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我们该如何抉择?本书是孙海波教授深耕法理学领域的全新力作,深入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彼此纠葛、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通过重访“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等经典论辩,系统梳理了核心法学流派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书中结合“小悦悦事件”“中国斑马线第一罚”等标志性案例,探讨道德性立法的合理界限,拆解“合法不合理”的裁判难题,为法律人理性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提供清晰的方法论指引。全书既回应基因编辑等全球性伦理挑战,也关照中国转型社会的价值困境,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智慧的思辨力作。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比较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比较法研究》常务副主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出版《择法而从:司法中的价值判断》《疑难案件与司法推理》等,译有《法理学简读》《法哲学》《像法律人那样推理》《法官如何裁判》《法律的理性:类比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司法裁量》等著作多部。
前 言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二、理解不同层次的“道德”概念
三、立法中的道德难题
四、司法中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
第一章 法理学中法律与道德的纠葛
一、理解法理学
二、法概念论
三、法伦理学
四、裁判理论
第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一、法律在何种意义上与道德分离?
二、法律的存在无关乎道德
三、去道德化与法律作为主权者的命令
四、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第三章 法律理论的道德品格
一、当代英美法理学中的方法论转向
二、描述性法理学所引发的挑战
三、对批评者的回应
四、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
第四章 法律能强制执行道德吗?
一、公民德性的国家塑造与自我建构
二、重思“哈特与德弗林”之争
三、对德弗林法律道德主义的新诠
四、迈向一种多元至善主义理论
第五章 立法的道德界限
一、转型社会背景下的法与道德
二、何种法律? 谁之道德?
三、立法不应强人所难
四、道德自主与多元至善论
第六章 道德性立法的方式及限度
一、通过立法的道德保卫战
二、立法的道德功能
三、立法指引道德的方式
四、道德上做错事的权利
第七章 基因编辑的法伦理挑战
一、基因编辑引发的伦理危机9
二、新旧优生学和人的再造
三、基因科技对人之性质的挑战
四、基因工程的可能界限
第八章 社会公共道德的法源地位反思
一、司法与道德互动的四个维度
二、“道德作为法源”命题的类型及表达
三、道德“正式法源论”的局限
四、重塑社会公共道德的“法源”性功能
第九章 社会公共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
一、司法贯彻社会公共道德应处理好几组关系
二、社会公共道德在司法中应用的场合
三、通过社会公共道德释法的机制
四、以社会公共道德贯通裁判说理
参考文献
后 记
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何重要?有多重要?这是法学的“好望角”,是理解法律正当性的核心。在实践中,它直接关系到立法、执法与司法能否避免“法律过度道德化”或“道德干预法律”的误区。面对基因编辑、见危不救等复杂议题,厘清法律与道德二者的界限,正是我们获得理性公共判断、应对现实困境的关键基石。——编者按
法律与道德:永恒的“好望角”(前言节选)
单独地来看,有些人可能对道德问题比较熟悉,而另一些人可能更关注法律问题,但是当将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范畴放到一起时,人们可能既感到兴奋又感到疑惑。兴奋的是这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很类似,并且时常会发生关联;疑惑的是它们本质上又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如何用它们来评价同一个现象、事件或行为,在很多时候会变得有些困难,这源于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可能会发生紧张的冲突。合法又合理,这是最为和谐、理想的状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合法但合理或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试图以此表达法律与道德情理之间的界限,法律是一种客观的行为准则,须在态度上保持必要的中立甚至冷漠。针对某些社会现象,法律判断所得出的结果可能在道德情理上难以让人接受;但是出于法治立场,人们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接受该结果。不得不承认,道德对法律的产生及运作有着突出的影响,它不仅型塑着人们心目中或头脑中的法律观念,而且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亦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评价标准或价值补充要素。法律判断需要接受道德判断的批判,人们从根本上无法接受一个没有道德基础或违背基本道德底线的法律判断。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法学领域的永恒话题,它贯穿于人类整个法律发展史,以至于被誉为“法学的好望角”,历来是学术争议的焦点。对这一复杂问题的讨论,至少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具体来看,我们在经验上对道德较为熟悉,但在理论上时常难以说清楚道德究竟为何物,道德的内在结构是什么,它在性质上有什么独特之处。通过区分道德的概念层次,我们可看到不同维度和形态的道德。从理论上把握道德的反思性特征,我们才能更加清楚如何成为有德性之人。而当法律与道德相遇时,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便是:道德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存在?有的观点主张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并无关联,也有观点认为法律离开了道德则难以被称为法律。这些问题,仅凭经验无法给出答案,而需要理论上的反思和探寻。
就实践而言,在法律产生、发展及运行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具体活动中,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会更加频繁、明显。如若不摆正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极有可能错误地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要么是法律不恰当地强制执行了某些道德要求,要么是道德过度地干预或影响了理性和客观的法律判断。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更考验人们协调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能力。可以说,弄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把握法律的性质及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较为复杂,难以简单地做出回答。因为人们很多时候可能是在不同层面谈论这个问题。我们从理论上可以将其解剖为三个子议题,它们涉及该问题的不同维度或侧面,具体而言,人们通常在如下三种意义上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人们会问,在人类历史上,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否曾经受到道德的影响?这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只需回归现实生活就能做出肯定的回答,道德的确曾经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我们的法律,对此无须展开更多的理论探讨,因为这是一个既定的经验性事实。
第二,道德是否构成法律的一个必然要素?换句话说,人们在判定某个规范是不是法律规范时,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或诉诸道德标准?肯定论者主张法律离不开道德,由此形成了一个理论学派叫“自然法学”(natural law);相比之下,否定论者坚持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必须要与道德保持分离,由此相应地催生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学派。
第三,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道德?因为法律在很多时候能够体现道德要求,而道德自身的执行方式很局限,缺乏强制力的支撑,以至于一些论者呼吁以法律的方式执行道德。如此一来,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实际上就是履行了道德要求,相应地也就能成为有德性的人。
简单来说,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如上三个面向中,第一个缺乏理论探索空间;第二个涉及道德与法律的性质问题,非常理论和抽象,围绕此问题已有十分多的讨论,已耗费学者大部分的心力;第三个则更切中社会现实,普通人能够更为容易地进入这个话题的讨论语境中。因此,本书相当一部分的篇幅将会聚焦于第三个面向的探讨。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构成了法伦理学的核心内容,而法伦理学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样的法是正当的和值得追求的?哪些行为是我们应当做的?哪些行为是我们不得去做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大量的道德议题会转化为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很多公共问题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比如说,基因编辑(尤其是基因增强)、堕胎、安乐死、代孕、同性婚姻、器官移植和买卖、见危不救、假离婚、拐卖妇女儿童、通奸、性欺凌等很多问题均是如此。探明道德以何种方式进入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法律,对于解决许多实践难题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虽然我们普通人不一定要成为法学家或伦理学家,但我们至少要具备一些法律和伦理性思维,从而在必要之时帮助我们获得理性的判断。
——《当法律遇见道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6年4月
本书立足于法理学本身的框架结构,从法概念论、法伦理学和裁判理论三个层面,围绕法律与道德之关系这一法学的“好望角问题”进行了一次精彩的追索之旅。无论是道德的法律强制、立法的道德功能和界限这样的经典主题,还是对基因编辑的伦理反思这类时代之问,抑或是对社会公共道德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和角色的现实关切,在本书中都有深入的探讨。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当法律遇见道德,既意味着道德通过立法和司法而进入法律,也意味着法律凭借揭示和引导而进入道德。本书的关键意义,不仅在于呈现了法律的道德规范性,更在于刻画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还原了法律与道德的真实处境,让二者能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彼此成就,携手同行。
——李义天(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与道德,两个我们无比熟悉的词语;但当它们相遇、碰撞,甚至发生冲突时,其间的复杂关系便成为一道亘古的难题,也是法律思想史上永恒的辩题。
编辑这本书的过程,对我而言,是一次持续的共鸣。它所探讨的,并非象牙塔内的抽象概念,而恰恰是萦绕于新闻头条、网络舆论乃至我们每个人内心的现实困惑——从“是否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到一份“合法却悖乎常情”的判决为何让人感到不适,这些困惑的背后,都指向同一个根本的发问: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本书正是为了回应这一追问而写。它的可贵,不在于给出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答案,而在于以一种清醒而建设性的姿态,带领读者完成一次思想的“深潜”:先潜入由哈特、德沃金、拉兹等大家构筑的经典论辩深海,厘清规则与价值得以被理解的法哲学根基;再引导我们浮出当代生活的水面,直面基因编辑的伦理挑战、社会转型中的价值冲突,以及那些曾牵动亿万人心的真实案件。
这趟旅程的馈赠,是一种名为“审慎”的智慧。它让我们看到,当法律欲对道德进行规训时,那条不应逾越的界限何在;当司法裁判需要回应公共的正义情感时,一套严谨、可检验的论证应如何展开。这种智慧,对于法律人而言是弥合“法理”与“情理”的方法论指引;对普通读者而言,则是一套在情绪与立场泛滥的舆论场中,保持理性清明的思考工具。
如果你也曾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所困扰,如果你希望在下一次热点事件的喧嚣中,能够想得更深、看得更清,那么这本书,或许正是你一直在寻找的那枚理性罗盘。
当技术触及生命的源代码,我们如何划定那条不可逾越的伦理红线?作者由2018年“贺建奎事件”切入,深入剖析了基因编辑的核心法伦理困境。其明确指出,唯有以治疗严重疾病为目的的干预,才可能获得有限的正当性;而任何以“增强”或“优化”为目标的基因编辑,本质上都是对人之自然性与尊严的冒犯。其最深刻的论据在于:父母单方面的基因设计,剥夺了孩子“拥有一个开放性未来的权利”,使生命沦为可预制的产品,失去了神秘、惊喜与自主追寻意义的可能。
——编者按
基因编辑的伦理界限:有限干预与开放性的未来
按照基因干预生殖或人之自然实体的目的不同,至少可以区分出治疗性基因干预与增强性基因干预。目前,只有治疗性基因干预能够获得一定的正当基础。而且即使在治疗性基因干预中,又进一步区分为基于体细胞编辑的治疗性干预和基于生殖细胞编辑的治疗性干预。前者在临床中已被普遍接受,在日常医疗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后者在临床中是被禁止实施的,在基础研究阶段有的国家有条件地允许,也有些国家(比如德国)禁止任何以研究为目的制造胚胎的行为。这种类型的基因干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潜在者的自主性,但干预决定服务于“生命健康”这样一个可以与之抗衡的价值——也就是说,父母替孩子做出基因干预的决定,完全是出于对孩子健康的考虑。考虑到这一点,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必定因此就可以被认为是完全正当的,但它可以拥有一些初步的正当化事由。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基因干预的有限性就体现在它只能在“治疗疾病”这个方面发挥作用。超出此种范围的基因干预很快会发生异化,进而导致贬低人类价值、破坏人格完整性的结果。
相比之下,增强性基因干预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不仅是因为它会破坏人的自然性和冒犯人之尊严,还因为它剥夺了潜在者主宰自己命运和生活的机会。个体的生命历程,将会因干预的介入变得不再那么自然,而变成了一种可以选择或控制的状态。受到过基因干预的人,可能从此要活在他人为其规划的人生里。在此,我们换一种不同的表述,基因干预侵犯了潜在者自主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事实上是在侵犯潜在者的“无知权”,即不被告知自己的未来生活会怎样的权利,让自己的生活和存在保持一定的神秘感,由此会带来各种新奇的体验、经历乃至挑战,而这种生活形式本身是充满价值的。这种“无知权”也体现在要求生活具有“非计划性”,亦即“他不允许把他变成其父母或者其他制造者的一项设计。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自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和自由选择他生活方式的权利;他不允许作为其他人预先制订的生活计划或者生活理想的化身生到这个世界上来”。 生命的意义就在于这种开放性,开放性意味着每个生命都是独特的,没有任何两个人的生命经历是完全相同的,每个人都有体验生命神秘性的权利,通过自由地规划和自主地行动在开放性的历史长河中追寻生命的独特意义。
体验生命的这种神秘性,需要经过个体的亲历来完成。基因干预人为地改变了个体出生的自然过程,干预决定的做出者将自己对“好生活”或“好人生”的观念强加于潜在者,从而提前为后者规划好未来的生活路径。潜在者对自己的未来生活一眼就可以望到头,自己在哪方面拥有超强的禀赋,自己今后会罹患何种疾病,自己将来能胜任何种工作等,在生命刚开始时便已经对人生中将要发生的这些事情了如指掌,如此一来就会失去一些生命中本该有的惊喜和期待。从代际正义的角度来看,父母单方面做出的基因干预决定可能会与孩子主张“开放性未来的权利”产生冲突。由于这个权利并不是现实的、当下的,因此也被称为“预期的自主性权利”。一些倡导这一概念的学者,比如范伯格,会认为这一权利主张具有优先性,要让孩子“在未来成人世界里尽可能获得多的公开的机会,并由此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满足”。也有学者对“孩子的开放性权利”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一个混乱的、不太可能成立的并且具有较大危害性的概念。当父母单方面的基因改进决定与这种权利主张出现冲突时,一般应重点保障孩子的这一基本性权利。
基因干预如果想要获得正当性,那么必然要付出破坏潜在者自主性的代价,并进而会附带性地侵犯潜在者的“拥有开放性未来的权利”。那么,能够对等地作为一个对价进行交换的只能是为了保护潜在者的利益而做的考虑,而且所要保护的利益通常是“生命健康”利益。渐渐地,这又转向了基因工程所可能拥有的正当限度,即只有以治疗严重疾病为目的的基因干预才是可欲的。这种特定的有限家长主义,一般是能够获得初步的正当性理由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基因干预进行实践审查的问题上,有时我们很难辨识清楚严重疾病的界限是什么;而相应的,将治疗作为一个标准也是十分不清晰的。对于一些不好诊断的疾病,尤其是当障碍程度被划分成不同的等级时,我们就会犹豫当这种障碍达到何种程度时对它的干预才是合理的。另外,在个别领域,“治疗”与“改进”或“增强”之间的界限也是很难把握的。正是因为这种区分存在的困难,我们更应该谨慎地提防那种借基因治疗之名行基因增强之实的勾当。在开展基因工程的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尊重潜在者的自主性,让他充分地享有一个开放性的未来。
行文至此,我们对基因编辑的法伦理学的反思也将告一段落。贺建奎编辑婴儿的事件,不仅严重违背科研活动的道德底线,而且也违反了相关基因管制的法律。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为我们理性地审视人类行为、合理地开展基因基础研究和临床实践活动提供了一个契机。基因科技试图打造完美人形乃至人性(心灵),除了以治疗严重生理疾病为目的治疗性干预能够勉强获得正当性支持,其余形式的基因干预都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它们会从根本上摧毁人的自然本性,压制人的尊严并侵犯潜在者的自主性,个体不可避免地会沦为技术操控的对象,生命也将失去它本该拥有的神秘、惊喜和期待。特殊的个人经历、无法预制的生命经验,才构成生活意义的基础。因此,即便科学总是节节胜利,也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基因工程以及各种技术在预制人生时,以计划剥夺了经验,同时也就剥夺了生命历程无法还原的意义。在形形色色的基因干预已经广泛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背景下,我们应警惕那种打着国家主义旗号的旧式优生学死灰复燃。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案引发社会热议之后,国际科学界努力通过一系列相关声明与行为准则,强调法律是红线,道德亦不可随便逾越,通过依靠道德共识、行业自律与跨国协调,逐步建构起一套科学的治理体系。2019年3月,《自然》杂志牵头发表“全球暂停所有人类生殖细胞系基因编辑”呼吁宣言,标志着“后贺建奎时代”国际软法治理的持续演进。
技术总是会展现出它的两面性,离开技术我们的生活将会失去很多色彩甚至变得无比艰难,但是奉行“技术至上”和“技术万能”的信条有时又会给我们带来深重的灾难。基因编辑给个体生命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往往是令人难以承受的。以往科学界所克隆的动物多于成长过程中患病而亡,这已经为人类敲响警钟,克隆人或复制人的基因工程会消灭我们的多元文化,威胁生物的多样性并最终摧毁人类自己。因此,要认识到基因工程的内在限度,这个限度要受到底线道德伦理和基因管制立法的共同约束,不能让科学家和医学家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而为所欲为。赫胥黎(Thomas Henry Huxley)在《美丽新世界》中给我们描述了一幅美好的景象,一个没有强权,没有疾病,没有社会矛盾,没有沮丧、疯狂、孤独和精神压抑的社会。但是我们真的会喜欢这个新世界吗?答案是未必。原因在于,这个世界中的人“也许健康富足,但他们已经不是人类。他们已不再需要奋斗,不敢去梦想,不再拥有爱情,不能感知痛苦,不需做出艰难的道德选择,不再组成家庭,也不用去做任何传统上与人相关的事”。一言以蔽之,在这世界中,人性已经被根本地改变了。作为一个理性存在,人类活着就应该去经历各种应该经历的,在不确定的成长经验中拥抱生命的真正意义。
——《当法律遇见道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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