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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近代司法档案辑考·诉讼文书卷
镇江市档案馆藏司法档案,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司法档案承载的信息极为丰富,除了展现中国近代的监所运行和法律文化,还呈现了近代的社会权力运作,亦是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史料文本。
ISBN: 9787559869470

出版时间:2024-06-01

定  价:498.00

作  者:唐华彭,卜兴荣 编著

责  编:张佳,黄斌,王琦,余向丽,冯宇航
所属板块: 古籍文献出版

图书分类: 案情/案例分析

读者对象: 大众

上架建议: 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字数: 530 (千字)

页数: 484
图书简介

镇江档案馆馆藏近代司法档案,主要展现了民国时代江苏镇江的社会实况,在近代中国司法史、法律史中具有较强的样本性。以这批档案为内容主体的国家重点档案专题保护开发项目“民国镇江司法档案开发研究”项目成果《镇江档案馆藏近代司法档案辑考》共包括法院管理卷、案件审判卷、监所管理卷三卷。

本卷为案件审判卷,内容涉及侦查文书、公诉文书、刑事审判文书(起诉状、庭审笔录、判决书等)、民事审判文书等。本书编撰时,图文并重,研究性文字和档案原图相配合,意在对镇江档案馆所藏近代司法档案进行有重点和深度的展现。

作者简介

唐华彭,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江苏省法律史学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科研和教学工作,撰有《镇江地方法院研究(1928—1949)》,在《法学》《法律史评论》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卜兴荣,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镇江市档案馆党组书记、馆长。

图书目录

绪 论

罪或非罪的刑事诉讼

特事特办的特种刑诉

关乎民生的民事诉讼

上 编

第一章 警察诉讼文书

侦查类文书

移送类文书

第二章 检察官诉讼文书

一、侦查类文书

二、起诉类文书

第三章 推事诉讼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第四章 当事人诉讼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第五章 律师诉讼文书

一、刑事类文书

二、民事类文书

下 编

案件举要一(刑事诉讼) 洪志炀、毕陈氏杀人案

案件举要二(特种刑事诉讼) 王家增汉奸案

案件举要三(民事诉讼) 胡培元诉蔡王氏解约迁让案

后 记

序言/前言/后记

序 言

《镇江近代司法档案辑考·诉讼文书卷》由绪论及上下编组成,上编包括五章“诉讼文书”,下编为三则原始案例。上编由“警察诉讼文书”“检察官诉讼文书”“推事诉 讼文书”“当事人诉讼文书”及“律师诉讼文书”五部分组成,五部分诉讼文书的次第组合,即警察—检察—推事—当事人—律师,涵盖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体现了辑考者的独特匠心。清末民初,近代诉讼体系逐步建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渐趋成熟,警察的侦查、检察的起诉、法官的判决、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律师的辩护,通过本卷的布局串联,形成比较完整的诉讼链条,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大体显现。阅读本卷,透过典型案例,有助于深入了解近代中国的诉讼。

关于传统诉讼制度向近代的过渡。时间跨度上,搜罗最早的诉讼文书为咸丰九年(1859年)丹徒知县的民事诉讼判词,最晚的为 1948年的相关诉讼文书,纵贯近一个世纪,有传统的继受,也有近代的转型。如本卷上编第三章的丹徒知县判词虽系“抄件”,却为咸丰九年的判决,传统判词的表达,如“索诈钱文”“受贿徇情”“殊堪痛恨”“显系扛架,亦属不合”“本应深究”等,以及判词的口吻,纯为一人法庭时的判官手笔。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则有同治十三年(1874年)的抱告状及保状各一份,其系同一案情的两份文书:一为子女不服从教养忤逆尊长,家长行使《大清律例》赋予的“送惩”权,请求官府“重责收押,俟其悔过自新”,再由家长“禀请核释”,官府同意收押; 一为该逆子被收押半年后,其父生病卧床,思子心痛,其母亲年迈,无人侍奉,乃由其母邀同亲属、邻居向丹徒知县申请保释,逆子承诺“悔悟”,不再“忤尊滋端”,知县这才堂谕放人。两则文书记录了一桩完整的诉讼案情:家长的送惩权,县衙的收押义务,家长申请保释的权利,是《大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条款有效施行的记录。以往判例判牍中所见家长送惩的多,而申请保释的少,该文书保留了这方面记叙。还有一份宣统三年(1911年)的民事诉讼文书:尽管当事人状告被“劣董”孙某敲诈勒索、争取人身自由,几乎声泪俱下,但江苏高等审判厅一纸批文“本厅为江苏全省最高审判衙门,越控之诉不便违章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新式四级三审诉讼程序创设之后,程序正当得到极好的体现。(参见本卷上编第四章《王老三上诉状》)

关于检察职能经历的传统到近代的过渡。在传统社会,州县衙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均须在第一时间由知县带领仵作、书吏人等临场勘验。时至清末,检察厅已然成立,新型检察官幼苗初长,近代法医尚待养成,勘尸验伤一类的工作只能由检察官操刀,完全担起了传统仵作的角色。如1912年1月26日镇江地方检察厅检察官接报来到命案现场,所作验尸报告表述为“验得该尸年三十三岁……经检验员如法相验唱报,委系生前受枪伤身死,余无别故”。(参见本卷上编第二章《江苏镇江地方检察厅办理命案报告(孙景元枪杀人)》)验尸过程及报告用语,与传统仵作勘验并无二致。民国以后,法医角色才慢慢出现,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检察官主要负责决定刑事起诉或不起诉,指挥司法警察或法医协助侦查勘验,由此彻底消除传统县官、仵作等延续的痕迹。(参见本卷上编第二章《江苏镇江地方法院检察处不起诉书》《江苏镇江地方法院检察处再议处分书》、第四章《朱克钰等抗告状》)

关于地方法院的设置。近代中国基层司法的改进,是整个司法改革的“老大难”问题,经历了清末民初的初等审判厅、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南京政府时期的县司法处、地方法院等几个阶段,至1947年10月全国尚有66%的县份没有设立地方法院,仍由配有承审员的县司法处审理案件。从本卷所辑档案可知,江苏省江浦县,虽与首都南京仅一江之隔,与位于镇江的、其时已是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距离也不过顺江半日可至,可是直至1946年,如此紧邻“京畿”的首善县属,竟然还维系“县政府兼理司法”之制,一应具体司法事务仍由司法处承审员经办,县长仍兼掌检察,行政与司法的界限模糊不清。(参见本卷下编案件举要二《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审理单》《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点名单》《兼理司法江苏江浦县政府刑庭侦查笔录》《江苏江浦县政府兼理司法事务押票回证》)其他偏远县属设立地方法院的滞缓,由此不难推知。

特种刑事诉讼文书尤其是涉及汉奸罪的诉讼文书的荟集,也是本卷的一大特色。 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惩治汉奸条例》,江苏高等法院镇江分院以其独特的区位及审级优势,受理了大量汉奸罪案件。本卷相关案例从兼理司法的县政府的侦查、捕捉、传讯,到向一审法院——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分院的移送文书,再到审理和判决文书,均有完整的流程记录。

除此以外,尚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文书,如女律师杨璞真为王徐氏、王于氏因田产纠纷撰写的上诉状,字迹清秀柔美,端庄紧凑,颇具女性书法风格。(参见本卷上编第五章《律师杨璞真撰上诉状》)民国时期,女律师参与诉讼逐渐兴起,比较著名的有郑毓秀、史良、沈仪彬等,近代镇江出现女律师代理诉讼(即杨璞真律师)系在1931年,与上述三人大致同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近代镇江在司法建设领域的地位。

本卷其他特征所在皆有,不再赘述。借此机会,再就目前司法档案资料的整理模式略陈孔见,就教于“辑考”作者及方家同仁。目前司法档案整理研究大致有四种模式, 一是完全按原档案存放单位的卷宗,整体扫描成图片模式,或供内部使用,或出版面世。优点是能原封不动地展示档案全貌,读者按需从中选用;缺点是档案存量有多有少,整理的人水平参差不齐,出版成本有高有低,少量的可以公开出版,海量的则一时难以问世,想利用者只能申请获准到相关整理单位内部查阅,手续烦琐,十分不便。二是选择性扫描。由整理者根据自己的辨别,从众多档案中选择自认为“有价值”的部分,归类拍摄或扫描,将图片整理后出版。优点是能保证档案原貌;缺点是经过整理者的删选,对整理鉴别者而言,固然是有价值的,那些“无价值”未被选录的档案,在另类需要使用者眼中,可能就是“有价值”的材料,却无法阅读原件,遗珠之憾在所难免,而且以图片尤其是彩图影印出版的,占幅大,成本高,定价贵,普通读者购阅,两可之间,往往踌躇。三是整理者将原始档案分类抄录整理,转成现代文字排版付印。优点是实际容量大,定价一般适中,文字容易转换成电子文档,使用便利;缺点是经过整理者的转手抄摘,原档案字体的辨认校勘的精确度难以保证,再行核对原档,难度甚大,既存的讹错可能将错就错,或顶多以“存疑”标识。四是根据既有司法档案进行辑考,融整理、考证及研究于一体。优点是根据编辑者的导读提示、观点引导,读者能迅捷把握档案内容要点,直奔主题,选择感兴趣或所需要的资料阅读利用;缺点是辑考文字与档案图片相杂,文字的逻辑系统性和图片的原始完整性均存在展示不足的可能。以上几种模式各擅胜场,也各有短板,全凭阅读者相机抉择,取舍由己。

囿于篇幅所限,本卷所录仅是镇江近代司法档案中诉讼文书档案的一小部分,但其通过择选和考证诉讼文书档案,考察特定地区诉讼状况的尝试是成功的。本卷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档案为主,但其中少量的晚清诉讼文书档案弥足珍贵,为了解传统诉讼向近代转型的一些特征提供了视窗。故此,本卷所选档案用“少而精”来形容,当不为过!

张仁善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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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档案承载的信息极为丰富,除了展现中国近代的监所运行和法律文化,还呈现了近代的社会权力运作,亦是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史料文本。

精彩预览

本书是国家重点档案专题保护开发项目“镇江市档案馆民国镇江司法档案开发研 究”的结项成果。该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立项,并在其关心指导下,由镇江市档案馆联合江苏大学法学院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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