甚至迫使译者不得不面对一些西方古代文艺作品片段的翻译,而这些作品很多都没有现成的中文译本可供参考,译者只好擅自翻译了部分片段,措辞自然不会有原文的优雅或灵动。另外,重要的特殊名词和术语,译者尽量采取约定俗成的传统译法,例如:“Frederic the Great”译为“腓特烈大帝”,而不是“弗雷德里克大帝”;“Heinrich IV”译为“亨利四世”,而不是“海因里希四世”。同理,相信读者也能理解频繁出现同词不同译的现象,比如:“日耳曼民族(German)”和“德意志/德国人(German)”并存。因为译者希望传统译名能够使得读者将自己已有的历史知识与本书链接起来,融会贯通地理解整个相关法律的历史脉络。至于其他不常见的外文名字,译者尽量忠实于其英文发音,进行音译。当然,原文的拼法都会出现在译文后面的括号里,供读者查证。

其次,注释问题。作者学识渊博,举一反三,造成书中历史典故星罗棋布,注释也密密麻麻。如无相关的西方历史、地理、法律等背景知识,可能造成一般读者在理解上发生困难。而本书是一个主要服务于专业研究和普通读者的全译本,并非用于晋升之阶或孤芳自赏,因此译者像作者一样,不吝于注释,以适应不同年龄、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需要。为方便起见,原作者的注释用带方括号“[]”的较小字体标注于正文之中——因为有时,作者的注释比正文还有趣;译者增加的注释,则用1、2、3……的序号形式列于每一页的下部,供读者参考。尽管“将所有特殊名词保留不译,一概以外文形式出现,夹杂在中文之间”的想法非常诱人——因为工作量会变小、字数却会变多(计算稿酬时有利),但是考虑到对于大多数中国读者而言,“Louis-le-Débonnaire”(19字符)显然没有中文“虔诚者路易”(5字符)那样令人印象深刻,因此译者还是做了音译和意译。对于首次出现的特殊名词,一概将外文原文用括号标识,以便读者查证。其中,如巴黎、伦敦之类通常在读者常识范围之内的特殊名词,不再注释;如贝阿恩、巴达霍斯等,除拥有相对丰富的地理知识或西方文化背景的读者群之外,大多数读者可能无法确知的历史地名、人名、物名等特殊名词,则一一加以脚注,以帮助读者更加透彻而立体地理解文义,或再进行深入研究。不过,有时注释与否令译者犹豫,例如对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译者认为不必再注,而对于同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却又觉得还需要注释——最后,译者采纳年轻朋友们的意见,一视同仁地对他们进行了简单注释。有时,还有为注释加注释的冲动,这大概是职业病,好在及时克制住了。

此外,关于笔名和工时。译者原本不打算署名,不过为免日后争议,还是署了笔名。如果读者觉得“X. Li”崇洋媚外或字母太多——请勿担心,下次也许就换了。译者为这本书花的工作时间,应在1500小时以上,而这些时间,不仅来自译者自己,也来自他人的宽容,包括容忍译者这个毫无信仰的怀疑论者提出无礼问题的各党各教各国友人、以无私的耐心处理着日常繁杂工作而放任我不管不问不懂的可敬同事、努力改造自我和寻求独立的可爱学生们,还有容忍译者忙忙碌碌得能在相亲时当场睡着的开明的父母大人,等等。与他们相比,译者的名字不值一提。然而,由于译者的能力和时间均有限,错误恐怕在所难免,而且无可推卸(因为连密密麻麻的索引都是未假手他人)。不过,鉴于市场现状,译者觉得我国人民大体还是十分宽容的。总之,希望这是一本充实而有趣的书,并且热烈欢迎任何有理有据的批评指正,同时,看在这个译本不受任何“项目”支持,不可能用作晋升阶梯,也没有占用学生们宝贵时间的份上,对我仁慈些吧。

X. Li

2015年夏 于一庙一庵一祠一寺之间

编辑推荐

◎ 编辑推荐

◆ 梅特兰:我们彻底地信任亨利•查尔斯•李及他的作品;

◆ 轰动一时的宏篇巨作,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亨利•查尔斯•李代表作,百年来不断再版和重印;

◆ 诠释人类从原始野蛮向文明开化迈进的过程,揭示人类思想中某些最离奇的迷思;

◆ 中文首译本,文辞典雅风趣,底本为1878年表达更清晰、内容更丰富的英文第三版。

◎ 名家推荐

李博士的荣誉就在于,他是少有的勇于挑战欧洲大陆的法律及法律文献的非英国学者之一。他用肉眼直视它们而不是透过眼镜来评判它们,后者是一种更为简单的工作。我们彻底地信任他,是因为他仅把视角固定在中世纪,而且他也从不引用那些带有冲突和争议的观点。我们不能把这种研究方法推荐给一般人而只能推荐给意志坚定者,而李博士正是一个拥有坚定信念、冷静客观、谨慎细心的人。

——费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剑桥大学教授)

他在美国最有名的著作是《迷信与暴力》。大部分律师都熟知这本书,因为受到职业的影响,他们对这本书比那些执法者有更多的兴趣。这本书已经再版四次并仍在继续再版。

——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哈佛大学教授,中世纪史权威)

◎ 译者推荐

恐怕在那个时代,对宗教、神明、权威者等等的任何质疑,哪怕有理、有据、有节,都还是有风险、有争议的。然而,作者的先进性正在于此,我们在今天,仍可看到,这本写于百年前的书,几乎没有任何屈从于“时代局限性”的错误评论,甚至哪怕用今人的眼光看,都依然有点未卜先知的意思。——这或许才是真正的历史学者的样态。

——X. Li(《迷信与暴力》译者)

精彩预览

在人类摆脱野蛮蒙昧的过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与逐渐式微的凶残暴力霸权之间的斗争,可谓机锋处处。我们这一代自作聪明地嘲笑先辈的前后矛盾,其实,那正是人类螺旋式前进道路的一部分,犹如沉默的胜利奖杯般,应当得到尊重,这胜利几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觉中依靠渐进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时代,我们看到正义的实施竟要披着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的怪现象,但应当记住:相对于过去那种对暴力的普遍依赖,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蛮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义,尽管道路曲折幽暗,却终能修成正果,我们对此不必大惊小怪。无论用何种方法,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点而必须借助迷信终结斗争,那么,当今天的我们坐享其成时,偏对这样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点儿无聊了。对于未开化的民族,就像对未受教育的人一样,感性强于理性,并且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或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正是通过这种间接方式,一个个逞强斗勇的个人被粘合起来,逐渐能够适应常设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开始珍视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抽象正义理念。从这样的视角看来,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它们荒谬的外衣,我们将其想作暴力、信仰和理性的不稳定聚合物,就如同对待瓦特的第一台简陋的发动机或者“克莱蒙特”号(Clermont)一样,当它在哈德逊湾跌跌撞撞地下水起航时——尽管确实笨重而粗糙,但是我们仍将其看作未来成功的宝贵雏形和先驱。

对于人类而言,将疑虑的重担赋予权位较高者,逃避作出决定和探索出路等困难的问题,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在刚果的偶像崇拜者与时常造访勒•诺尔芒小姐(Mlle. le Normant)沙龙的高雅的怀疑论者之间,尽管相距十万八千里,却可以通过这样共同的弱点而彼此相通;而且无论是试图追寻过去还是预测未来,其动力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原始的“马勒姆”(部落司法会议)中,法官智慧的欠缺、证据的缺乏或双方证词势均力敌,都使判决变得非常困难,还有什么比诉诸更高权力者,并将问题推给神来做判决更加自然的做法呢?考虑到这种对抗类似战争的属性,诉诸战争之神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无论这个战神是被称为奥丁还是萨巴奥特(Sabaoth),他们在每一个案例中都特别眷顾无辜之人。在对正义的茫然索求之中,如此奇特的程序混搭,原始的巴伐利亚法律的规定可作为一个具体示例:一个人带着6名共誓人向法庭主张其对某一处产业的权利;而该处产业的占有者也有一位证人为其权利进行抗辩,且这位证人必是附近的一位地主。于是,权利主张者攻击证人的可靠性——“汝以谎言负我。我得以单打独斗,得神昭示,汝等誓言是真是假”;而且,根据决斗所决定的,既包括证人的诚实与否,也包括这片地产的权利归属。

在司法性决斗的讨论中,必须记住很重要的一点:决斗断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决斗的习惯则是一种几乎存在于各个种族和时代的普遍现象,两者之间有着很大区别。当荷拉斯兄弟(the Horatii)遇上库里亚斯(the Curiatii)兄弟,或者安东尼(Antony)剑挑屋大维(Octavius)以决定罗马统治权,抑或理查二世(Richard II)在1384年仗着年轻提议与对手查理六世(Charles VI)用一对一格斗结束由瓦卢瓦的腓力(Philippe de Valois)和爱德华三世发动的战争,或者古代印度人为避免战争屠戮,也采用了同样的方式——这些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愤的权宜之计。当亨利四世(Henri Quatre)时代的风流雅士,或者今时今日的火爆浪子,想用敌人的鲜血洗雪某种想象中的污点之时,就会进行决斗,它虽与司法性决斗更加相近,但也并非起源于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种私人报复权,以及封建时代绅士阶层独有的、与此相似的私人战争权。由来已久的要求“绅士式”的虚华方式,就这样既成了司法性决斗断讼这一习惯的目的,也成了其起源。私人战争(private war)的废止,刺激了决斗的兴盛,几乎与此同时,司法性决斗慢慢被废弃不用。两者此起彼伏,而且形式上近似,人们曾一度对它们的不同特性感到困惑,这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然而,要想给它们之间画一条界线并非难事:一个的目标是寻求报复,获得赔偿;另一个则是探查真相,公正执法。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一位名叫约翰•范•阿克尔(John Van Arckel)的荷兰骑士,跟随布永的戈弗雷参加了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当一些德意志武装加入这支部队后,一位蒂洛尔(Tyrolese)的贵族看到范•阿克尔的部队在他的帐前列阵,旗帜和自己部队的一样,遂下令将其扯下。这种侮辱不可容忍,但是受到伤害的骑士并未贸然寻求恢复荣誉。他将案件诉至十字军统帅们面前,寻求司法解决。一番调查之后,双方均证明了他们对同样旗帜披挂的世袭权利。为了解决冲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张,法官们下令采取司法性决斗,范•阿克尔杀死了对方并夺取了他的盾,证明了自己对“银底两红杠”徽标的权利主张。为表达对神明的感激,范•阿克尔在巴勒斯坦八年间都扛着这样的旗帜。这不是一场拘泥于细枝末节的争吵,也不是一种反击侮辱的模式,而是一次对法律争端的审理,是那个年代别无选择时允许采用的方法。在西西里晚祷事件(the Sicilian Vespers)之后,诡计多端的安茹的查理(Charles of Anjou)受到高歌猛进的对手阿拉贡的佩德罗一世(Pedro I of Aragon)的强力压制,并且急需时间镇压他半岛上的臣民发起的叛乱,于是他向唐•佩德罗(Don Pedro)派出一位先锋官,指控其恶意不宣而战。急躁的加泰罗尼亚人立刻中计,为了摆脱并非全无根据的指控,唐•佩德罗提出与指控者在决斗场(champ-clos)上碰面。双方都向福音书发誓,用战斗方式裁决这一指控,每方都集结了100人,来到当时尚在英王治下的中立地——波尔多。而这时,查理已经有足够时间腾出手来,轻而易举地设法阻止敌对双方会面。尽管实际上,这样的挑战与安东尼的几乎没有两样——它实质的代价是两西西里王国(the Two Sicilies)的王冠——其形式和目的依然属于司法性决斗,被告提出与控方亲身厮杀,以推翻对他的“不诚信”(mala fides)指控。同样如此的是,当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向查理五世(Charles V)挑战时,那无聊的虚张声势,并非想使半个欧洲免受战乱之灾,而仅仅是使他自己免受皇帝提出的背誓指控,并且这项指控证据确凿,因为法王确实违背了《马德里条约》。类似地,有一次同样披着司法决斗外衣的私斗,无论动机是否出于个人仇恨都可谓恶名昭彰,从而影响了骑士恶行的最后效仿者。这场有名的决斗,发生在1547年雅尔纳克(Jarnac)和拉•查斯泰那拉耶(La Chastaigneraye)之间,受到诚实的老布兰托姆(Brantöme)如此深切地悲悼,显示出两种决斗自始至终的差异。这次决斗举行了所有的司法仪式,并在亨利二世面前进行,它其实无关荣誉之事,而是使雅尔纳克能够摆脱对方的无耻指控。结果极其出人意料的是,拉•查斯泰那拉耶死去。而他是国王的宠臣,因此这位君王终止了所有合法化的决斗。但是非法的私斗不仅继续而且频繁出现,还史无前例地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愈演愈烈——亨利四世(Henry IV)在22年的时间里颁发了不少于7000道特赦令,赦免违反王室敕令的决斗行为。这样一种获得“满足”的模式,与我们的时代精神如此大相径庭,以至于我们毫不稀奇地看到,它的拥护者努力使其归于古代的决斗裁断之列。尽管两者都是野蛮的遗迹,都无疑是从原始的习俗和习惯中演化而来的,却有着根本不同而又同时并存的制度;而且,无论多大程度上偶尔被暴力时代的激情混为一谈,它们其实目标各异,采用了不同的程序形式。在这里我们只须把决斗当作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不是去谈论那些为迎合当代人偏执喜好而大量涌现的奇闻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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