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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美)大卫·D.弗里德曼 著 徐源丰 译
畅销20年的法律经济学入门,此译本在台湾5年加印13次。
ISBN: 9787549563715

出版时间:2019-06-01

定  价:69.00

责  编:李佳楠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经济学理论

读者对象: 律师、司法工作者;对法学、经济学、跨学科研究感兴趣的读者

上架建议: 法律经济学-通俗读物
装帧: 平装

开本: 32

字数: 280 (千字)

页数: 404
图书简介

经济学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呢?假设立法者提议持枪抢劫犯必须判死刑。媒体社论强烈支持对犯罪采取强硬手段;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这种惩罚太残酷;法学家则在思考这个议案的公平正义问题。而经济学家则发现,持枪抢劫的判罚跟谋杀的判罚一样,会鼓励抢劫犯杀掉被害人。经济学这种直达问题本质的能力,使得它不仅适用于解释法律,还有助于法律的制定。

利用大量案例,加上渊博的芝加哥学派经济学知识,作者坚定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辩护”。他简洁明快地厘清了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这种行文风格适合学生、律师和外行读者,同时又不会牺牲观点的深度。法律的经济分析并没有颠覆传统法律学者的结论——对同一法律问题,比如是否废除死刑,它能被不同的立场所用,而是改变了双方辩论的本质。比如,在讨论房屋租赁法时,一般认为它要么偏袒房东或要么偏袒租客,但经济分析明确表示:长期来看,一个糟糕的法律会对双方都造成损害。此外,跟传统法律理论不同,经济分析用相同的概念(如经济效率)和方法去理解和评估不同类别的法律,比如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等——不管是当下的美国法律,还是其他历史时期或其他地方的法律。

作者简介

作者:[美]大卫 D. 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芝加哥大学物理学博士,著名经济学家、法学教授、科幻小说家,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大卫以家学渊源的深厚经济学素养为底,用活泼的文字拆解看似复杂的难题,作品广受学者重视和称赞,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开山祖师、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著有《价格理论》《弗里德曼的生活经济学》等。

译者:徐源丰,台湾清华大学工程系学士,台湾政治大学企管硕士,现为资深财经专业译者。

审订者:叶家兴,台湾大学机电工程学士、经济学硕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博士,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系副教授。

图书目录

导论 /1

1 经济学与法律相遇 /7

2 经济效率及其他 /19

3 这个世界哪里错了?(Ⅰ) /32

4 这个世界哪里错了?(Ⅱ) /43

5 权利的定义和执行 /57

6 燃烧的房屋和爆炸的可乐瓶:保险与经济学 /78

7 掷币与撞车:事前与事后 /92

8 博弈论 /104

9 生命的价值 /118

间奏: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128

10 我的、你的和我们的:财产法经济学 /138

11 知识产权经济学 /158

12 契约经济学 /179

13 婚姻、性与婴儿 /212

14 侵权法 /233

15 刑法 /276

16 反托拉斯 /303

17 其他法律体系 /327

18 刑法与侵权法的难题 /349

19 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吗? /370

后记 /384

序言/前言/后记

导论

我要做的事

如果世界上只有我一个人,各种问题一定很多,但绝不会有法律问题。如果再加一个人,便有发生冲突的可能。我们都想摘相同树枝上的同一颗苹果。我射伤了一头鹿,沿路追赶下去,却发现已经被你宰来吃了。

暴力相向是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但不是很好的方法。使用暴力,我们的小小世界可能缩小成只剩一人,或者谁也不存在。更好的解决办法是有明示或暗示的法律体系,以和平的方式化解冲突,决定谁该做什么事,如果不做,会遭遇什么后果。目前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发现这个办法可行。

我们最熟悉的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由法院和警察执行的法律。但即使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许多法律不是立法机构制定,而是由法官创造,存在于过去的判例中,用以决定未来的案件如何判决;不少法律的执行是由私人进行,不是由警方执行,如侵权受害者和代表他们的律师;许多法规以私部门规章(私人规范)的形式存在,不是法律,并由私人执行。

扩大时空环境,我们会在法律的来源和执行方式上碰到更多的多样性。如果我们考虑所有时空环境下的法律体系,那么现在美国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只能算是其中的一个样本——要解决人际冲突的问题,可行的方法有很多,美国的方法只是其中之一;可行的法律体系有许多,美国的体系只是其中之一。本书重点放在过去一两个世纪的英美法上,并不是因为它们比其他的法律体系重要,而是因为作者、大部分美国读者以及本书所提大多数学者,比较了解这套体系。但本书讨论的观念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体系。第17章简述其他的法律体系时会谈到这一点。

有许多方法可以探讨法律体系,如从法律史学家、法律哲学家或律师的观点来看。本书作者——我——则为经济学家。我的探究方法是去问:在这个理性个人面对法律而调整行为的世界里,法律体系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虽然这不是唯一可行的探究方法,应用范围却很广。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行车速限的存在,是因为有人希望人们减慢开车速度。法律可能对合约上的暧昧难明之处做出不利签约人的解释,目的是要人们签约时更慎重其事。

这种经济探究方法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从目标着手,可以评估法律,确定它们有没有达成目标。从某个法律条文甚或某个法律体系着手,可以了解法律的目标何在。

经济学的中心假设是理性(rationality)——从希望达成的目的切入,最能了解行为。贯穿本书的第二个假设是,法律体系(或者至少其中一大部分)都有其意义,是带有目的的工具。这里不质疑第一个关于理性的假设,虽然它已有大量文献探讨,而我觉得其中最有趣的,当属近来的演化心理学。

第二个假设则会在本书中被一再检视。本书不断提出的一个问题,即是法律在多大的程度内可以被解释成工具,尤其是做为达成经济效率这个特殊目的的工具。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最关心的事情。第19章汇总了相关的证据,结果是尚难盖棺论定。

有什么不对?

法律体系不完全是人类深思熟虑下的产物。在很大的程度内,它是由无数个别决定组成的非计划性结果。这些个别决定包括议员对于法律中特定条款的磋商,以及法官针对特定案例所做的判决。因此,我们有可能无法找到这种体系的目标。法律体系不一定有意义,而我们也不一定能够了解其意义。人类生来就有绝佳的型态辨识能力,找得到计算机无法辨识的型态,甚至有时能找到不存在的型态。读者应该问自己一个问题,特别是在接近本书结束时这么问:经济学能在多大的程度内发现法律中的秩序,以及在多大的程度内能够创造这种秩序?

反对以经济方法探讨法律逻辑的一种说法,在于法律可能没有任何逻辑可资探讨。另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法律有逻辑,但它关心的不是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而是公理正义(justice)。我们惩罚罪犯不完全是为了获得好结果,而是因为罪犯该受惩罚。我们要求侵权者赔偿受害者,不是因为这么做可以给人不去侵权的诱因,而是因为凡造成损害者应该付出代价。我们坚持小孩子把房间弄得一团乱时应该清理干净,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对这些言之成理的说法,我有两点回应。第一,公理正义无法适度说明法律,因为数量多得惊人的法律问题与之无关,也因为我们没有适当的理论,可以告诉我们哪些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哪些法律不合公理正义。我们对公理正义的大部分直觉是结果,不是原因——我们认为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因为我们从小到大被教的就是这些法律。

第二,在许多案例中,我们认为自己支持的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其实它们本来就具有经济效率。为使这件事更清楚地浮现出来,我在分析中完全忽视公理正义的问题。为了衡量及判断法律如何成功地满足人之所欲,我把想保有自身财物的欲望与小偷想偷走这些财物的欲望,放在完全相同的立足点上。另一方面,读者将看到很多表面上合乎公理正义的事情(如惩罚盗贼的法律,以及要求把房间弄乱的人收拾干净),到头来适得其反。我想,这是很有趣的一件事。

为谁而写?

本书的读者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所谓的聪明外行人。这种人认为了解法律和经济学本身,这两者间的关系,以及这两者跟他自己和这个世界的关系,是很有意思的事。第二类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希望多了解如何在本行运用经济方法。第三类是学生,最有可能是经济系或法学院学生,看这本书是因为教授要他们看,但我希望这不是唯一的理由。

为这么多不同类别的读者而写的一个问题是,他们的要求各不相同。学生,尤其是法律系的学生,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希望多读到一些学术性注释、案例和参考书目,但聪明的外行读者可能觉得累赘和没必要。于是我把学术性的参考工具移到网络上。本书是为外行读者而写,不加注释,引用的案例或参考书目极少。我采取的配套措施是设立一个网站,尽量加进学生或法律专业人士觉得本书可能遗漏的内容。本书利用页边的图示把两者链接起来,对应的内容如下所示:

B 引用一本书或一篇文章

W 链接到网络书或文章

C 案例

M 数学运算

R 其他评论

用这种方式写书的一个原因,是我对学术性参考工具不是那么有好感。把参考案例、文章等开列出来,当然有帮助,但本书基本上是谈一个观念结构,很容易在学术细节中迷失方向——不只读者会这样,连作者也难免。

我希望把本书精简到只谈要谈的事,其余的就利用现代科技移到唾手可及的网络上,如此便可享受学术参考工具带来的好处,却不必负担成本。同时我也有个地方,能够不断更新和扩充内容,不需要花大笔钱重新排印付梓。读者如愿助以一臂之力,请在本书网页上找我的电子邮件地址。

本书架构

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依经济观念,另一个是依法律领域。本书两者兼容并蓄。第一部分概述基本经济概念,如理性、经济效率、外部性、生命价值、风险分配的经济原理,它们可以用来了解范围广泛的法律问题。之后有一章间奏,简述美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建立,主要是供律师和法律系学生以外的读者阅读。第二部分接着把经济学用在分析法律的核心领域,大致来说,内容包括法律系学生一年级课程会学到的东西,并据此安排前后顺序。

最后一部分用各种方式把本书所谈付诸应用。里面有一章探讨与英美法非常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一章讨论为什么美国要用两套法律体系(侵权法和刑法),以不同的方式做大致相同的事情,以及能不能废除其中之一;还有一章探讨法律(至少是法院判例)具有经济效率或不具经济效率的各种证据。最后一章总结全书对法律体系所做的分析。

第1章经济学与法律相遇

美国有些州最严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由于持械抢劫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有人建议对持械抢劫者处以死刑。但宪法律师质疑这么做是否符合禁止使用残酷和异常惩罚方式的原则。法律哲学家则质疑是否适当。

有经济学家指出,如果持械抢劫的刑罚和持械抢劫加杀人相同,那么杀人受到的额外刑罚是零。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不是鼓励歹徒在抢劫之余再杀人?

这就是经济学要探讨的法律问题。经济学最根本的课题不是金钱或经济体,而是理性选择的含意,因此它是了解法律效果的基本工具。明白法律产生的效果,不仅可了解法律本身,并且能决定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法律。

经济方法的基本假设是人有理性,不管是在法律上或是其他事务上。强盗之所以是强盗,和我当经济学家的理由相同:个人的品味、机会和能力,决定了什么是最吸引自己的行业。哪些法律会通过,如何解读和执法,最后要取决于什么行为符合立法者、法官和警察的理性利益。

理性并不意味着窃贼会先仔细计算成本效益,再决定要不要入屋行窃。持械抢劫者不会去做精确的分析,分析射杀受害者会使落网几率降低10%还是20%。但如果落网风险显然能够降低,刑罚却不致加重,他很有可能扣下扳机。

即使在没有那么重大的事情上,人也不见得一直保持理性。比方说,即使不应该吃那么多,我偶尔还是会吃三份意大利面。当我熟悉本身的非理性行为后,可以想办法去克服。如果薯条放在唾手可及处会被我不知不觉地吃光,有时我会故意把它们放得远远的。

但我对其他人的认识并没有那么清楚,无法把他们的非理性纳入法律如何影响行为的分析中。但我知道他们和我一样,有想要完成的目的,而且会选择正确的方法(虽然并不完美)去完成。这是人的行为中可以预测的部分,也是经济学赖以建立的基础。

持械抢劫者应判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大部分人不会视为燃眉之急的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举证标准。为了把某人定罪或让他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而赔偿损失,必须要有多强的不利证据?

我们会倾向于认为,除非确定一个人有罪,否则不应予以惩罚。但依这标准,没有任何人会受到惩罚;即使最强烈的证据也有概率上的问题。就算招供认罪,也不能当作绝对的证据: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再允许刑讯(torture),却允许认罪减刑协议,所以无辜的被告可能宁愿认小罪,以免因重罪而服长期徒刑。科学证据不再能够做为真凭实据,即使DNA比对完美无瑕;因为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可能会犯错,或者嫌犯可能有个一模一样的双胞胎手足。所以,要定一个人的罪,没办法拿出绝对证据。

那么和绝对证据差上多少可以接受?提高举证标准能够降低无罪被判有罪的概率,但也提高有罪被判无罪开释的概率。两者相抵的结果是不是值得去做,要看两种错误的相对成本而定。如果像威廉·布莱克斯通在两百多年前说的,宁可错放十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我们就应该不断提高举证标准。

事实上,美国的法律体系在刑事案件采取高举证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民事案件只用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为什么?答案不纯粹在于“刑事案件的刑罚较重,因此我们比较慎重”。对大部分人来说,一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和拘役一个星期比起来,前者的惩罚确实比较严重。

经济学提出了简单的解释。民事官司败诉的后果通常是被告支付现金给原告。但刑事犯罪判刑确定的后果很可能是坐牢或死刑。民事案如果误判,表示我应该胜诉的官司竟然败诉,必须付钱给你,或是你应该胜诉的官司结果败诉,必须付钱给我。平均而言,惩罚本身的净成本为零;那只是资金的移转。刑事案如果发生错误,表示我因未曾犯下的杀人罪而被处死,或是你因未曾犯下的杀人罪而被处死。刑事案和民事案不同,因为一方之所失并非另一方之所得。刑罚会产生净成本,而非移转,因此审慎量刑是有道理的。

至于经济学在法律另一个领域的应用,不妨拿“强制适宜居住保证”来说明。这是一种法律理论,若干法院主张公寓必须在暖气、热水、空调等方面符合法院定义的标准,不管租赁合同有没有明载相关条款。如此一来,立即产生的影响是出租人本来不提供的服务,也必须提供给承租人。有些出租人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有些承租人则将获益。支持或反对这种规定,主要看你站在哪一边而定。

长远来看,产生的影响则相当不同。每一份租赁合同现在自动包含质量保证。出租物将更吸引承租人,出租人的负担则加重。供给曲线、需求曲线、价格、公寓的租金全部往上提升。从承租人的观点来看,问题不在于法院规定的条款是不是有价值,而是这些条款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是否高于这些服务的成本。

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如果这些保证对承租人的价值高于出租人的成本负担,出租人应该已将它们包含在租赁合同中,并为此收费。如果出租人的成本负担高于承租人获得的价值,则强行规定并促使租金因此调整,反而可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受其害﹔尤其可能使较穷的承租人处境更糟,因为他们最不愿意增加支出以享受额外的服务。有人可能挖苦说,这个理论的真正功能,是把穷人赶出采取这个理论的法律管辖区之外,因为在这样的管辖区中,提供穷人住得起的房子是非法行为。

如果这个分析看起来不尽合理,可以想想法律规定所有汽车都装天窗和CD唱片换片机的结果。本来就会买这类车子的顾客将不受影响,但有些人会觉得没什么价值,还要多花钱。

虽然以上这些经济问题的说明很简短,但结果并不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可以多费些心思在租赁条款加上限制,这些限制对若干承租人和出租人有利,但会牺牲其他人(大部分承租人或出租人)。我们也可以另外创造一些限制,让出租人和承租人同蒙其利。重点不在于合同条款的限制是好或坏,而是我们没办法只根据限制本身来评估其影响。我们同时也必须观察这些限制对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

在任何特定法律案件中,大家关心的是现行法律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但从这种事后的观点出发,往往难以了解现行的法律。原因不在于法律没有道理,而是我们搞错了思考的方向。

比方说吧,假设我逮到一个千载难逢的良机,可以把有钱的叔叔从悬崖推下去。但我的运气坏到极点,有位野鸟观察员正巧把照相机对准我这边,害我被捕、受审而判刑。审判时,我的律师指出,由于罕见的诱惑(叔叔很有钱,而我很穷)和难得一见的好机会,我才会犯下那种罪行,而且我只有一位有钱的叔叔。此外,一旦判我有罪,将来就没有人会和我一起去攀岩。因此,他辩称法院应该判我有罪并把我放走。不管怎样,我都没有机会再杀人,何况判我死刑或监禁也不会让我叔叔起死回生。

结论很奇怪,理由却头头是道。许多法律学者对这种说法的可能响应是,法律不只关心结果,也关心公理正义。放我走可能无害,但仍然不对。经济学家则有不同的回应。错的不是看结果,而是看错误的结果:回头去看已经发生的杀人事件,而没有往前看将来可能发生的杀人事件。法院如果放我走,不处以任何惩罚,等于宣布其他人面对类似诱惑并犯下杀人罪行后,遭到惩罚的风险将降低。处决杀人犯并不能使受害者起死回生,但它所建立的判例可以吓阻(deter,威慑)未来的杀人犯,并拯救可能的被害人。人们是根据法律建立的诱因结构(激励机制),以及因应这些诱因(激励)而改变行为的结果,来判断法律。

经济方法能够分析的法律领域,不是只有犯罪和合同。超速罚款不是一种特别的税收,而是希望驾驶人不要开快车。侵权法决定车祸肇事人的责任归属,因而影响可能导致车祸的诱因,例如不检查煞车系统或酒醉驾车。民事诉讼程序决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彼此要求索阅哪一类信息,因此影响企业保存(或不保存)纪录、检查(或不检查)可能成为诉讼主体的产品瑕疵问题、提出(或不提出)诉讼等行为的诱因。离婚法决定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脱离婚姻,而这是在结婚前应该考虑的事情之一。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主体是法律,无一例外。

法律理论大震撼

物理系学生学了经典力学和电磁理论,就已经具备基本学识来处理二十世纪以前的物理问题。他们只要利用事实和数学就能应付自如。如果再学会相对论和量子力学,20世纪后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经济系学生通晓价格理论后,便几乎可以处理所有经济理论能够清楚解答的问题,因此经济学系开的许多课程,都只是价格理论在运输、农业、贸易或法律等特殊领域的应用。但法律系学生读懂侵权法,就只懂得侵权法。如果他要了解刑法,就必须从头念起。

经济学改变了这种情形。你会在后面几章学到一套知识工具,而本书其余各章都是这些工具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应用。你将发现,一旦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了解财产法、合同法或侵权法,其他领域也已了解大半。虽然每个领域各有特殊的问题,基本分析方法则是一样的。

这是经济学在法学界具争议性的原因之一。它让我们能够了解法律学者的思考模式,并且也断言法律学者若要充分了解法律的影响,必须先学经济学。学术界和地缘政治世界一样,帝国主义往往不受欢迎。

经济分析具争议性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它有时得出的结论不被许多法律学者接受,例如,“保护”承租人的法律很可能反而不利承租人。把经济分析应用到法律上的学者,总是被人指称是保守分子,但意思不是说他们希望所有的事物一成不变,而是从当前的政治观点来看显得保守。

这种说法倒有几分真实,如果把“保守心态”改成“自由心态”更是如此。部分原因在于经济学家所持的基本假设是人有理性。虽然这种假设并没有排除干预市场的所有理由,却也排除了许多。用到追求本身利益的个人身上时,如买卖商品、签署合同、结婚或离婚,理性是一种乐观的假设,但用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人时,如法官或国会议员,则是悲观的假设。理性可能引导他们为了一己私利,而牺牲服务对象(如正义和公益)的利益。

经济学家得出的结论虽和传统的法律学者不尽相同,但经济分析的主要影响不是改变结论,而是改变论点。对于死刑的吓阻作用(威慑作用),经济分析有强力的论证,但如本书第15章所述,它也提出反对死刑的新论点。经济分析彻底重塑了几乎所有法律领域的论点,它是能够处理各种政治议事的工具,或者可称之为武器。

经济学家必须学法律

但这不是一条单行道。经济学家也有该学的东西。

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在讨论抽象的概念,如财产、交易、企业、资本和劳工,律师和法学教授处理的则是这些概念的实际状况。

经济学家谈起某人拥有一块土地,不会再扯出别的事,但面对财产纠纷的律师,则不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个简单的概念。如果我拥有一块土地,而别人要飞越上空,或在旁边挖洞使我的住屋可能陷落,或任牛只闯进来吃掉我的蔬菜,或盖了一栋建筑害我的游泳池照不到阳光,我的土地所有权能为我做什么事?如果别人真的损害我的财产权,我可以怎么做?请他离开,用地雷炸他,还是告他伤害?这些是真实生活中出现的案例,法官和律师非处理不可。而你愈仔细思考,你会看得愈清楚,那就是你拥有的不是一块土地,而是和土地有关的一组权利。

某人在佛罗里达盖了一栋新饭店,遮蔽了旁边饭店的游泳池。旧饭店业主控告新饭店造成损害,传统的经济分析认为他们会打赢官司。由于新饭店对旧饭店造成成本,因此业主在决定新饭店是否值得兴建时,必须考虑这项成本——经济学家称为外部成本或外部性。但科斯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这样的答案太过简单;他写的这篇文章,奠定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如果新饭店不必负责任,就不需要考虑建筑物遮蔽邻近饭店游泳池所造成的成本。但如果新饭店需要负责任,邻近饭店把游泳池盖在新饭店建筑物会遮蔽阳光的地方时,就不必考虑新饭店造成的成本,也不用要求后者放弃兴建,或盖了之后须赔偿损害。因此这不是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成本,而是双方决策共同产生的成本。

对于这个问题,科斯的解决方法不是用外部成本来解释,而是以财产权来重新诠释。两家饭店业主重视的一个权利,是目前游泳池上的日照权。如果这个权利属于目前阳光照射得到的土地所有人,也就是旧饭店业主,则新饭店业主可能需要为妨碍阳光照射而负起法律责任,如果不然,就不需要负责。邻近两块土地的所有人都重视这个权利:一方需要它来保护游泳池的日照,另一方则需要它来兴建会遮蔽光线的饭店。

科斯建议不要从责任的归属,而是从交易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他主张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白表示其中一方拥有日照权。如果另一方觉得日照权有更高的价值,也就是从兴建饭店获得的利益高于拆迁游泳池的成本,可以把它买下来。因此,科斯经由观察实际的个案,彻底修改了外部性的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的三大要务

法律的经济分析由三项紧密相关的要务构成:预测特定的法律将带来的影响,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决定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

第一项要务争议最少。虽然许多人相信法律的影响不是决定它是好或坏的唯一因素,但几乎没有人认为它的影响无关紧要。经济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法律和法律裁决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隐而不显的影响,这对于想要制定或了解法律的人很有用。要是持械抢劫要判死刑反而造成更多人遇害,死刑的做法就有可议之处。如果租赁合同的限制条款使租赁双方同受其害,那也有可议之处,双方可能因此重订合同。

第二项要务是利用经济学来解释目前的法律为何存在。这是难以处理的问题。法律由议会和法院创造,但我们没有很好的理论可以解释两者的行为。从理论的观点来说,这是经济学领域中,公共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但它尚未提供完整且普遍为人接受的政府经济理论。

不过,法律上有一种理论,在法律和经济学的发展上扮演了中心角色。这种看法源自于波斯纳法官,他认为习惯法(不是产生自立法机构,而是来自法官的判决先例)通常具有经济效率。我在解释刑事案和民事案的举证标准偏差异时,便隐含着这种理论;我相信法律是在权衡定罪错误和开释错误两者成本后而形成的。

为什么有人会把法律想成是这个样子?波斯纳提供一个答案:因为我们可能期望法官关心两项中心课题,一是效率(法律对饼的大小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是分配(法律影响每个人分到多大的饼)。习惯法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自愿交易的法律架构所组成。如前面租赁合同的例子所示,这种架构造成了法律的改变不会对分配有实际的影响。当我们改变一项合同条件而有利于某一方,其他条件如价格会反向调整,消除了希望达到的分配效果。如果法官很难利用法律来达成重分配的目的,可能最好把这项工作留给立法机构去做,而只关心效率问题。

也有人提出非常不同的论点,但结论相同。他们指出,不合经济效率的法律会制造诉讼,而诉讼最后会使法律产生变化。如果某些习惯法的规定禁止人们去做互利的事,受到影响的人便会试着去改变或规避法律,最后并得偿所愿。如此一来,习惯法“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努力追求最高的经济效率。

除了这些理论支持我们对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的看法,也有经验论证指出,我们遵守的习惯法法规,绝大多数是我们在设计具有经济效率的法律体系时会得到的法规。在波斯纳十足多产的法律生涯中,主要就是在搜集这个论点的证据。我们会在后面各章检视这些证据,并拿经济理论的含意与我们遵行的法律相互比较。

波斯纳认为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的论点,自然引出了法律经济学上最具争议的第三部分:利用经济分析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如果我们推断某个特定的习惯法法规没有经济效率,使每个人成为净输家,如前面谈过的强制适宜居住保证,则波斯纳的论点就是错的,或是我们可能需要改变这个法规。

宣称法律具有经济效率和宣称法律应该具有经济效率,在逻辑上完全是两回事。我们可能相信法律应该具有经济效率,但其实没有,或者法律确实具有经济效率,却不应该如此,或者在决定法律时,我们应该重视其他的价值甚于经济效率。不过实务上,两种说法很容易混为一谈,而且往往合而为一。波斯纳两者都谈,但各附加很多条件。

前面一再提及“经济效率”,却没有解释这个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经济效率一词最好的譬喻,是经济学家所谓的“饼的大小”。但困难的是,这个饼不是可以秤重或衡量的单一物体,而是由一堆不同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成本和效益所构成,并且需要分配给数亿人。我们无法明确知道如何用相同单位来衡量与加总,进而理解某项法律的改变会使饼变大或缩小。解决这个问题是下一章的主题。

现在你应该想到一个问题:以上所说是否和真实世界有关?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回头去看本章一开始举的两个例子,一是持械抢劫的刑罚,二是租赁合同的规定。你应该问的不是你是否相信我对这些例子的分析是正确的,而是你是否比在阅读本章前更了解这些议题。如果答案为是,表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真实世界是有关系的。

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方法,是去思考你是否相信人在大体上具有理性。如果我们晓得做某件事对某人有利,那么这是否是期待他会去做那件事的好理由?如果你的答案为“是”,那么你是否愿意推而广之,将这个逻辑一体适用于警察、法官、议员、窃贼、强盗和可能的受害者身上?如果答案仍为“是”,那么你已经同意经济理论所根据的基本假设。

媒体评论

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极佳入门书。内容包罗万象、充满想象力,作者举例生动有趣、观点鲜明、说理清晰简洁,能够激发读者对法律作深度思考。这是一流经济学家对这个跨学科领域研究的卓越贡献。

——理查德·波斯纳,美国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英美和大陆法系里,经济分析已经渗透到了几乎所有的法学领域。用经济学的方法探讨法律,也已经是法学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小弗里德曼的《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将法律经济学有效而且有趣地介绍给读者,是一本上乘的入门之作。对法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师生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朋友,我竭诚推荐这本书,它可以为自己的工具箱里添增有力的配备!

——熊秉元,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以经济学的视角来解读法律规则,这本书做得非常成功!而且,文字通俗易懂,引人入胜,法科学子一定能从中获得愉快的阅读体验。他们收获的,不仅是智识,而且还包括输出智识的方式。

——罗培新,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前院长

大卫·D. 弗里德曼把价格理论写到了引人入胜的境界。……与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文字相比,大卫的文字更幽默,所论事例也更多出自现代生活世界。

——汪丁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

简洁、清晰、直白,是我最喜欢的写作风格。分析水平很高,第三章到第五章是我见过读科斯定理的最佳阐述,比科斯本人好五倍。

——辉格,《自私的皮球》《沐猿而冠》《群居的艺术》作者

很清晰的面向入门读者的设定。利益机制驱动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少有一本能让人津津有味地把两者一路串下来的,而且不时让人脑洞大开。

——学经济家

作者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学识,带领读者进行“经济思考”的趣味之旅。反直觉的经济学结论,在他笔下成了容易消化的生活常识。

——彼得·博特克,乔治·梅森大学经济系教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合著者

一本有趣又生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入门读物。它展示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原则和价值,并以一种生动、有效的方式进一步阐明这种分析方法并为之辩护。它或许没法说服每个读者相信经济学提供了理解法律的钥匙,但它的论证充分有力。

——《法律与政治评论》(The Law and Politics Book Review)

大卫·弗里德曼思维活跃、令人振奋,还有点喜欢取笑别人。而他的书“(因信息量大而)超级难懂”——在这个词的最好的意义上来说。同时,他十分谨慎,并没有用很长的篇幅来证明其观点。不仅他所提供的证据本身令人印象深刻,并且证据呈现的方式也令人印象深刻。

——《泰晤士报文学副刊》(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

大卫是一个永远令人期待的讲故事高手,他早年就引用马歇尔的话,“用数学算出结果,然后通俗地表述出来,如果第二步不可行,那么就不要用数学”,弗里德曼出色地完成了这两步,连“为什么不是每个人都幸福、富有”“为什么宝宝会哭”这些生活常事,也被大卫信手拈来,深入浅出地分析并进行解释,普通的生活与经济分析那巨大解释能力的交织,让读者沉浸其中无法自拔。这与他并非经济学科班出身有关(他是一个物理学家),但深厚的家学渊源仍然造就了他渊博的经济学知识,他的代表作《价格理论》就被认为是价格理论的优秀作品,这使得他的行文与正统主流经济学家风格迥异却又引人入胜。

——读者修金来

一本非常引人入胜、充满独创性、发人深思的法经济学读物。.

——美国《精选》杂志(Choice)

编辑推荐

其实在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早就有一本非常经典的书,那就是法官波斯纳那1000多页的巨著,书名就叫“法律的经济分析”。但它难度大且厚重,不适合做入门书。

小弗里德曼的这本书则非常适合。他开篇就点明这本书就是写给聪明的外行人看的。作者个性鲜明、兴趣广泛:他拿的是化学、物理学学位;在他家来来往往的却又是芝加哥学经济学派的大家,他从小耳濡目染,彻底掌握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他不仅是个科幻小说迷,还写科幻小说,并且喜欢打魔兽世界。这样的作者,脑洞大发散性强,思想来去自由。

此次引进的台湾译本,在台湾广受好评——加印十几次。此次引进也改动了近200处专业术语的翻译;修改了一些翻译有误的句子;并重新制作了图表,使其更清晰、美观。

精彩预览

我们不是在市场创造的无效率解决方法和政府实施的有效率解决方法之间做选择,而是在包括民间和政府在内的各种无效率方案中做选择。科斯说:“所有的解决方法都有成本,没有理由只因为市场或企业没有把问题处理好,就呼吁政府插手管制。”他进一步指称,去区别市场解决方法和政府解决方法,是人为而不必要的,因为任何市场解决方法都依赖立法机构和法院所建立的特定法律。

反对以经济方法探讨法律逻辑的一种说法,在于法律可能没有任何逻辑可资探讨。另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法律有逻辑,但它关心的不是经济效率,而是公理正义。我们惩罚罪犯不完全是为了获得好结果,而是因为罪犯该受惩罚。我们要求侵权者赔偿受害者,不是因为这么做可以给人不去侵权的诱因,而是因为凡造成损害者应该付出代价。我们坚持小孩子把房间弄得一团乱时应该清理干净,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对这些言之成理的说法,我有两点回应。第一,公理正义无法适度说明法律,因为数量多得惊人的法律问题与之无关,也因为我们没有适当的理论,可以告诉我们哪些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哪些法律不合公理正义。我们对公理正义的大部分直觉是结果,不是原因——我们认为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因为我们从小到大被教的就是这些法律。

第二,在许多案例中,我们认为自己支持的法律合乎公理正义,其实它们本来就具有经济效率。为使这件事更清楚地浮现出来,我在分析中完全忽视公理正义的问题。为了衡量及判断法律如何成功地满足人之所欲,我把想保有自身财物的欲望与小偷想偷走这些财物的欲望,放在完全相同的立足点上。另一方面,读者将看到很多表面上合乎公理正义的事情(如惩罚盗贼的法律),到头来适得其反。我想,这是很有趣的一件事。

美国的法律体系在刑事案件采取高举证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民事案件只用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为什么?答案不纯粹在于“刑事案件的刑罚较重,因此我们比较慎重”。对大部分人来说,一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和拘役一个星期比起来,前者的惩罚确实比较严重。

经济学提出了简单的解释。民事官司败诉的后果通常是被告支付现金给原告。但刑事犯罪判刑确定的后果很可能是坐牢或死刑。民事案如果误判,表示我应该胜诉的官司竟然败诉,必须付钱给你,或是你应该胜诉的官司结果败诉,必须付钱给我。但平均而言,惩罚本身的净成本为零;那只是资金的移转。刑事案如果发生错误,表示我因未曾犯下的杀人罪而被处死,或是你因未曾犯下的杀人罪而被处死。刑事案和民事案不同,因为一方之所失并非另一方之所得。刑罚会产生净成本,而非移转,因此审慎量刑是有道理的。

处决杀人犯并不能使受害者起死回生,但它所建立的判例可以威慑未来的杀人犯,并拯救可能的被害人。人们是根据法律建立的激励机制,以及因应这些激励而改变行为的结果,来判断法律。

法律的经济分析由三项紧密相关的要务构成:预测特定的法律将带来的影响,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决定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

我们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学到的一件事,就是很难利用一般法律来重新分配财富,而所谓“亲富”或“亲贫”的法律通常都不是真正有利于富人或穷人。

外部成本不纯粹是一个人制造而另一个人承受的成本。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中,外部成本的存在和多寡取决于双方的决定。如果你的炼钢厂不排放二氧化硫,我不会咳嗽。但如果我没有碰巧住在下风处,你的炼钢厂也不会对我造成损害。双方的共同决定(你污染,而我住在你污染的地方)才会产生成本。

1960年某一天,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到芝加哥大学发表一篇论文。晚上他待在《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主编戴雷科特家中。包括科斯在内,在场的经济学家共有十四位,其中三位是后来的诺贝尔奖得主。

起先,十三位经济学家支持前述传统外部性观点。到那天晚上结束时,没有人再支持。科斯说服他们相信庇古的分析错了,而且不只错一个地方,是错三个地方。首先,外部性的存在不见得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其次,大体来说,庇古税并没有带来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第三点最重要,问题根本不在于外部性,而在于交易成本。

由于外部成本是由污染者和受害者共同造成的,所以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的法律,只有当它碰巧能以较低的成本避免问题发生,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整体而言是,无一行得通。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换言之,如果双方能达成对彼此有利的协议,不管财产权属于谁,都会产生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这个结论有时被称为科斯定理。

我们拥有的不是财物,而是和财物有关的权利。炼钢厂的所有权包括一组权利:管制谁能进入厂区的权利、决定如何使用机器的权利等等,也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制造污染的权利。

如果科斯是对的,为什么洛杉矶仍有污染?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污染符合经济效率,也就是它造成的损害低于防治的成本。另一个更合理的答案是:大多数的污染欠缺经济效率,但消除污染必须进行的交易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受阻。

问题不在于外部性,而在于交易成本。有外部性而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不会有问题,因为双方一定会磋商出符合经济效率的解决方法。当我们观察现实世界的外部性问题(或其他形式的市场失灵)时,不只应该探讨问题从何而来,也要探讨阻碍磋商的交易成本是什么。

透过市场交易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时,财产法则富有吸引力;透过诉讼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时,补偿法则富有吸引力。

为什么我要买保险?答案在于这儿一块钱的价值不等于那儿一块钱的价值。如果我的房子烧毁,我的财富会少掉很多,因此钱对我来说就变得很有价值。我是拿“将来房子没有烧毁,我财产仍多时显得便宜的钱”,交换“万一将来房子烧毁,我一无所有时显得很有价值的钱”。

那为什么保险公司愿意卖保险?要是保险公司股东的偏好模式和我相同,即拥有的钱愈多,额外的钱的价值愈低,为什么他们愿意接受我的风险?答案在于风险经移转后并没有消除,但把风险集合在一起则有这种效果。有了数目庞大的保单,大部分不确定性经平均后会消失。承保10万户住宅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当确信一年内将理赔约1000户的火灾损失。

风险厌恶这个名词被人普遍使用,但也几乎一样被人普遍误解。首先,风险偏好听起来像是说你喜欢刺激冒险,实际上它是指金钱对你的价值如何随着你拥有的金钱数量而变化。一个人买了火险,且喜欢跳伞取乐,两者在逻辑上并没有矛盾之处。谨慎的跳伞者虽然喜欢寻求刺激,但他的所得边际效用也会递减。另一个问题是,我们所说的厌恶风险,其实是指厌恶“金钱风险”。你拥有的钱愈多,则多一块钱对你的价值愈低,这个事实并不表示钱以外的事物也是如此。

“风险厌恶”指的不是对风险的喜恶,而是对结果的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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