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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文系列 日常犯罪与清代社会:十九世纪中国的盗窃案件
一部探讨清代日常盗窃犯罪的社会史著作。以珍稀的同治朝巴县档案为核心史料,聚焦十九世纪重庆城市犯罪,还原当时小偷群体的真实面目,揭示从盛世到乱世犯罪形态的结构性变迁。大学问出品
ISBN: 9787559897534

出版时间:2026-07-01

定  价:89.00

作  者:巫仁恕,吴景杰 著

责  编:王佳睿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中国史

读者对象: 大众

上架建议: 历史/中国史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280 (千字)

页数: 412
图书简介

一部探讨清代日常盗窃犯罪的社会史著作。本书以珍稀的同治朝巴县档案为核心史料,聚焦十九世纪重庆的城市犯罪,描绘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帮会与窃贼交织的地下网络等。通过对窃贼身份、作案规律及赃物价值进行分析,以翔实数据揭示从盛世到乱世犯罪形态的结构性变迁。书中既从微观层面呈现窃贼、苦力、商贩等底层人物的生存逻辑与命运抉择,也从制度层面考察捕役缉凶、保甲团练等治安机制的运作实效及其局限。透过日常犯罪的细节,本书得以透视晚清中国的社会剧变与基层治理困境,进而理解十九世纪中国在全球化冲击下复杂而真实的转型问题。

“法律与人文系列” (尤陈俊 主编)

系列介绍:本系列旨在打破法学研究中偏重“科学”与“社科”的单一取向,倡导回归“人学”维度的跨学科探索,以“人文”为视角,强调法律作为内在于人的文化存在,关注法律规则背后的人心、人性与意义世界。

系列图书:

《日常犯罪与清代社会:十九世纪中国的盗窃案件》 巫仁恕、吴景杰 著

《放下身段:律师笑话与法律文化》 [美]马克·格兰特 著;李浩源、尤陈俊 译

《隔空交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治理》 孙少石 著

《西方帝国眼中的中国法: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 陈利 著;石磊、陈利 译

作者简介

巫仁恕,台湾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兼副所长,主要研究明清以来的城市史、社会文化史与法律史。已出版《品味奢华》《激变良民》《奢侈的女人》《劫后“天堂”》等。

吴景杰,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博士,淡江大学历史学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明清法律史与社会史。

图书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清代窃盗法律的规范与惩罚

第二章 窃案处理流程与知县断案的考量

第三章 同治朝巴县窃案发生的背景因素

第四章 窃嫌身份与犯罪动机的分析

第五章 行窃的类型与犯罪的过程

第六章 被窃事主的身份与报案选择

第七章 从赃物来看地方的物质消费

第八章 犯罪与城市:城市窃案的分析

结 论

参考文献

序言/前言/后记

自序:档案中的小偷:从物质消费到犯罪史的研究转向

偷窃,是古老而日常的犯罪行为,但在历史长河中,小偷的真实面目一直是模糊不清的。我们对于历史上的窃贼印象,往往来自通俗文化中塑造的“义贼”形象,例如在台湾有著名的廖添丁,在明代则有侠盗一枝梅。明末文人凌濛初在他的作品《二刻拍案惊奇》中,对“一枝梅”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述。然而,从这些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一个拼凑出来的故事。根据我的考证,“一枝梅”在明代的历史中确实存在,并非虚构的小说人物。然而,真实的“一枝梅”其实是活跃在明代中叶湖南永州府一带的江湖大盗,当时的地方官员花了大量的精力才将他捉拿归案。尽管明清以来,许多笔记小说都曾提及小偷,但描述的多是像“一枝梅”这样的特殊案例。过去的历史学家之所以对小偷的形象和犯罪讨论不多,是因为史料缺乏。近年来随着史料的开发,清代许多州县的地方档案逐渐被史学界知晓和应用,巴县档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不过笔者开始接触巴县档案,并利用之作为分析的历史材料,原来的主要目的并非研究窃盗犯罪的历史,而是想要探析清代的物质消费文化。这样的研究途径来自一次非常有趣的对谈。还记得多年前刚开始从事物质与消费文化研究的时候,我曾尝试在暨南国际大学历史所开设一门相关的课程。当时修课的学生中有一位博士生吴奇浩,他上课时非常认真,尤其是课表中所列的外文二手文献,他都非常认真地进行了阅读。之后他也决定将台湾史上的物质消费作为他博士阶段的主要研究领域,并且以台湾的服饰历史为博士论文主题。在一次讨论过程中,我们思考如何利用新的历史材料来分析物质消费。我举出了西方学者常利用遗产清册上的记录来分析物质消费,同时我认为通过清代的抄家档案与徽州的分家文书这类文献,也可以探讨社会上层与商人阶层的物质消费。吴奇浩别出心裁,他觉得清代台湾的淡新档案有窃盗案件中失物与赃物的清单,应该也可以将其作为分析的史料。我非常赞同,但是我问他数量多寡,他则不敢肯定。

日后吴奇浩完成了博士论文《洋风、和风、台湾风:多元杂糅的台湾汉人服装文化(1624—1945)》,我是他答辩的委员,这篇论文相当优异,部分内容已经发表在《新史学》与《台湾史研究》等重要期刊上。只可惜他英年早逝,作为老师的我也是万分感慨与遗憾。即使如此,奇浩已留下非常重要的学术遗产。除了他的博士论文与著作,其他论著很少有利用窃盗案件中失物与赃物清单的。而巴县档案是我较熟悉的州县档案史料,我很肯定这样的分析方式绝对可以应用在巴县档案上。研究的成果也发表在本书的第七章,该章中分析从乾隆到同治时期地方上物质消费的变化趋势,这就是我最初的研究动机。

在我灵光一闪,想到利用巴县档案中的失物与赃物清单来研究物质文化的同时,暨南国际大学刚好有一位硕士生王大纲在寻找研究题目。他在修习我的课程后,希望能得到我对他硕士论文的指导。于是,我与他达成了一个协议,我为他指定了研究题目,希望他能利用乾隆朝的巴县档案来深入探讨窃盗问题,并且每完成一章就交给我审阅。他花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将论文完成,每一章我都仔细审阅并修改了至少两次。最终,他完成的硕士论文的水准超乎我们的期待,这大概是我在指导学生过程中最奇妙的经历。因为我自己从硕士班到博士班都是在台湾大学求学,接触的学生也都是台湾大学的学生。许多老师都有同样的经验,指导台湾大学的学生可说是事半功倍,因为他们的学术基础和学术资质都非常出色,所以指导老师需要花的力气相对较少。然而,对于次一级学校的硕士生来说,如果想要完成高水准的论文,指导老师则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王大纲的论文虽然是我花最多精力指导的成果,但至今仍然是我指导过的学生中最让我满意的硕士论文之一,这篇论文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成就感,我对他的努力和成果感到非常骄傲。

关于巴县档案的收藏,“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的档案馆拥有乾隆、嘉庆两朝的珍贵微卷。这些宝贵的资料,都是本所的赖惠敏教授多年来不懈努力的成果,她曾经申请科学及技术委员会计划,并用经费购入这两套微卷,为后人留下了无价的学术财富。我原本计划探讨乾隆、嘉庆两朝的物质收藏与消费的变化,但发现本所的嘉庆朝巴县档案竟然缺少盗窃类的案卷,这让我不得不改弦易辙,变更我的研究方向。就在这时,我得知京都大学的夫马进教授利用日本的学术经费,购得了同治朝的巴县档案,并积极推动相关的研究。于是我通过日本的友人,与他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前往京都大学,借阅同治朝巴县档案盗窃类的微卷。

我准备好后,就去京都拜访夫马进教授。他是日本中国史学界享誉国际的知名学者,与他讨论中国史,无论在书房或料亭,都是一场知识盛宴。夫马进教授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学术研究。每次见他,都能听到他最新发现的史料和关注的问题。他的研究成果总有令人惊艳的新见解和新观点,让我敬佩不已。例如他在没有全文资料库和检索工具的情况下,从数千件巴县档案中找出讼师何辉山的线索。更感人的是他慷慨地借我巴县档案窃盗类的微卷。这些微卷是他退休前用研究经费购买的,因版权问题,京都大学图书馆无法收藏。夫马进教授为了促进研究,对前来借阅的国内外学者都十分大方,这种精神令人敬佩。这本书能完成,多亏了夫马进教授。没有他,这本书是无法面世的。

我与日本京都大学的关系,实在是充满奇遇与缘分。我首次踏足的日本学术机构,就是京都大学的人文科学研究所。当时我还是初至近史所的助理研究员,感谢陈慈玉老师的热心介绍,让我有机会认识了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的村上卫教授。此外台湾大学历史所的学弟廖述英与严雅美夫妇当时也在京都大学留学,他们提供给我许多宝贵的资讯。因此,我也有幸认识了夫马进老师的得意门生山崎岳教授,他也曾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担任助手。他们都是我学术路上的良师益友,也是我一生的挚友。他们的陪伴,让我在学术的道路上从未感到孤单。 2017年,村上卫教授邀请我到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访问三个月,能够在这所著名的学府访学,并在我认为全世界最美丽的城市短暂生活,是我毕生最大的荣幸。冬季与春季在京都欣赏雪景与樱花,简直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在京都大学的这三个月,也是我能够专心阅读巴县档案的绝佳时机。同时,我也有机会参加京都大学的学术活动,与我敬佩的岩井茂树、石川祯浩等教授讨论学术,感受这个著名学府的学术气氛。非常巧的是,原来在广岛任教的好友太田出教授也转到京都大学任职,我正巧带着他的大作《中国近世の罪と罚:犯罪·警察·监狱の社会史》与庆应大学山本英史老师的专书《赴任する知県:清代の地方行政官とその人间环境》,这两本书都是我非常喜欢的,从这两本书里我获益良多。

在这段时间里,我全心全意地投入巴县档案盗窃类的阅读中。然而,尽管我在这短短的三个月里读完了一年的分量,但这与我最初的计划和想象有着相当大的落差,我没有预料到同治朝的案卷数量竟然如此庞大,这让我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焦虑。尽管随着阅读经验的累积,我的阅读速度有所提升,但离研究计划的完成仍然遥遥无期。我开始逐渐转移研究目标,但同时也因为缺乏有效的研究方法而陷入停滞。这是一段充满挑战和探索的旅程,每一步都充满了未知和期待。

巴县档案是藏宝图,每一次翻阅都能发现新的惊喜。最初,我只是想从中探索清代的物质消费文化,但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对窃盗犯罪的奥秘越发着迷。我发现,这些州县的司法案件不仅记录了物品的流动,还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种种动机和影响。于是,我决定转向犯罪历史的研究,这也与我个人的兴趣和经历有关。首先,我是美剧《犯罪现场调查》的忠实粉丝,多年来,我跟随着剧中的侦探们,一起解开一个又一个的谜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可以直接把电视剧的情节套用到历史研究上。我还需要学习一些犯罪学的基本知识,其中一本由汤姆·盖许( Tom Gash)所撰的《被误解的犯罪学》(Criminal: The Truth about Why People Do Bad Things)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他揭露了许多关于犯罪动机的迷思,包括偷窃犯罪,这也让我开始用犯罪学的视角来看待历史上的犯罪案件。此外我还阅读了一些犯罪学的教科书,学习了一些分析犯罪的方法。我尝试着把犯罪学和历史学的方法结合起来,重构窃盗犯罪的历史。这样的方法让我发现了一些令人惊讶的事实,也颠覆了我们对犯罪史的一些刻板印象。

我回国后开始思考转向探索犯罪史这个课题。我的研究助理,也就是本书的共同作者吴景杰教授,当时是台湾大学历史所的博士生,他正为博士论文的选择与方向而苦恼。他已决定研究法律史,但尚未确定具体的主题。我便建议他尝试运用巴县档案来探讨窃盗的法律面向,他也欣然接受了这个挑战,并顺利完成了博士论文《法律、犯罪、社会:清代后期重庆窃盗案件的官员思考模式》。这篇论文以法律史为主,但也融合了法律社会史的视角。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所进行博士后研究,我们也因此有机会经常交流,讨论如何合作改写论文与撰写专书。他的博士论文是这本书的重要基石,他对这本书的贡献与我不相上下。他的努力与成果也受到学界的肯定,在本所博士后期满后,即受聘于淡江大学历史系。

这本书之所以能够完成,是因为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学术专书写作计划所提供了很大的经费支持,计划编号为 109-2410-H-001-079,特别在此致上感谢之意。我还要感谢许多曾为本书提供宝贵意见的师友,除了上述名单,还有叶文心、王国斌、刘铮云、伍跃、赖惠敏、邱澎生、梅尔清( Tobie Meyer-Fong)、林文凯、陆康(Luca Gabbiani)、梅凌寒( Frédéric Constant)、孙慧敏、城地孝、Kim Hanbark、谢歆哲等。最后还要感谢我的超级助理陈重方,他当时是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的博士生,也是法律史学界的明日之星,已经发表几篇重要的论文,颇受学界期待。因为有他帮忙,让我在身兼行政职务的同时仍然游刃有余。

有次和家父谈起我正在进行的研究主题,他听了后很感兴趣。他还回忆起小时候看到老家的叔叔家,家后面是养牛的牛圈,有一天夜里牛圈的墙就被挖了一个洞,叔叔的牛就这样被偷走了,这与本书中提到历史上发生的案件如出一辙。最后,这本书出版后的小小心愿,是希望在我退休之前,能够将历史犯罪学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逐渐推广,让更多年轻的历史研究者投入相关的研究,进而丰富我们对历史的了解。

巫仁恕    

2024年 2月于南港“中研院”

名家推荐

这是一部深入探讨盗窃犯罪的清代社会史。作者利用珍贵的巴县档案,从法制与社会、物质文化与日常生活等层面独辟蹊径,在犯罪的形成与社会变迁、窃盗犯罪的逻辑、犯罪吓阻机制与效果、地方治理与犯罪防治诸方面,均有精彩阐发。提出的清代重庆消费社会形成与都市化程度加速的观点,引人注目。

——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主任)

本书聚焦于与民众生活最密切的“日常犯罪”,有志于开拓“历史犯罪学”的新领域。作者细致地揭示清代州县官处理窃案时的习惯——往往并非侧重于严格依律审判,而是更重视如何防止诬陷并为受害百姓起出赃物、赔偿损失。更重要的是,本书通过被窃物品清单,进而证明十九世纪重庆地区也已引入京式服装、洋货,从而证明当时当地已经形成某种程度的“消费社会”。本书不仅强调治史须整合法制史、法律社会史、物质与消费文化、都市社会学与城市史等多重维度的学科对话,也强调治史要连接微观与宏观视角,既关注微观的个人犯罪动机与人格心理,也探讨城市化、人口流动与市场经济等宏观的社会结构变迁如何影响犯罪发生,从而做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学术贡献。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特聘教授)

编辑推荐

盗窃是清代案发率最高的日常犯罪之一,然而在传统史书的宏大叙事中,窃贼往往只作为“乱象”的注脚被一笔带过。本书为历史学者巫仁恕、吴景杰的重磅新作,作者突破法制史的传统框架,将历史犯罪学、物质文化与城市社会学相结合,聚焦十九世纪重庆的盗窃案件,从日常犯罪的微观切口,透视晚清中国的社会剧变与基层治理困境。

全书以珍稀的同治朝巴县档案为核心史料,并系统比对乾隆朝与同治朝的盗窃案件记录,运用统计学方法对窃贼的身份职业、作案时空规律、被窃物品类型与价值进行量化分析,以翔实的数据揭示从康乾盛世到同光乱世犯罪形态的结构性变迁。作者并没有将犯罪简单归因于贫穷,而是借助犯罪学理论深入个体动机,还原小偷的作案手法、帮会网络、销赃路径与窝主生态,颠覆了通俗文化中“义贼”的浪漫想象。同时,通过分析被盗物品的“失单”,本书还意外地勾勒出一幅从农产品到洋货、奢侈品的物质消费图景,开创了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消费史的独特路径。

此外,本书更将目光投向城市犯罪的生成机制,细致描绘了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帮会势力与窃贼交织的地下网络,展现人口膨胀与资源分配失衡所滋生的犯罪温床,为理解清代城市中的失序与秩序提供了生动注脚。通过对捕役缉凶、保甲团练及刑罚执行的实效性考察,本书深刻揭示了晚清国家在应对内忧外患时,官方与民间治安机制的运作方式及其结构性局限,回应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历史命题。

通过这部微观历史与量化分析交织的开创性研究,读者不仅能看到窃贼、苦力、商贩等底层人物的生存逻辑与命运抉择,更能从日常犯罪的细节中,重新触摸一个时代濒临断裂的社会脉搏,理解十九世纪中国在全球化冲击下复杂而真实的转型困境。

精彩预览

惯窃与集团偷窃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关键角色——窝户。他们为窃贼提供藏身之所、销赃渠道,甚至充当主使者。本节从巴县档案中勾勒出窝户的多样面孔:既有开设客栈的商人,也有看似普通的工匠,甚至亲友亦可能成为窝藏者。作者揭示,窝户的存在不仅助长了盗窃之风,更使捕役因收受陋规而消极办案。治窝被视为防治窃贼的首要之务,然而保甲制度的推行效果有限,反映出晚清基层治理的结构性困境。

——编者按

窝户:窃贼背后的黑手

从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在惯窃与集团偷窃的案子中,常见有窝藏嫌犯者,也就是所谓“窝户”或“窝家”。历任巴县知县与重庆知府都曾注意窝家的问题。乾隆年间的知县告示曾指出窝赌窝娼之家即贼盗聚集之处,因为匪类纠众结伙、销赃灭迹多在于此。故要严申保甲,将窝娼窝赌之家查拿尽净,使匪类无容身之处。嘉庆时有重庆知府指示“弭盗之法,首在除窝”,于是要求选拨合适的捕役严密查拿窝户,因为在地方上日则逢场绺窃、夜则纠伙穿窬的贼盗,其实背后应有窝家寄顿,否则此辈赃物难销,也就不敢横行肆窃:

乃察访重属地方多有窝贼之家,凭恃险阻,联络声势,事主莫敢谁何。捕役互相容隐,日久月长,窝主习为生涯,盗贼视为逋薮,捕役贪为利途,均不自知身罹法网,遂使贼风日炽,民难安枕。

同治九年三月有一起窃案,事主的呈文云:“窃贼必有伙,非伙无以应援;盗必有窝,无窝曷以藏□。”这句话颇能反映当时对窃盗案的看法,地方多有窝户、窝家是窃贼盛行的原因之一。于是发生窃案时逮捕窝家也是重要的防治手段,例如同治十二年五月,乡村节里九甲某团发生了窃案,有七八人各执刀棒聚集,于是团练集合多人将窃贼王大顺、陈大川以及窝户等人一起捉拿到案。

清人文集、法律文书与官箴书曾论及这类窝家与窃盗的关系,显示当时官员非常重视窝家的问题。陈宏谋曾针对江苏地方窃盗案盛行的情况,非常深刻地指出窝家的重要角色:

江苏地方贼案颇多,皆由到处皆有积惯窝家。未窃之先,纠伙于此,既窃之后,寄赃于此。先期为之引线,事后为之变赃。赃之多少,如何分给,亦系窝家主持。此等惯窝,房屋深广,有身家、有妻妾,衣冠出入,俨同殷实,所以当卖贼赃、贼党出入,人不之疑。捕役暗得陋规,不肯获破。

亦即窝家乃窃贼背后的主使者,同时也是接赃、藏赃与销赃的获益者,甚至贡献不少陋规给捕役,以致捕役不认真查缉窃案。所以有官员就强调治窝是防治窃贼,甚至是弭盗的首要工作,如道光年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 1800—1878)即指出:“缉匪首在缉窝,去一窝则数贼无所匿;治盗先宜治贼,惩小窃则大盗不能成,盖盗未有不自窃而来,贼未有不以窝为薮者也。”

至于防治窝家的最好方法,通常认为是严格地施行保甲制。如陈璸( 1656—1718)所云:“自来欲御强盗,必严夜巡。欲防窃盗,必究窝家。总不过于实行保甲之法而已。”何耿绳(1788—?)辑《学治一得编》亦载久惯窝盗之人,往往藏匿于乡村,其耳目必多,只要官府一有获贼到案,窝家随即闻风远扬、寄赃灭迹。以至于不但窝家无法查拿,已获贼犯的真赃确证亦不可得,反致犯人可以翻供,使案情难定。因此,“窃盗之根,总在窝家,而与其拿窝家于破案之后,不如慎用乡保,严查保甲,除窝家于无案之先”。

法律上也有关于窝家的刑罚,除了第一章提及的《共谋为盗律》论其首从之别,另有《盗贼窝主律》,规定这类窝藏窃贼者应受之刑罚: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减一等。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在分首、从论时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造意共谋”,再依“窃盗律”之法计赃论刑。

张集馨以道光时期的四川省城成都为例,认为窝家之魁为营兵、县役,他们在城内开设歇店,藏污纳垢。从巴县司法档案的实际案例来看,窝户的身份的确以开设客栈者居多。如前述同治五年七月正里一甲正当村庙祀神演戏之际,有四个陌生人入住周仁和的客栈,欲乘演戏时扒窃。团练段海三等即指该栈房栈主周仁和是惯于窝藏痞匪、扰害地方的窝户。但周仁和指称此四人为无辜,二造遂对簿公堂。此案件复杂,尚无法定谁是谁非。然此案可见客栈主人往往被视为窝户的可能性。而经营客栈的商人不但可能是窝户,如同陈宏谋所言,还可能同时是接赃者,甚至是主使者。例如同治十三年九月,城内金沙坊开设棉花行的业主,夜里被人窃走棉花,遂向坊捕投案。之后,坊差查获开设客栈之刘大兴主使多人行窃,而伙窃的赃物也藏匿于刘大兴的客栈内。

当然,也有窝户并非客栈主,而是一般的职业者。如同治十三年六月,直里一甲文生监正孙芳埙就状告开设瓦厂的钟井保乃窝户,其指控:“治属井口地方偏僻,逼近三峡,往来宵小非白日抢夺,即夤夜私窃。有开瓦厂钟井保,惯窝匪类,所倩工匠,尽属峡匪,昼则做瓦,夜则行窃。”又如同治四年五月与冬月,发生在城内红岩坊棉花铺院口多铺遭窃案,捕役在窝户周双喜家拿获窃贼廖春明。这案中详细记录了窝户周双喜的身家背景,据红岩坊职员禀称:周氏族内设立敦伦祠堂,雇有看司周兴发经理焚献,后兴发病故,交由其子周双喜经理,“讵双喜不法,屡次隐匿窃贼廖春明行窃祠堂衣物、钱文,因未获赃,不敢指禀”。但廖春明再次偷祠堂锡香炉、花瓶而被坊捕盘获,遂吐出窝户周双喜。周双喜口供称是南川人,平日装烟活生,却自说不知廖行窃事。廖春明为江津人,平日小贸活生,已窃多次。

有的窝户与嫌犯的关系其实是亲友,如同治十三年六月,仁里十甲的乡村某团内常遭窃,之后因陈天顺家之耕牛被窃,捉到窃嫌黎四;黎四供出同窃者王平。此窃案中有窝户王裕山,为王平之父,最初还积极上诉其子王平无辜,随后则畏罪潜逃。因为王平的同伙有蒋二,供出他是外地人(涪州人),才来巴县讨生,同他人一起行窃,就住在窝户王裕山家中。有的窝户的确是地方恶霸,当被搜出窝贼的证据后,还会挟怨报复。如同治十三年六月,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案子,缘由某捕役破获嫌犯与窝户,窝户挟怨,至捕役家殴人、抢物品,且将捕役之父挟制投河淹死。

但并非嫌犯所声称的窝户都属实,因为嫌犯往往会诬攀一些无辜者。巴县档案的资料显示,嫌犯诬攀无辜者为窝户的例子颇为常见。例如同治十三年二月发生在乡村节里九甲的一起窃案,窃贼当场被逮,失主投鸣团练,有监正、团首私拷犯人,犯人诬连他团开设饭馆主系窝赃者;团监正等遂至饭馆家搜捕,后经凭团理剖,失主也知饭馆主人并非窝主,凭团请还搜捕之物。但饭馆主人不满遂控告该团监生、团首,知县得知后对于团监略有小惩。d同年另一起发生在乡村农家的窃案,捕役下乡捕贼时,逮捕窝户的黄铜匠,但黄铜匠口供喊冤,称被嫌犯诬攀。

嫌犯住宿过的客栈,栈主常被诬攀为窝户。例如同治五年十二月,城内定远坊文生顾民碞家被窃衣一案,逮捕到嫌犯何道人与冉忠,他们从外县到重庆城内的陈老五栈住寓。因为欠房钱,二人就商约一起偷窃,得赃分用。至于他们居住的客栈主人陈老五是不是窝户成了审案的焦点之一,最后知县虽认定陈老五并非窝户,但要他垫赔给事主。

有时被窃的事主会告状指称某人为窝户,可能也是一种诉讼策略。如同治十三年六月,乡村仁里十甲内的廖太和家,夜里被窃锡块之后,团邻捕获一赶集之锡匠张五,但有监生杨敬之与其房东彭国良为锡匠张五抱不平,认为所查到者非原赃;而失主状告监生与房东是窝户,指其惯于窝贼分肥。这显然是针对监生等人维护锡匠而控告的诉讼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城内的各行业有些已成立行会,立有行规。因为接赃与窝贼都是违法之事,所以有的也立规严禁。例如渝城内的铜锡器具铺户有行会,年终祀神议规,指明如有接买贼赃、窝留窃贼,悉革逐行外。同治三年十一月就有一起窃案,事因行内张恒兴纵其弟张老五行窃另一同行张光仪的铜锡器物,于是行会领袖以“内窃外接”、张光仪以“夜窃接赃”分别控告张恒兴。到该月初四,捕差在张恒兴铺内捉获窃贼詹老二。行会诸领袖邀张恒兴集理,众斥恒兴违规窝贼,玷帮声名,并上禀县府请究逐张恒兴窝贼之罪。此案也显示当时重庆城内各行业有相当的自制力,禁止行内成员有接赃窝贼之违法行为。

节选自巫仁恕、吴景杰《日常犯罪与清代社会:十九世纪中国的盗窃案件》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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