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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 黄宗智 著
一部写给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的书,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
ISBN: 9787559862846

出版时间:2023-09-01

定  价:138.00

责  编:和永发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社会科学总论

读者对象: 历史爱好者

上架建议: 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总论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590 (千字)

页数: 872
纸质书购买: 天猫 有赞
图书简介

本书收录黄宗智教授有关中国研究的主要理论与方法的代表性论文20余篇,囊括了作者50多年学术生涯的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全书内容既涉及明清以来的中国农业史和乡村经济,也涉及明清以来的中国法律史和基层治理。作者深入讨论了历史传统对现代中国的深远影响,并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书中提倡“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主张从中国自身实际出发,检视西方理论的种种局限。作者还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对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

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图书目录

导论 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1

第一编 中国经验的悖论性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33

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82

《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导论/127

第二编 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179

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213

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260

第三编 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295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331

我们的问题意识:对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反思/359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421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447

第四编 融合中西方的学术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 ——道德、权利与实用/489

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522

怎样推进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发展?——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的比较/579

第五编 进一步的前瞻性探索

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609

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从承包与合同的区别谈起/655

国家—市场—社会:关于中西国力现代化路径不同的思考/689

“小农经济理论”与“内卷化”及“去内卷化”/727 

附录

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合一: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759

代后记 实践理论与中国研究:法学与社会科学/804

序言/前言/后记

编者按:近年来黄宗智教授大力提倡“实践社会科学”进路的中国研究,已出版“实践社会科学”三卷本、《实践社会科学研究指南》等以“实践社会科学”冠名的著作多种。日前黄宗智教授又推出新作《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此书为黄教授50余年学术生涯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的精粹集结。以下分享的是黄宗智教授为这本书所撰“代序”的部分内容,在这篇“代序”中黄宗智教授对“实践社会科学”的内涵做了简洁清晰的论析。

代序 实践社会科学:一个总结性的介绍和论析

“实践”概括之创建的主要目的在超越主客观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我们可以仅凭主观理论设定,或仅凭客观经验堆积来做学术,但实践则是生发自两者互动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既不同于简单的客观经验叙述,也不同于已有的主观建构,而是主客观二元的结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求从实践出发来做研究,目的在既照顾到理论假设,也照顾到经验发现,是有意识地聚焦于两者的结合。笔者已经以这样的角度和词汇来详细论释“实践”(黄宗智,2023c),但发现上述的“实践”其实还是个不够清晰和不太容易真正掌握的概念。为了更好地说明“实践”的含义,本文试图以更具体的一般“学术实践”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实践社会科学”的含义。

真实感与经验研究

此外,根据笔者自身的学术实践经验,研究者的“真实感”也是实践学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即便原始材料再丰富,如果受到过多意识形态或单一文化霸权的影响,或因研究者年纪太轻而缺乏必须的伴随人生经验而来的比较成熟的真实感,也可能会使研究者将主观意识过分强加于被堆积的经验证据,或陷入简单的经验叙述,缺乏新鲜贴切的概括。

在我个人的学术实践经验中,自己对“真实”的经验证据的理解主要得自并可见于三卷小农经济研究:《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以及三卷法律史研究:《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

前者是基于之前不可能做到的经验材料占有,结合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20世纪30年代后期和20世纪40年代初期非常详细和系统的,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个村庄的一家一户的材料,以及我自己20世纪80年代的后续详细实地调查;后者则是基于众多新开放的县级诉讼档案中的个别实际案件的详细记录。这样的材料允许我们做到比之前的研究更基本、扎实、可靠的研究。笔者将这样的材料称作“一竿子插到底”这是我和学术知己国内经济史学界领军人物徐新吾先生用来相互鼓励和称道的话。的关乎实践和实际运作的研究素材,这样的研究素材是现代社会科学和交通条件兴起之前,极难极少可能掌握的资料。

更有进者,笔者自身虽然相对年轻(15岁)便上大学和进入研究院读博(19岁),但由于受到来自双重文化的深层内心矛盾的影响,直到中年时期(35—40岁)方才进入全心全力投入自己心底里最最关心的问题的研究状态。一方面,确实失去了许多年的时间;但另一方面,则因此能够带有比较成熟的“不惑”真实感而投入自己有幸获得的研究机会和材料之中。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巧合是,在进入中年人生阶段之后,一开始便要求找到使研究者能够“一竿子插到底”的经验材料,而不仅是悬空的、不可实实在在掌握的经验材料。同时,又因为机缘巧合,正好在中美建交和开启学术交流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便重访研究满铁详尽调查过的多个村庄,之后又深入地方政府诉讼档案。如今回顾,笔者由于经历过深层的双重文化矛盾并与之挣扎的状态,自始便对所有的理论(尤其是背后有政权推动的理论,亦即“意识形态”)都有一定的保留,坚持要从各家各派理论中选用其对自己的经验发现有用的部分;因此,没有受到过大过多的某一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对待理论的基本态度当然也受惠于进入中年之后比较成熟的真实感。

二十来岁的青年们不一定能够领悟到我这里谈到的真实感的含义和重要性,但它确实是我自身研究经验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一个比较重感情的人,我在年轻时候的一个重要弱点是比较容易陷入感情用事和深层矛盾的心态,直到将近中年方才算是从那样的状态走了出来。但不是简单走入了某种“成熟”的单一维的自以为是的理论思维,或单一维的经验认识,而是形成了深层的强烈据实求真的意识。

如今在四十多年之后反思,方才认识到,自己正好在那样的不惑年龄段时期幸运地获得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的机会,乃是高度偶然的巧合。这不是自己的某种特殊才能,而是一种偶合。这个偶然的幸运机会加上伴随人到中年而来的不惑心态和真实感,才是我之后做求真学术的主要依据和动力。

多家理论的启发

影响我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自己青年时期曾经(受父亲和导师萧公权先生影响)过度偏重英美自由主义并引起了对其的深层反思,而后又对中国革命在感情上的认同而过度偏重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要一直到35岁以后方才发现这两大意识形态化理论之外的两大非主流理论,即“另类”的实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并逐步在诸多方面受到它们的深层启发和影响。

由于当时已经形成的真实感,我自然而然采纳了深层和相对稳定的对待所有理论的基本态度:取其有助于自己深入认识、理解经验材料并表达自己的发现的那一部分。青年时期,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对我的影响,确实曾经将我置于深层的矛盾拉锯之中。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是处在一种瘫痪的学术状态,但这也让我对两者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使我后来能够更加成熟地对待这两大理论和新接触到的实质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理论。由于对上述四大不同理论传统的基本思路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它们全都很自然地成为我对每一项重要的经验研究的认识和理解的出发点和有用工具,使我对所有理论都采纳选择性地使用、改组或推进的态度。只要凭自己的真实感而认为有需要,便会毫不犹豫地试图据某一理论的启发来建立新的概括和表达,特别是能够充分表达从新经验证据得出的“悖论”或“矛盾”性的概括。这样的学术和对待理论的态度不仅聚焦于实践,也聚焦于实用。

这是我创建的不少新概括和用词的依据。我在中年之后的一贯态度是:只要能够更精准地捕获自己的真实感和研究中所看到的经验实际,便会努力使用、建构新概括和用词来表达。举其要者为例,包括有关小农经济的“内卷”“内卷型商品化”“没有发展的增长”“半耕半工”“新农民”“新农业革命”等,以及有关法学和治理体系的“实用道德主义”“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半正式调解”等。相对已有理论,它们都是带有一定的“悖论性”(paradoxical)的概括,反映了其背后的实践和实际运作与西方现有理论预期的不同。

以上这些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笔者碰巧在年届“不惑”和带有较平稳的“真实感”之后,才获得深入社会底层的实际运作的研究机会;同时,由于早年的深层意识形态和文化矛盾,因此需要对各家各派不同理论洞见的选择性借用、改组、推进来概括中国的基本实际。今天,在40多年之后回顾,我更加强烈地感觉到此中的偶然性。

回顾之上的反思和前瞻

如今回顾,在自己总共六十多年的学术生涯中,确实走了不少弯路。先是过度偏向自由主义的研究,在父亲和导师的影响下所写的《梁启超与近代中国的自由主义》(Huang,1972),虽然确实受到自由主义的深层影响,但并没有能够解决自身最深层的诉求,即解决自己心底里最深层的中西矛盾和追求一种更贴近中国历史实际的思路。其后,写过几篇受到马克思主义较大影响的零散、摸索性著作,但仍然没有能够激发、满足自身最深层的学术理念,实际上仍然处于学术的半瘫痪状态。直到自己执教十多年之后,已经接近中年时,方才真正认识到求真的道路,一方面要求自己投入最基本的实践经验材料的研究,另一方面据此探索真正符合那样的基本实际的概括和理论。在此过程中,广泛采用各家各派最具真实洞见的理论概括,并将其按需要适度改造为更能表达、说明自己在关于中国的从实践出发的经验研究中所发现的真实。必要的时候,不仅加以选择,还加以重释或重构,或借助其来建立新的更贴切的概括和理论。

其中,我发现许许多多中国的真实经验不符合西方主流理论,都是具有独特历史根源的现象。在逐步根据这样的发现来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概括之后,自己逐渐真正认识到:理论绝对不应该是给定的、死的概括,必须根据实践对既有理论做出选择、更新、重组、改进,才能产生具有真正生命力的理论,才可能形成真正符合中国一系列相对现有西方理论的“悖论”实际的新精准概括。

我认为,自己由于40岁前后形成的一种一贯坚决求真的学术态度和进路,由于特别关注最贴近实际的实践(而不是单一面的表达或理论,也不是简单的经验堆积),因此形成了一种不断求真的研究进路。这是因为实践不同于表达,实践是时时刻刻都在变动的。去年或上一个十年的实践不一定便是今年的实践。正因为实践生成于主观和客观、现代西方与现代中国间的不断的变动,它既是最新的变化的预期,也是最具有真实分量的实证。它不会是简单的、不符合真实的话语建构,更不会仅是表达层面的主观理论,更毋庸说僵硬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建构,它当然也不是简单的经验堆积。这才是我们在学术研究需要追求的实用的和实质的真实,也是我们最需要探寻、塑造最合适的理论概括的真实。这才是笔者这四十多年来采用实践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进路的根本原因和理念,也是十三卷“黄宗智著作集”的研究进路。

至于未来,笔者认为,我们不可拒绝今天已经成为中国实际存在的中西并存互动的基本实际。以后的出路将在更清晰、精准和明确地结合中西的优点来达到一种新的超越性的新中华体系,类似汉代以来的“儒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在思维方式上,不仅要延续原有的二元互动合一基本思维,还要有意识地纳入西方特别适合于机械化的不可或缺的形式化演绎思维,也包括其优越的个人本位的自由、权利理念等。当然,这不是将其视作唯我独尊的“真理”和普适的“科学”,而是将其纳入中国更宽广的二维与多维并存互动合一的思维——既超越强势的西方“现代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也超越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一句话,这是对凭借中国宽阔的二元和多元合一思维来达到综合性和超越性的一种新中华体系的认识和思考。就目前来说,许多这样的趋势仅体现于最前沿的实践,但未来无疑将会越来越明确地也显示于新型表达的逐步形成——尽管表达无疑难免会连带有脱离实践的话语建构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实践社会科学”应该依然是个相对比较贴近实际运作及其新动态的学术研究进路。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在由《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联合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中,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位列其中。以下节选的,是黄宗智教授新作《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一书“导论”的部分内容。

导论 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节选)

本书从笔者近三十年来最主要的理论—方法著作中精选了21篇论文,分为不同主题的六编。它们足可代表笔者60年学术研究生涯中的主要经验发现,以及基本方法—理论概括。

一、中国经验的悖论性

本编开篇是开启笔者理论—方法思考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此文是笔者在完成最早的关于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两本专著之后的后续思考。由于认识到中国经验实际与现有几乎全部主要社会科学理论相悖,提出中国研究必须摆脱现有主要理论的框框和局限,从历史经验实际出发来认识中国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也就是说,要将一般的认识路径颠倒过来,不是从现有理论出发去认识中国实际,而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现有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通过与现有理论对话并对其进行修改、推进和重构来建立符合中国经验的概括。不然,将陷于诸多源自某种理论性错误预期的无谓争执。

此文发表于1991年。当时,中国研究的主要分歧是美国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中国改革之前的(经过一定程度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孰是孰非。两者一方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乃是普适的经验,另一方则坚决批评伴随资本主义而来的阶级矛盾和帝国主义。两者固然壁垒分明,但仍然有一定的共识,尤其是认为市场经济必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兴起/发展,这主要是伴随工业化而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正是两者之间的这一基本共识突出了中国经验的悖论性。十四世纪以来长江三角洲大规模从水稻生产转入棉花—纱—布的生产,后者每亩需工180天,相对前者的10天扩大了18倍,但只给予农户数倍的收入。那是“没有(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的总产出增长”,也是“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和“过密型/内卷型商品化”,并且只导致畸形的城乡单向贸易(仅有乡村输出优质产品给城镇,较少逆向的交易)。由于单位土地价格(地租和地价)伴随内卷型农业而上升,完全消灭了之前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业雏形——那是因为小农户使用廉价的家庭辅助性劳动力来协助生产(笔者称之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使经营式农场无法与之竞争。以上现象都是与两大主流理论预期相悖的中国实际。

当时,此文在国内引起比较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几大主要学刊(《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所组织的围绕此文和笔者《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与《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书的学术会议和多篇专题讨论。如今回顾,此文所指出的中美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其在分歧之中仍然存在的共识,以及其所引发的“规范认识危机”仍然在主宰着中国研究;其不同不过在于,1990年之前的分歧和共识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不再是西方学术和大部分中国学术间的分歧,而是广泛存在于中国国内在改革期间兴起的学术间的分歧,也仍然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两者间的前提共识,尤其是规模化生产必将替代小农户生产,仍然是与中国实际相悖的。我们需要直面这样的悖论。

本编第二篇文章一方面延续了上一篇文章的思路,探讨的问题仍是为何与如何建立比西方两大主要理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但加上了几个前文所没有的维度。它是“悖论”文16年之后的著作,当时笔者已经完成1990年开始做的从法律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及其近现代演变,试图从法律的实际运作(“实践”)出发来认识和概括中国法律传统的两本专著。其与之前的《华北》和《长江》的不同,既是由于题目(法律)本身的影响,也是由于受到新理论潮流后现代主义的影响,集中考虑到之前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没有的重要维度——法律的“表达”(或“话语”)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联。

同时,由于中国法律话语/表达与西方十分不同,笔者认识到,两者在思维习惯方面也带有深层的不同——一个比较注重逻辑上的一致性(“形式主义”逻辑的思维),并因此具有比较强烈地将其理论推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下面还要讨论);另一个则相反地强烈倾向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在法律方面,特别是长时期的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二元并重)笔者将其称作“实用道德主义”。这种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与西方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此,笔者认识到,中西方的不同不仅是经验实际和理论概括方面的不同,更是话语和实践之间关系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认识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悖论”,更要认识到两者在表达和思维习惯上的不同。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不仅要照顾到双方经验实际之间的不同,更要照顾到双方表达方面的不同。不仅要认识到二者在话语和运作两维任何单一维之间的不同,更要认识到两者在对待两维之间如何相互关联的不同。

中国长期习惯于两者的互动合一,西方理论思维则多侧重依赖演绎逻辑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使其理论成为单一面化的建构,甚至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想化建构。它不仅对待中国如此,对待西方自身的历史经验也如此。因此我们不仅要照顾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背离和差异,更要考虑到西方的理论概括与其自身的实际和实践间的差异和不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笔者之后长期探索的一个重点。

由于该文是笔者为国内青年学子开设的“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从2005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所写的总结性介绍,在表达的层面上更直白简约,并加上了一些有关学界动态的比较实用的具体说明和细节,也许要比一般的学术论文更简约易懂。笔者后来将其纳入2007年出版的第一本理论—方法书《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作为代结论。它足可代表和总结笔者当时对于如何处理理论与经验实际之间关联的总体性思考。当然,也是对之前“规范认识危机”一文的推进和更新。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2015年出版的第二本方法—理论书《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的导论。以上总结前两篇文章的重点在于中国的经验证据和西方的理论概括之相悖。《实践与理论》中包含了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相悖的内涵,但同时也明确地聚焦于实践与表达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是一个受到布迪厄实践理论影响的概念,即用“实践”来超越西方理论界普遍倾向主观与客观、普适与特殊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将其看作二元互动的领域。譬如,“实践”既带有客观的阶级“习性”的一面,也带有临时、紧迫的主观抉择的一面。又譬如,“资本”同样既带有物质的一面,也带有主观“象征(资本)”的一面,两者可以相互转换。这些是超越主观和客观、能动和结构、物质和象征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的重要洞见。

但与布迪厄不同,笔者关注的不仅是横切面中的实践与理论的关联,更是纵向的长时段历史演变中两者既背离又合一的关联。这是布迪厄理论中所没有的维度。笔者聚焦于此的原因,是新近完成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的研究专著。正是在高度道德化的理念和实用性的法律实施(实践)的长期共存和互动中,形成了中国正义体系演变的基本动力,也组成了其“实用道德主义”的核心,即其“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的特征。这不仅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的基本特征(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律传统十分不同),更是中国传统思维的一个基本特征。

此文所采用的论析方法是通过中国实践的经验证据,与韦伯的形式主义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及康德的“实践理性”理论等之间的来回对话,来澄清笔者所形成的“实践历史”“表达与实践”“实用道德主义”等主要研究进路和概括。一方面,它是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悖论”概括的延伸;另一方面,该文后来成为笔者迄今六七年中的一些进一步思考的主要出发点,尤其是从主要是回顾性的“悖论”文章进入对现实的关怀和研究。它伴随笔者近15年从主要为英语读者写作转为主要为国内读者写作,从对中国现实的“想而不写”到积极关怀,更进入对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的探索。

二、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

上一编的三篇文章是以与西方理论对话为给定前提的。笔者从自身的阅读和学习经验(从35岁开始认真关注西方理论)中逐步形成的进路是,我们必须掌握西方不同的主要理论传统。其原因,首先是通过它们之间的争论或相互批评来推进并深化自己对各理论传统的认识;同时,借助西方不同理论关于中国的洞见来推进自己关于中国的悖论经验和实践的概括,目的是创建最符合中国实际和最强有力的理论概括。本编聚焦笔者带着以上目的学习西方理论的一些经验和思考,包括对各大理论传统,从其是否具有对中国的实际洞见的角度来进行论析。笔者将此项工程称作“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来认识中国”,对西方不同理论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重构。

笔者自始便多聚焦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和意识形态,以及比较“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尤其是“小农经济理论”。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兴起之前,它们堪称西方三大主要学术理论传统。在笔者1990年从农村社会经济转入法学研究之后,则更多关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理论,并同时将自己所较多借助的“实质主义”理论推广到笔者认为与其具有高度亲和性的实用主义和实践主义理论。笔者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将各家各派理论都视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用关于中国的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修改、推进和重构。

本编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98年,此文是笔者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学习和使用理论之后的回顾和反思。文章首先说明,理论绝对不是给定真理而仅是可用资源,使用理论的最好方法是按照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并且绝不限于单一理论传统,而是借助所有可用理论资源来形成关于给定题目或相关经验证据的最符合实际和最强有力的概括。本文回顾自己对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以及实质主义理论的使用之外,还突出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贡献及其偏颇。文章同时指出,我们需要避免、防御学术界四大常见的理论运用陷阱:不加批判地盲目使用、意识形态化地使用(为的是权力和控制而不是求真)、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如民族感情或西方VS. 中国中心主义感情)地运用,或功利性的赶时髦地理论运用。其中关键在于真诚的求真学术动机——尤其重要的是对中国现在和未来的诚挚关心。

本编第二篇文章《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与高原合写),是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所普遍显示的“科学主义”偏颇的论析,说明社会科学理论大多试图模仿18世纪牛顿力学所追求的普适和绝对真实理论(可以在实验室证实的理论)。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人间世界和自然世界是不同的。人是具有意志、感情、理念的实体,不可等同于简单的一对一的可以在实验室中重复的牛顿物理世界。虽然这是明显和基本的道理,但社会科学迄今仍然带有追求普适科学规律的强烈冲动。然而,实际上,即便是物理学,如今也已经从简单的牛顿力学转入充满不确定性、相对性的量子力学的认识。但是,今天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学,仍然坚决追求普适真理和规律。譬如,形式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仍然坚决将法学设定为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从几个设定的基本公理(axioms)出发,然后演绎出一系列普适的定理(theorems),坚决要求采用同样的形式化推理来设置、论析人间世界的法律。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及法学的“个人权利”这两大被设定的前提性公理,相对实际而言,也明显是比较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建构,但它们迄今仍然主宰着“主流”经济学和法学。

在方法层面上,笔者特别指出,除了传统的演绎和归纳这两大科学方法,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实用主义理论鼻祖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所提出的合理推测方法(abduction,区别于演绎[deduction]和归纳[induction])。它是如今医学诊断中常用的方法,既不同于归纳也不同于演绎,而是在有限的经验证据之上,逐步做出合理推测,逐步排除错误的推测,最后得出最终的诊断。对社会科学来说,它其实比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演绎和(经验主义的)归纳更为适用。其实,灵活的、有限定经验边界的结合演绎、归纳和合理推测的研究方法,要远比简单地主要依赖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论析更强有力,更可能得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

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联想到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 Merton)所提出的学术理念——“中层理论”,即有限定经验范围的可资论证的,区别于宏大的不可论证的(只会导致众多无谓争论的)普适理论。笔者认同默顿的这部分思路,但并不认同其意图凭借中层概念的堆积来达到全面的普适理论的追求。

正因为如此,如果能够恰当地界定适用范围,有的理论家确实能够通过对几个关键要素的论析来得出充满启发、带有解释力的局部性理论。笔者在这里以经济史理论界的瑞格里(E. Anthony Wrigley)、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恰亚诺夫(A. V. Chayanov)为实例,指出他们的理论对认识中国历史实际的有力洞见,以及他们和更高度科学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主要追求普适理论的理论家们(如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onald H. 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之间的不同。量化研究也是同理,需要在限定经验范围之内,通过新鲜的资料和洞察才能做出重要的贡献——此点可以用新近的皮凯蒂(Thomas Piketty)借助历时性(而不是横切面)的经验证据来推进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历史演变的研究为例来说明。

以上总结可以视作笔者个人所追求的理论和方法。它的出发点是承认人间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不同,承认追求牛顿物理学的普适理论之不适用于社会科学,要求能够考虑到人间世界复杂性的有限定适用范围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局部理论的追求。我们对待普适化的形式主义理论的态度,应该是排除其不符合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和理想化的一对一的因果规律的追求,在有经验边界的范围内,符合实际地追求合理的推测,据此做到最可能最贴切地符合真实的概括。说到底,形式主义经济学和法学都做出过有用的研究,但我们需要抛开其追求普适规律野心的意识形态化一面,才能够认识到其可能符合真实世界的实质性贡献。这是笔者对待所有理论的一贯态度。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是笔者就迄今对社会科学界影响最大的四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实质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综合性论析,集中于笔者(开设了15年的)理论入门课程所挑选的示范性著作,分别点出各个传统对中国历史实际至为关键的洞见和偏颇。此文既明确指出经典新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的洞悉,也指出其对市场经济的片面化和理想化表达的偏颇。同时,既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对西方资本主义丑恶面的洞察,又指出其与新自由主义一样过度普适化、片面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偏颇。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和偏颇,才能真正认识到其不可或缺的洞见。至于后现代主义,它为我们提供了对前两者共有的科学主义、现代主义及西方中心主义偏颇的有力批评,指出它们对历史实际的虚构和片面化,突出了对话语虚构的认识和关键性。但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后现代主义理论自身严重偏向较极端的特殊主义,完全拒绝现代主义,拒绝真实(实际)存在的偏颇。最后是实质主义/实践主义/实用主义。与其他三大理论不同,它更重视真实世界及其经验证据和实际运作,在认识论层面上更倾向于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片面化、普适化的理论前提“公理”出发。但其缺点是容易局限于回顾性的经验证据和实践,缺乏更为明确的前瞻性。因此,笔者特别突出需要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笔者所谓“前瞻性的道德理念”指的是扎根于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理念,而不是像经典新自由主义那样被虚构为普适的、科学的、排他性的“绝对真理”。尽管笔者认为道德价值的选择具有相对性,但笔者提倡的是:主导中国的崇高理念是来自中国文明和中国革命传统的道德价值,而不是要像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那样将其自身的价值观虚构为绝对真实的、科学的、无可辩驳的普适真理。

以上是笔者目前对现有主要理论的基本认识。这当然还是个在逐步形成和探索中的阶段性总结。正因为如此,不带有普适和绝对真实的意图,而仅仅是一个根据笔者数十年在几个有限领域的经验研究积累和认识中所得出的对目前的主要理论传统的判断、选择和综合,故不应看作笔者所要提倡的绝对真理或科学公理。

三、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以上两编已经说明,笔者追求的是符合中国悖论实际的理论概括。上面我们已经看到,笔者关于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两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内卷化”,以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三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实用道德主义”这两大概括,都突出其与西方经典理论及其预期的不同。本编纳入编者其他几篇比较重要的关于中国实际的新概括。

本编第一篇文章中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是笔者沿着两套专著的经验发现进入与其相关领域的经验证据之后得出的概括,追求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迥异于西方理论的概括。首先,19和20世纪关于基层治理实际的档案资料证明,中国的基层治理具有和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十分不同的特征。中国中央的皇权固然高度集中,与西方古代的封建制度和现代的民主化体系都很不一样,但其基层治理却相对十分简约,无论相对西方的封建制度还是现代官僚体系都十分不同。国家高度依赖基层不带薪酬的准官员。这些不带薪酬的准官员由社区推荐和官府认可,而且基本听其自主运作,在调换人员或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上级官府才会介入。即便是县政府衙门内部,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半正式治理模式。正如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指出的那样:与现代西方官僚体系相比,这无疑是一个既高度中央集权又十分简约的基层治理体系,与西方相对低度的中央集权和相对高度的基层渗透力的体系形成了鲜明对照。

这一制度的形成无疑和中国高密度人口和内卷化农业相关:在相对低的田赋收入的情况下(大约相当于农业总产出的2%—4%,相对西方封建制度下的10%和现代政府的更高税收比),政府只可能支撑较简约的基层治理人员和机构,因此高度依赖半正式的不带薪人员。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体系也要求尽可能简约的官僚制度,因为每多隔一层便会加重官员对皇权体系的离心威胁。这样一个晚清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20世纪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型式。这是一个迥异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及具有其现代化模式的中国特征。

这个体系的根源部分可以追溯到中国长时期的儒法合一传统。前者要求社区和家族尽可能自治,自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后者则更倾向于高度正式化的国家法律和司法机构。同时,其特征也可见于今天的中国,尤其是在基层的治理方面,同样与西方高基层渗透力的科层制体系很不一样。

本编第二篇文章处理的问题,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笔者提出的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异同。中国国内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主要是将其等同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归根到底,是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两者都视作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系兴起的源头。

但是,正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区别他提出的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兴起的与国家(政府)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后由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两大演变过程所形成的处于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前者指的是伴随主要在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兴起的,与国家形成二元对立的公共领域,那是伴随资产阶级为了从国家和贵族争得更多营利权利而兴起的公共领域,也是伴随古典自由民主主义而来的历史现象;后者则不是,它实际上是之后形成的属于前者的“结构型转型”(该书主标题是“公共领域的结构型转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中间地带所呈现的公共领域。

其实,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演变过程与两者都很不一样。相比前者,中国根本就谈不上与国家机器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趋向英美古典自由民主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相比后者,它也十分不同: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不是两个趋向权力比较同等的实体之间的相互渗透(也不是哈贝马斯所特别关注的那种法西斯主义,以及其极端的种族主义、军国主义和领袖崇拜政治的兴起),而是一种承继“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第三领域组织。它是由集权的国家和简约的基层治理的结合与互动所产生的处在国家与社会间的组织,如国家法庭和社区调解的互动所产生的半正式第三领域中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处理了比国家法庭要多的纠纷。在基层治理层面,它更多依赖不带薪酬的半正式人员。它也包括民国时期在各大城市兴起的商会组织。它们都不是与国家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是来自国家的社会化或社会的国家化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的产物,而是由国家积极提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产物。此类第三领域更包括集体时期共产党相当程度的领导和掌控的村庄集体社区的自治。以上实例都具有上列的一系列中国“特色”,都与中国长期以来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传统直接相关,不能勉强塞进源自西方经验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结构性转型”的框架来认识,更不可等同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市民社会”概括。

本编第三篇文章论述的是笔者在美国教学和写作38年之后对这一经历比较系统的反思,既与本编主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有关,也和上一编主题“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议题紧密相关。首先,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三代美国中国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的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前两代主流理论的主导意识,是美国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必定会或应该追随的模式。先是第一代对共产主义革命模式的完全拒绝,然后是第二代将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模式看作中国应该遵循的现代化路径。虽然如此,伴随美国反越战潮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的兴起,美国的中国研究中兴起了反对主流学术的浪潮,形成了左右对立的局面。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决定性影响,更是主流和反主流理论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对立双方的基本动力,其实都主要来自美国自身的政治和理论倾向,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认识。据此,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学术是多么深层地受到非学术性、非科学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至于第三代,伴随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兴起,他们开始反思美国过去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认识论,并倾向强烈批评西方现代主义/科学主义及西方中心的认识论。但是,其动力同样不是来自对中国实际的认识,而主要是受到美国自身理论和意识形态转向的影响。新的反对潮流与之前的主导模式,同样都是来自理论主导的虚构,而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扎实研究和认识。其核心是从美国优越论一变而成与其对立的中国优越论(虽然名义上是“去西方中心主义”,但实际上仍是根据同样的西方中心标准——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来立论)。总体来说,三代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学术演变,其动力最终都来自理论潮流和意识形态,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深层认识,更说不上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幸福。

我们今天需要做的,是摆脱此类理论和意识形态主导的问题意识。对认识真实的中国来说,过去的正反两方所做的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论争。我们要摆脱从理论/意识形态出发的恶习,更要摆脱长期以来习惯使用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要么是美国优越论,要么是中国在同一标准下同等或更加优越的理论。我们需要从经验实际和中国的实际运作出发,看到中国如今的悖论、矛盾实际,关注其二元并存(中西方传统、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市场竞争机制与国家主导的经济决策等)。换言之,即被西方理论习惯视作非此即彼的思路。因为中国的基本实际已经成为中西并存和互动,两者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作用和互补的一面。只有认识到这点,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今天的中国,建立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本编第四篇文章是笔者为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研究专著重版所写的“总序”。该文先比较精简地总结了一些笔者在研究中发现的有关调解、侵权法、赡养和继承法、离婚法、产权法等方面堪称明智抉择的经验证据,以及在程序法、刑事和解、刑讯逼供等方面看起来不那么合适的抉择的经验证据,再将其置于与韦伯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的对话之中,以说明韦伯这方面建构的主要论点和逻辑。此文通过比较韦伯的理论建构与中国明清、民国时期和当代法律演变中所展示的抉择、逻辑和具体条文,指出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所显示的与西方的不同,以及中国法律传统与其现代演变趋势的特点,目的是突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概括与韦伯代表的西方主流形式理性法律的不同。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对自己五十多年研究的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回顾,追溯到具体的研究课题和发现,据此总结笔者所提出的创新性理论概括。该文将此编的前两篇文章“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概括置于笔者整体的研究历程和理论思路的框架中来讨论,亦可以视作对本编主题“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比较详细和具体的总结性论述。一定程度上,此文也是本书前三编的一个总结性论述,是一个结合具体经验/实践研究和理论概括的比较轮廓鲜明和简约的总结。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名家推荐

通过研读黄宗智的著述并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周黎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由于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脱节,当代中国实践在学术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概括与总结,于是从历史中寻找“本土性”,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共通路径。历史社会学在近年的急遽升温以及“社会学本土化”问题的热烈探讨,成为这一本土化转向最显明的表征之一。黄宗智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寻求构建本土性学科理论体系的代表性尝试。同时也显示出,从中国经验提炼中国概念,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道路,以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共识和自觉。

——《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

编辑推荐

编辑推荐一:“尊西人若帝天,视西籍如神圣”,这是“五四”时期“国粹派”学人邓实对当时知识界风气的描述。一百多年过去了,中国知识界的氛围固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似乎仍未完全摆脱“殖民地”的心态,一切以西方观念为最后依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黄宗智教授和他近年大力提倡的“实践社会科学”进路的中国研究显得异常引人瞩目。在最近公布的由《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联合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中,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位列其中,可以说黄教授以一己之力贡献了一个学术热点。在本书中,黄宗智教授对“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等做了清晰、深入的说明,并向我们展示了循此进路可能达到的研究深度和广度。相信此书的出版,必能助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早日实现独立自主。

编辑推荐二: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提出了许多标志性的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新农民”等等。近年来,随着“内卷化”的成功出圈,各行各业都在说“各种卷”。然而“内卷化”真的可以这样用吗?学术层面的“内卷化”与大众理解的“内卷化”的含义又有何不同?我们不妨看看将“Involution”首次引介入中国的黄宗智教授怎么说。他是怎样由阅读吉尔茨的理论提出“内卷化”?他又如何学习其他重要流派学者如韦伯、卡尔·马克思、恰亚诺夫、布迪厄等人的理论?他是怎样收集具有新鲜感的经验材料?他又如何连接经验与理论?黄宗智教授近年来大力提倡“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主张扎根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研究。本书对其倡导的“实践社会科学”方法做了全面介绍,相信一定可以给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以启示。

精彩预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学术生涯中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等,黄教授的这些标志性提法很多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内卷化”的成功出圈,各行各业都在说“各种卷”。然而“内卷化”真的可以这样用吗?学术层面的“内卷化”与大众理解的“内卷化”的含义又有何不同?我们不妨看看将“Involution”首次引介入中国的黄宗智教授怎么说。

“小农经济理论”与“内卷化”及“去内卷化”(节选)

今天,在笔者最初提出“内卷化”概念的35年之后,并在其已经成为常被人们使用的概括时来重访此课题,为的是更清晰简约地说明这个现象和小农经济理论的关联,也是要借助多位其他学者和笔者自身所增添的有用概括来进一步澄清“内卷”的实质含义,同时,加上笔者关于中国农业经过近几十年的一定程度的“去内卷化”过程之后所凸显的演变机制和理论逻辑的研究。由于中国的小农经济乃是全球存在最长久和体量最大的小农经济体,也是“内卷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而其新近的演变,包括“去内卷化”,又是比较突出的小农经济现代化实例,足可更明晰地说明其中的原理和演变机制,并澄清其与西方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历史经验的不同。更有进者,小农经济,不仅在中国也在全球众多其他发展中国家,是最近几十年在全球大规模兴起的“非正规经济”——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没有或少有法律保护和社会福利的劳动者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主要来源,其从业人员数量如今已经达到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城镇劳动力的一半到四分之三以上,在中国最多。它无疑也和小农经济的“内卷化”和“去内卷化”直接关联。目前,中国这方面的未来走向既充满疑问又充满希望。

一、内卷化的两个基本实例

这里,我们再次从笔者35年前所表达的“从最基本的史实中去寻找最重要的概念”的方法来进入讨论。回顾中国从1350年到1950年六个世纪的农业史,其间至为突出的演变无疑是伴随棉花经济的兴起而来的农业进一步“内卷化”:此前,中国没有人穿着棉布;其后,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着棉布(丝绸的进一步推广无疑也十分重要,但其穿着限于上层社会);仔细观察棉花—棉纱—棉布的生产,我们会看到,在长江三角洲,一亩棉花的种植、纺纱和织布总共需要180个工作日(其中最耗时间且报酬最低的环节是纺纱,占约一半时间),18倍于一亩水稻所需的工作日,但其所带来的总收益仅是水稻的数倍,亦即意味着单位劳动投入报酬严重递减。这就是被笔者称作(农业)生产的“内卷化”的核心实际。它说明,棉花—棉纱—棉布相对水稻更高的按亩收益是以每个工作日的收益递减为代价的,而那些报酬递减了的劳动大多是由家庭的辅助性劳动力——妇女、老人和小孩儿——来承担的(笔者将之称作农业生产的“家庭化”)。而从水稻转入棉花—棉纱—棉布背后的一个关键动力,显然乃是人地压力:在长江三角洲,1393年人均耕地为3—4亩,到1816年,仅为1—2亩;平均每户农民种植面积从15—20亩减少到5—10亩(同时期英格兰户均种植面积约为750亩,美国今天的户均种植面积约为2700亩)。当时,一个小农户仅仅简单种植(平均面积或以下的)水稻已经无法生存。

固然,这个变化带来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商品化和市场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地区性的“分工”(具体表现为松江府的所谓“衣被天下”)。虽然,它并没有呈现亚当·斯密所特别关注的制造业内的分工,即其开宗明义地给出的实例:生产纺织业所用的一枚针须经过18个环节的制造过程;进行分工的话,十来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数万枚针,而由单一工人来完成全过程的生产的话,一天可能连一枚针都生产不了——由此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亦即我们所说的“发展”或“现代化”的核心。斯密的论析完全没有考虑中国明清时期那样的棉花生产背后的高密度人口对农户和土地的压力。笔者将这两种动力(商品化和“内卷化”)的结合称作“内卷型商品化”,它在中国历史上虽然附带有一定的地区分工,但并没有显示斯密关注的制造过程中那样的分工和其单位劳动生产率的显著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演变型式与其说是展示了市场需求乃是至为关键的现代经济“发展”(其核心含义乃是平均每个劳动日报酬的提高)动力,不如说是高密度人口压力下的生存需求推动的劳动报酬递减的“内卷型商品化”。

其后在20世纪60年代,我们可以在同一个地区中看到更为鲜明和极端的“内卷化”实例:为了提高稻谷亩产量来应对加重了的人地压力(源自半现代化的公共卫生大规模降低了死亡率),当时政府大力推动“双季稻”(即早稻+晚稻+冬小麦)的种植,其口号是:“消灭单季稻!”逻辑似乎十分简单:每亩地多一茬水稻,可以将每亩稻谷产量提高几乎一倍。当时十分有限的拖拉机所发挥的作用,吊诡的不是节省劳动力,而是使得两季稻谷之间非常紧张的“双抢”(早稻抢收、晚稻抢插,要在每年8月10日前完成)成为可能,实际上推动了更高度的“内卷化”。其中的问题是,加一茬稻谷,需要增加约一倍的劳动和肥料等投入,所带来的收益增长则远低于一倍。这首先与地力相关,多一茬会导致产量递减。再则是双季稻的价值要低于单季稻(就连作为副产品的稻草——用来织草绳、草包等副产品——都不如单季稻),而且,农民又都更喜欢吃单季稻。这导致单位工作日报酬的递减。在改革之后,当地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全都选择不再种植双季稻。但是,政府出于“粮食安全”的考虑,至今仍然在全国一千个“产粮大县”中强力推动高度“内卷化”的双季稻种植。这个来自今天的基本实例鲜明地说明“内卷化”在中国农业中仍然非常重要。

如今,“内卷化”一词已经相当广泛地用于农业经济领域之外,被用来表达几乎是所有没有质变而仅是劳动投入越来越紧密(以及边际回报递减)的现象,包括非农业领域的这种经济现象,以及经济领域以外的各领域中的类似现象,包括行政体系的“内卷化”,政策措施的“内卷化”,社会动态的“内卷化”,甚至(在“应试教育”体系中)学习的“内卷化”等。笔者这里要阐明的是其起始的根本性含义及机制。

二、“内卷化”概括的内涵

笔者提出的“内卷化”概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对印尼水稻种植的概括的影响,虽然主要是对用词的影响。格尔茨对比印尼人口稀少的边缘地带的刀耕火种的旱稻种植和人口密集的核心地区的高度劳动密集化的水稻种植,后者劳动密集程度高得多,由此达到高得多的产量,但并没有赋予农民更高的单位劳动报酬。格尔茨借此突出水稻经济中的高度密集化现象。然而,格尔茨并没有仔细考虑单位劳动力收益递减的问题,也没有考虑从水稻种植转入其他劳动投入更为密集的农业作物中所展示的农业内卷。笔者借用了其用词“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但在实质层面上,这些年其实更多采纳了以下几位主要农业理论家的论说。

首先是农业经济史理论家瑞格理(Anthony Wrigley)。他极具洞察力地点出了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基本不同。前者受限于低能量的人力和畜力(如马力,充其量只能够达到相当于7个人的人力);后者则通过“矿物能源”(主要指煤炭和蒸汽机的实例),使一个人能够“生产”数百倍于之前的能量(一名煤炭工人一年能够“生产”200多吨煤炭——其后来的效果可以鲜明地见于如今人们常用的一辆轿车便达到数十匹到几百匹马力的能量)。瑞格利说明的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基本不同:显然,农业经济由于其“有机能源”的局限,远比工业经济更容易进入内卷状态。也就是说,我们不可以动辄将源自工业经济的理论用于农业,反之亦然。

譬如,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将工业经济中呈现的一些原理简单用于农业,像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那样,简单地认为只要由市场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包括劳动力,便能做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据此理论前提,他认为(市场化了的)农业经济中不可能有“劳动力过剩”,据此将人口因素完全排除在自己论析的范围之外,坚持只要加上现代的投入(如机械),便会推动经济螺旋式发展。他完全没有考虑像中国(或印度)那样高度“内卷化”农业的客观实际及其对能够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化的阻力,也没有考虑它们与人少地多的(新大陆美国)地区间的根本差异。

而后是裴小林。他既具备对中国农业特点的认识(加上之前在计委工作时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也具备对西方经济学理论的认识。他极具洞察力地指出,土地和人一样,乃是一个有机体,其生产力是有极限的,不可能无限地扩大。在笔者的理解中,这等于是将中国传统农学中具有深厚意义的“地力”概念加以系统化和现代经济学的形式化说明,论证土地上的人口压力所导致的高度内卷现象和其极点。和笔者一样,裴小林的理论指出的是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必定会使中国农业历史及其发展途径与地多人少的西方(尤其是在14世纪黑死病导致人口减半之后的英国和新大陆的美国)十分不同。

再则是农业经济理论家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她非常清晰地阐明,在前工业经济中,人口压力其实是导致技术变迁的关键动力。在最低劳动投入和最高土地(相对劳动投入)产出的25年一茬(到树木重新成长)的森林“刀耕火种”(或6到10年一茬的灌木“刀耕火种”)生产中,根本没有动力来发明和使用锄犁等农具。要到由于(人口压力导致的)土地限制而须在固定土地上生产谷物,以及从隔年休耕到一年一茬或更多茬的劳动(相对单位土地的)密集化过程中,才会产生对各种各样的技术和工具的需求和发明。也就是说,只有在人口压力迫使劳动报酬递减的过程中,才会出现新技术和器具的发明。此点洞见特别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前工业时期伴随劳动密集化而来的极其显著的高水平农业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能解释其农业经济后来之抵制借助机械化来减少劳动投入的原因。

在美国的中国研究中,三代扎实的社会经济研究都聚焦于中国的人口问题,从卜凯(John Lossing Buck到何柄棣(Pingti Ho),再到珀金斯(Dwight Perkins),给予了我们关于中国人口和农业历史的比较可靠的经验轮廓。他们的研究可以被视作给予上述理论家们的概括比较有力和可靠的基本经验支撑。

对笔者来说,以上这些重要的洞见已经成为笔者如今对“小农经济”“内卷”“内卷化”和“内卷型商品化”等概括的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对理解中国的农业历史及其动力和问题的不可或缺的认识。它们共同证实的是,简单的意识形态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绝对不适用于中国的传统农业。譬如,舒尔茨之坚决认为市场的资源配置竞争机制会完全排除人地压力,完全无视上述三代美国关于中国经济的最好的研究。

其后,更有一组影响颇大的人士,进而争论,如果中国这个经济体与西方经济体的市场化程度基本相似,其农业必然会达到与西方同等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无论其人口压力如何,在18世纪便如此。其提出的所谓经验“证据”其实都是凭借理论来杜撰的虚假“证据”:譬如,“估计”18世纪中国农民每人有两套丝织服装,另加10套棉布服装。又譬如,凭借杜撰“产后堕胎”(指贫穷农民在生存压力下的溺婴行为)的荒唐建构来争论中西生育率的明显差别其实并不存在,争论产后堕胎其实应该被理解为相当于西方晚婚的“理性”“生育控制”,凭此完全抹掉中国与西欧在人口历史上的差别。如今,其中国与英国18世纪等同论(虽然美其名曰“去西方中心化”),不仅与之前优秀的人口—农业研究相悖,更被后来的相对优秀的经验研究直接证伪。(例见Maddison,2001,2007;Allen et al. ,2011;Vries,2015)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更详细的论述可见黄宗智,2002,2016a)。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学术生涯中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等,作者的这些标志性提法很多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以下分享的是黄教授被广泛引用的长文《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的部分内容,作者在文中率先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一概念。

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节选)

集权的简约治理

韦伯在他的两个理想政府类型“世袭主义君主制”和“科层制”(“官僚制”)之间做了重要的区分。前者以一个把国家当作统治者个人领地的世袭君主制度为特色;后者以一个非人格化的、带薪官僚阶层行使专业职能的现代政府为特色。但是,当他讨论帝制时期中国的历史时,认识到实际和他提出的用以阐明理论联系的两个理想模型不同,因此颇具洞见地使用了“世袭主义(君主制)的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的概念,而不是简单地使用两个模型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去进行描述。正如我在另文提及的那样,韦伯的建议可以理解为一个既矛盾又统一的框架——一个是“世袭主义的君主制度”同时又是科层制化的“官僚制度”的体系,我的建议则是将二者看作在单一悖论体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部分。

然而无论如何,韦伯的理论框架对厘清中华帝国治理的两个重要特征很有说服力:(1)尽管在理论上皇帝有世袭权力,但是实际上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官僚体系来确保自身统治的稳定性,并赖以抗衡世袭制统治的分裂倾向(导向独立的地方世袭领地);(2)虽然韦伯本人并没有清楚地表达出这一点,官僚制尽管具有自我复杂化和延伸的倾向,但是世袭制的统治明显限定了政府机构必须尽可能地保持简约;否则的话,地方官员和皇帝本人将会被过多的中间阶层隔开,由此威胁到赖以编织这个体系的官员对皇帝的个人忠诚度,促使地方(世袭制)统治的分权倾向压倒官僚制的中央集权。(“世袭主义的官僚制”作为“世袭主义君主制”和“官僚制”两个概念的融合,其实证伪了韦伯本人从前现代的、前官僚化的国家变化到现代的、官僚化的、理性国家的直线理论体系。)

但是韦伯的概念并没有考虑到作为本章中心议题的半正式治理。无论是他的理想化治理模型,还是关于中国历史实际的“世袭主义的官僚制”概念,最终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和功能上。这是从国家和社会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概念出发的思路。沿袭这样的思路,治理问题就会变得局限在民间社会对立的政府正规机构。

这样的概念框架,在官方治理之外,能够考虑到中国非正式的士绅精英和宗族扮演的角色,就像韦伯本人所考虑的那样。这也是过去中国研究关注比较多的课题。但是这样的概括并不能涵盖作为本章上述讨论核心的半正式乡保、乡地、村长和“非法官员”。其实,它也不能涵盖瞿同祖所突出的“非正式”“幕友”,也不能涵盖与政府协作,在公共事务和地方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晚清和民国时代的士绅以及商人精英。新式的商会特别能说明问题:它们是由政府(在1904年)提倡建立并受其管束的,但同时代表“私人领域”(private)个体商人的利益,并逐渐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例如维持新式的市政服务,建立公共安全机构和调解纠纷。

在韦伯之后,曼(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中央集权化的程度(相对于其他与之抗衡的权力),他称之为“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政府深入社会的程度,他称之为“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由此,考虑到政府权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部门间的分立,这些部门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市民社会的权力,我们可以说当今美国政府的专制权力程度比较低,但是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程度却非常高(无论在其税务局权力、警察或联邦调查局在追捕逃犯时的触角,还是战争动员中,都可以见到)。与此不同,考虑到以皇帝个人名义代表的中央权威,中华帝国的专制权力程度很高;但是,考虑到官僚机构仅仅能延伸到在19世纪人均负责管理25万人的县令一级,它的基层渗透权力的程度很低。低度基层渗透权力和高度专制权力的矛盾结合,是思考中华帝国政府及其和当今美国政府不同之处的一个有效路径。

曼的见解在王业键对中华帝国土地税的研究那里得到很好的支持。尽管清政府高度集权,王业键的研究证明,土地税(田赋、附加和耗羡)收入相对于农业总产出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在18、19世纪,税入仅仅占到产出的2%—4%。相比较而言,明治时代的日本和欧洲封建国家(更不用说现代国家)的税入则占到产出的10%,甚至更多。税收当然是衡量政府基层渗透权力机构和影响力的一个很好的标志。晚期帝国政府获取的农业产出的低比例税收证明了这个政府相对薄弱的基层渗透权力。当然,这也表明了有限的财政收入对官僚体系规模的限制。

但是尽管有上述见地,和韦伯的分析一样,曼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仍然局限于和市民社会的民间权力并置对立的政府正式机构。他不能说明作为我们讨论焦点的半正式治理。换句话说,曼的专制权力和基层渗透权力间的区分,不能把握发生在政府官方和民间社会的中间领域内的治理方法。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提出了存在于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突出这二者之间重叠和合作的治理领域。在民法体系内,第三领域存在于以依法判决为主的官方法庭体系和以妥协为主的民间社会调解机制之间。向衙门正式提起控诉通常并不意味着社会调解的终结,反而是刺激了更多的调解努力。同时,知县对诉状、辩词和各种呈禀的批词,作为知县初步意见的明示,会对社会调解起一定作用。法庭体系则几乎没有例外地认可庭外调解的结果,其背后的理论是庭外居中调解有助于把纠纷双方的敌意最小化,避免纠纷恶化或重现。

同样,处在官方政府机构县衙门和民间社会调解机制之间的乡保也体现了清代治理中的“第三领域”。乡保在国家与社会间的灰色领域内运作,同时向知县和提名他的地方社区负责。我们在上面也已经看到20世纪的村长,甚至帝制时期的县衙门房长,也拥有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也可见于20世纪扮演公共服务和政府角色的士绅和商人精英。20世纪的乡村教育同样并不简单属于社会或国家,而是二者合作的结果。

我提出“第三领域”概念的目的并不是要否定“国家”(譬如,正式的官僚机构)和“社会”(譬如,自然村庄)领域的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当然也不是要继续沉溺于国家、社会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建构之中,而是要超越那样的建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清代治理涵盖了二者之间的一个巨大领域。在这一领域内,二者相互重叠,协力运作。

但是,我的“第三领域”概念虽然突出了中间区域的存在,显示出其中准官员的身份,但它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个领域中的简约治理方法。帝国的官僚体系本来可以选择全面官僚化和各部门职能专业化,以及与之相连的形式化文书工作。这样的话,会是一种繁密的“官僚政治”进路。然而,帝国政府相反选择了接近简易做法的一端,它坚持使用准官员而不是带薪的正式官员,除非发生纠纷和控诉,尽可能不介入此“第三领域”。仅当只有介入才能保障这一广泛领域内的治理能连续和平稳运作时,政府才会介入。

为了把握这一治理进路和政府的整体组织,我在这里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之所以是中央“集权”,是因为帝国以皇帝个人名义声称拥有绝对(世袭)的权力。行政权威并没分割于相对独立的政府各部门,也没有为政府和市民社会所共享,而是聚集在中央。

这样一种中央集权制要求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尽管帝国政府有一个宏大的彻底控制社会的设想,特别是它的十进制户籍管理组织——里甲、保甲制度。然而事实上,世袭主义制的逻辑要求政府机构保持最少数量的科层,以免切断整个体系倚为纽带的个人忠诚,造成地方性的世袭分割。当然,从一个长时期过密化小农经济中抽取的有限赋税也是对官僚机构充分科层制化的另一个限制,恰巧契合了清政府减少国家强加于社会的负担的愿望。由此,清政府规定将每个县的胥吏和衙役人数分别控制在几十个之内,试图将地方知县下的吏役控制在最低限度上,并且朝廷许诺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

这样一个简约的正式官僚机构继而导致了对通过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治理的半正式的简约行政方法的依赖。正因为正式机构结束在县一级,县以下的行政必须依赖准官员来完成。对准官员和社会调解机制的依赖,要求正式官僚体系只在纠纷或申诉中介入。

当然,这一“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在某一层次上会使人联想起韦伯的“世袭主义的官僚制”和曼的“高专制权力—低基层渗透权力”。但与它们的不同在于,这个概念不仅试图把握政府正式组织的性质,而且试图把握政府行政的实践;它不仅试图指出政府正式机构的组织方式,而且试图阐明在官方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灰色领域内运作的半正式行政实践。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根据自己五十多年学术生涯的研究经验指出:经验与理论的联系问题,是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们共同面临的最基本问题。在黄教授看来,中西方的不同不仅是经验实际和理论概括方面的不同,更是话语和实践之间关系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认识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悖论”,更要认识到两者在表达和思维习惯上的不同。下面分享的内容颇能反映黄教授的这些思考。

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节选)

实践历史

最后,我想对上面使用的“实践”概念做进一步说明和总结。本章对“实践”一词的使用主要包含三个交搭而又不完全相同的意涵。中国革命所提出的“实践”是相对“理论”而言的概念。这和我自己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书中,主要是相对“表达”而言的“实践”概念比较接近但又不同。这两者应区别于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主要是相对制度而言的“实践”。毛泽东的“实践”指的主要是应用,突出应用“普适”的(西方)理论于中国实际的问题,而我则更多强调中国自己的“表达”和理论也会与其“实践”脱节,指的主要是行动。布迪厄则提出“实践的逻辑”的概念,要求到人们的“实践”过程中,亦即实际运作中,而不只是制度结构中,去挖掘一个社会的逻辑真髓,并借此超越西方长期以来主观和客观二元对立的问题。

事实是,西方现代文明在理论层面上具有强烈的二元对立倾向,一再把认识推向非此即彼的选择。上面已经讨论了现代主义理论倾向,要么完全信赖“理性”演绎逻辑要么完全信赖经验归纳,要么完全依赖形式主义理论要么完全依赖实证主义经验积累。这一(同是科学主义的)倾向引发了后现代主义怀疑一切的反应,走到了相反的虚无主义极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也是一样。要么是像实证主义那样完全信赖客观性,以为事实绝对客观,要么是像后现代主义那样完全信赖主观性,怀疑所有经验证据。

但是,西方本身的实践历史并不像其理论倾向那么偏激,所体现的是客观与主观的双向互动。上面已经提到,现代科学的实践历史其实同时依赖演绎与归纳,形式理论与经验研究。美国的政治经济实践其实既非纯粹的市场经济也非纯粹的政府干预,而是两者的并存和拉锯。其法律制度的实践历史也是一样,既非纯粹的“古典正统”也非纯粹的法律实用主义,而是两者的并存和拉锯。

上述几种相近又不同的“实践”概念都有助于理解中国实际,解决连接经验与概念的问题,而我这里更要突出“实践历史”,提倡从其中提炼紧密连接经验与理论的分析概念。譬如,中国法律传统中的表达和实践(行动)虽然背离,但在法律整体的实践(实际运作)中其实密不可分,所以我们不能像现代主义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方式那样把中国法律简单地等同于其表达或其实践的任何单一方面。清代的法律其实应该这样理解:它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也可以说:清代法律在“应然”层面上说的是一回事,在“实然”层面上做的是一回事;但是,两者连接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而其法律整体所包含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正体现了表达和实践结合起来的逻辑,不同于其中任何单一方面的逻辑。

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中国治理实践(实际运作)的历史为例。西方现代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受其自身从法国革命开始,由于资产阶级争取自己权力的历史经验,造成深层的社会与国家对立、非此即彼的理论框架之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可以鲜明地见于韦伯以来到今天的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历史)社会学理论中。“国家”主要是指其正式(formal)的官僚体制,社会则主要是指其非正式(informal)的自发组织,不多考虑介于两者之间的半正式(半官方)领域,也因此不符合中国治理的历史实际。中国治理实践中更多的是在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直接统治范围之外,国家与社会互动或联合的半正式运作,体现于清代处于国家与村庄关键联结点上的(由社区举荐和县衙批准的)准官员(乡保),半正式纠纷处理(官方县衙与社区调解互动的“第三领域”),以及晚清兴起的半官方地方组织(比如,劝学所和商会)。其主要行政方法是简约的,准官员既不带薪水也不带文书,而国家机器要在遇到纠纷或人事变更时方始介入。这种“集权的简约治理”实践,既不同于正式官僚体制,也不同于非正式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它自己的逻辑的治理方法。这一切我已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两文中详细论证。

上述从实践历史出发的认识方法,与中国长期以来偏重经验和实用的传统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它体现的是一个不同于西方现代由形式主义(与其后的后现代主义)主宰的偏激认识观念,是一个可供中国用以建立自己的现代认识方法和理论的资源。它可以用来超越经验与理论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其关键在于经验与理论的紧密连接。一旦连接理论,便有可能超越经验的简单描述性、回顾性和纯特殊性;同时,一旦连接经验,便会承认理论的历史性,避免其超时空的绝对化或意识形态化。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经验是一回事,理论是一回事;但是,连接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在由《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联合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中,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位列其中。以下节选的,是黄教授所撰长文《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的部分内容。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节选

中国实践社会科学理论的建构

回顾笔者五十多年来的经验研究,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是认识到(从西方主要理论来看待的话)中国实际的“悖论性”,亦即其“悖论实际”。现今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源自对西方某种经验进行抽象化之后,将其进一步理想化,进而普适化和意识形态化。其原先可能是比较符合西方实际的抽象化理论,或一种聚焦于单一维度的认识方法,但之后,则通过逻辑推理而被绝对化,或被政权意识形态化。今天新古典经济学和形式主义法学,以及众多与两者相关联的理论,被广泛引进中国,被当作是中国“现代化”和“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构成部分,甚至在研究中国自身方面也如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我们只有从中国的经验实际实践出发,而不是从舶来的理论出发,才可能看到中国的悖论性。理论可以被当作对经验证据提出的问题来使用,但绝对不能被视作已有的答案。我们不可像今天许多的研究那样,硬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盲目地塞进西方的理论框架。这正是笔者一贯提倡从经验实践研究出发的根本原因。(何况,即便是对西方本身的认识,也需要如此地要求连接经验与理论,而不是单一地依赖理论,或强使两者分离,或让单一方完全压倒、吸纳另一方,由此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和框架之中。但这不是本章主题。)

其后,通过对清代和民国时期法律的研究,笔者进一步认识到,表达和实践可以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相悖的。中国的正义体系(也包括其治理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有意识地结合高度道德化的理念表达与比较实用性的实践,形成其“实用道德主义”的核心。而在中国近现代与当代的剧变过程中,以及在西方的强大影响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到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以及两者之间因此而必然会产生的既背离又抱合共存的实际。作为侵略方的西方,则不会考虑到如此的问题。正是通过对此点的认识,笔者看到了布迪厄实践理论的一个关键弱点:布氏不会考虑到近现代中国这样既拥抱又抗拒西方的实际,既要求西化又要求本土化的实际。这样的实际更需要中国长期以来对待二元实际的基本思维倾向来认识——看到二元关系中的背离和抱合,既矛盾又合一,不会像西方经典理论那样偏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只有认识到中西方思维方式之间的这个基本差异,才有可能真正进入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实际。单一地关注其中任何一面,无论是全盘西化还是本土化,都只可能脱离现代中国面对的基本实际。

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最终是一个回顾性的理论,不带有明确的前瞻性,并不足以指导我们关于未来的思考。除了简单区别实践之中所展示的有效和失败的传统之外,我们还需要儒家长期以来关乎“仁”的“黄金规则”传统,来作为我们对善法和恶法、优良的和恶劣的公共政策做出抉择的依据和标准。它类似于西方现代启蒙大师康德的“实践理性”及其“绝对命令”的“黄金规则”,更是历代中国正义体系的核心,今天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西方的主流形式主义理论则多把道德价值视作“非理性”或“前现代”的因素。

以上的简单总结可以说是笔者自身研究和学习经历中至为关键的三步:认识到中国的悖论性才有可能连接上中国的实际和现代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并建立扎根于实际的中国社会科学和其主体性;看到中国传统和现代社会中道德性表达和理念与其实用性实践既背离又互动和抱合,才有可能掌握中国悠久历史中的实用道德主义核心以及其对待二元合一的基本思维,这与西方非此即彼的思维十分不同;认识到儒家“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核心道德理念才有可能赋予第一、二两步的认识所不可或缺的前瞻性,才有可能认识到实践中所需要的抉择标准,以及如何贯通中国的历史、现实与未来。笔者的三本新书,《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和《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前两者是依据以上的三层主要认识所写的前瞻性探索,是其进一步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经验研究方面的进一步充实。它们相当于笔者之前两套三卷本各自的第四卷。后者则主要是笔者关于农民工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论述和探索,依据的也是上述的方法和认识。它们对笔者自身的总体认识的影响还不是很清楚,还是个正在进行的过程。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最近黄宗智教授推出新作《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此书为黄教授50余年学术生涯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的精粹集结。在漫长的研究生涯中,“重视理论但不迷信理论”是黄宗智教授对待理论的一贯态度。黄教授曾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撰写长文《学术理念与中国近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总结出了理论运用中最诱人的四个陷阱,它们分别是不加批判的运用、意识形态的运用、西方中心主义和文化主义(包括中国中心主义)的运用。以下分享的是该文讨论“西方中心主义”的部分。

学术理念与中国近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节选)

西方中心主义

当然,近代的意识形态和学术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欧和英美世界支配的。无论是正统的概念还是反正统的概念都来源于这个世界。现代化理论源于将西方的历史经验理想化地抽象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式;而作为这种理论主要批判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仍然来自西方。20世纪中国出现的反对西方帝国主义的革命所依赖的理论指导,也并不是来源于本土文化传统中的意识形态和理论,而是来源于异己的西方的意识形态和理论。

在西方大多数理论文献中,无论是维护现存体制的理论还是革命的理论,中国从来都不是主题,而仅仅是“他者”,它们研究中国与其说是为了中国,不如说是把中国当作一个陪衬。当然,这使我们想起萨义德的经典之作《东方主义》。这里的分析与他有所不同——见以下的讨论。无论是在马克思那里,在韦伯那里,还是在新近的一些理论家那里,中国常常被用来作为一种理论阐述的策略,通过以中国的例子作为反面对照,得出对这些理论家来说至关重要的论题。因此,对于马克思而言,中国受“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支配,它处在西方世界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转变的发展之外。对于韦伯而言,中国的城市是行政管理的中心而非商业—生产中心,中国的法律是实质性的和工具主义的而非形式主义的,中国法的组织逻辑是非理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中国不同于近代早期和近代的西方。

通过把中国作为一个“他者”的例子来使用,像马克思和韦伯这样的理论家对我们的影响是:要么遵从他们的思路,主张中国不同于西方;要么与此相反,坚持主张中国与西方一模一样。无论是同意还是反对,我们都会受到他们所建立的这种原创性的非此即彼话语结构的影响。我们几乎在不知不觉之中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思路。这在中国研究领域中也不例外。

中国研究领域中的第一种反应是,有一代人的学术遵从西方思想家的思路,将中国看作是“他者”。这一代人共同关心的问题就是将上述思路简单地转化为:中国为什么没有像西方那样实现现代化?这个问题将中国与西方对立并置看作是天经地义的。它把这种对立当作是已经给定的东西予以解释。而为这个问题提供的答案既有“中国文化中心论”,又有“儒教抵制现代化的要求”,还有“官督商办”等。

那一代人的学术反过来又激起相反的主张,这种主张不过是在上述原创性的二元框架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不同意把中国区别于西方,相反主张中国与西方一样。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对韦伯把中国城市概括为行政管理中心这种观点进行批评的方式,这种批评方式努力证明中国在与西方接触之前就已经如何如何形成了大的商业城市。这种努力的用意就是为了显示中国与西方没有什么差别,也有其自己的“近代早期”时期。最近,又有一种努力试图在中华帝国晚期找到“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并将其等同于可以称之为“民主萌芽”的东西。

这种善意的努力也许首先是受到主张中国与西方平等这样一种欲求的驱使。我本人无论在寻找无产化、资本主义萌芽,还是最近在前近代中国中寻找西方式的民法,也都是受到这种趋向强有力的吸引。一旦给定了支配理论话语的结构,抵制将中国贬斥为“他者”的唯一出路看起来就是坚持中国与西方一样。

对于中国大陆持民族主义的学者而言,寻求中国与西方的平等远远早于美国学者在这方面的反应。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很早就受到了“资本主义萌芽”模式的直接挑战:中国如同近代欧洲早期一样向着相同的方向发展,直到西方帝国主义的入侵才使得中国偏离了正确的发展道路。这里的关键除了明显的反对帝国主义,就是主张“我们自己也有”。我在中国研究的“范式危机”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讨论。

无论是对于国外的中国学家而言,还是对于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情感驱动在许多方面比马克思主义这种反正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更为有力。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显而易见,因为我们从冷战中获得高度的敏感性。但这种感情上对我们研究主题的骄傲和认同却并不那么明显,尤其是由于这些情感总是隐藏在表面上价值中立的学术术语之中而没有公开地表述。

然而,无论把中国放在与西方“相等同”的位置上,还是说它是西方的“他者”,都是以西方为中心的,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两种说法理所当然都把西方作为价值标准,理论的和意识形态的参照框架都是源于西方的,它们所宣称的主张也都是基于以西方为中心的假定。

当然,仅仅指出这些主张是以西方为中心的还不够。首先,这些主张可能是以西方为中心的,但同时也可能是真实的。抛开规范的意蕴,马克思在这一点上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中华帝国晚期很少显示出它有资本主义(马克思所发现的那种出现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和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实质性动力。与此相似,韦伯在这一点上也可能是正确的:中国并没有遵循他对西方近代早期所辨识出的“理性化”模式。这也同样适用于那些试图将中国等同于西方的相反主张。

对我自己而言,马克思和韦伯的问题最终是一个经验实证问题。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必定会伴随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出现,但在帝国晚期的中国乡村则根本没有发生这种情况。马克思(或者至少是意识形态化了的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商业化而出现,但在中华帝国晚期情况与此完全不同。这些正是我在华北农村和长江三角洲农村两本书中的两个主要论点。与此相似,韦伯认为法治将是形式主义理性的产物,否则就只能是专断的卡迪司法。但是,中国具有发达的法治传统却没有形式主义的理性化。这一点在我关于清代民事审判和民事调解的新著中有详尽的阐述。

对于那些通过坚持主张中国与西方完全相同来反驳马克思和韦伯的人,我的疑问也是一种源于经验实证的疑问。从西方的理论观点出发,我们看到在中华帝国晚期许多相互矛盾的经验现象结合在一起,这一事实意味着把中国化约为“与西方相同”,与把中国化约为西方的“他者”同样不符合史实。在中华帝国晚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商业化(市场化)和法治,这些与近代西方早期一样。但是,不同于西方,这些东西并没有带来生产力的突破、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形式主义理性化。如同认为中国是西方的他者一样,坚持认为中国与西方一模一样也是错误的。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的研究始终贯穿历史和现实,关注中国向何处去。以下面这篇长文《怎样推进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发展?——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的比较》为例,通过对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下小农经济的比较,黄教授对未来中国农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这里节选的是该文讨论中国和美国农业体系之基本不同的部分。

怎样推进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发展?——美国、中国和“东亚模式”的比较(节选)

中国和美国农业体系的基本不同

中国的农业体系和美国极其不同。今天,中国的农业仍然是个以小农场为主体的体系,劳均耕地面积约10亩(2012年卫星测量总耕地面积20.2亿亩,2016年务农人口2亿,户均耕地面积10亩)。这和美国的农场完全不同,其平均面积将近2700亩(450英亩)。

美国农业的主体是大型农业公司和大型企业化家庭农场。其最大的2%的农场占农业总产值的50%,最大的9%的农场(平均规模超过10000亩)占农业总产值的73%。其中,有的更是“双向一体化”(横向与纵向一体化)的大型农业企业(agribusiness),集生产、物流和销售于一体。由于美国的农场大多不仅是高度机械化的,也是高度自动化的实体,它们的雇工并不是很多。以广为阅读的《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报道的一个特别突出的“典型”家庭农场为例,它实际上是个占地33 600亩(5600英亩)的企业,除了农场主,还雇有2名全职人员,另加众多季节性(外籍)短工。今天,美国所有较大的农场所雇全职(具有公民或长期居留身份)的“合法”职工共有约80万人,另有100—200万的“非法”移民季节性短工。虽然如此,由于历史原因,仍然有许多人把上述实际虚构为一个“家庭农场”(family farm)体系,甚至将其等同于美国“国性”的核心。我们需要认识到,那是个源自美国民族主义的虚构,不是对其农业和物流体系的真实写照。

正因为其农场规模较大,美国才有可能形成由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公司所组成的物流体系,组成一个紧密连接的纵向一体化“供应链”和销售链,从包装、加工、储藏、运输到销售和配送。在生鲜产品领域,它能够组成快速、高效、全程“无断链”的“冷链”等。当然,这一切与其高度发达的交通和信息体系直接相关。与此相比,在中国,企业公司很难把千千万万分散的小农户整合成一个纵向一体化的物流体系,除了较少的例外,因此中国一直没有能够形成像美国那样的物流体系。

固然,美国农业也有一定数量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农场,主要是生产高值农产品的小农场,尤其是从事有机农业的农场(虽然其产值达到农业整体的36.8%,但它们只占到所有农业用地中的3.6%,而占地96.4%的大田农业,所生产的则只是总产值的63.2%),其农业的大头依然是大田农业。这也再次为我们说明,美国的稀缺资源主要是劳动力而不是土地,与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截然不同。与其相比,中国近三十年来发展的(笔者称作)“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值小规模“新农业”(蔬果、肉禽鱼、奶蛋等),如今占地规模已经达到全国总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比美国的比例高出将近十倍(其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是三分之二,约四倍于“旧农业”的大田谷物种植——后者占地55.9%,产值占比则才15.9%)。

与大型的大田作物农场不同,美国较小型的农场多借助专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来进行销售。其主要形式是“销售合作社”(marketing cooperatives),区别于供应合作社(supply cooperatives),后者主要为会员联合起来购买农资以便获取最好的折扣。前者则在农产品销售量中占到重要的地位:譬如,占鲜奶的86%,棉花的41%,谷物和油籽的40%,蔬果的20%等。这些合作社对农产品提供规模化的分级、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而后按股份或销售额分红,起到的是与物流企业公司并行的纵向一体化作用。

这里需要指出,美国的专业合作社在20世纪后半期经历了基本的转型。在20世纪20—30年代兴起的合作社多是保护型—服务型的较小规模合作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联合来平衡小农场与大市场间的不平等交易关系。但是,伴随20世纪后半期的农业产业化及农场的规模化和企业化,保护型的小合作社逐渐被营利性的公司化大合作社取代。后者所提供的其实主要是规模化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服务,其功能与一般物流企业相似。伴随新型全球化经济/贸易的广泛兴起及更高度标准化物流要求的提出,这些新型合作社不再把小农场主视作应该被保护和为之服务的主体,而越来越多地将其仅仅视作一个与其他要素(资本、土地、技术投入)相同性质的、需要遵循最优化配置逻辑的“生产要素”,以便实现最高利润。如今,较大型的合作社大多已经成为和一般物流产业公司相似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

处于整个物流体系顶端的是美国的农产品交易所。其中最早的(成立于1848年)是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它于2005年成为一个上市的股份公司,2007年被纳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简称CME),组成如今美国最大的商品交易所公司,即CME集团(CME Group)。如今,CME已经成为一个以期货(futures——预定未来交货日期价格的交易合约)交易为主的交易所,所涵盖的货品范围已经超出了原来的农产品,纳入了金、银、石油等期货。一方面,农产品的期货交易固然能够促使交易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产品价格的走向做出具有某种根据的预期,在理想情况下可以做出更优的经济决策;另一方面,这也可以成为生产者的一种保险行为(如对冲买卖、套期保值等),尽可能使其所冒市场风险最小化。但是,它如今已经附带了越来越大的投机性。众多投机者凭借对市场价格走向的猜测来牟利。譬如,进入期货交易的投机者,可以以1∶10或更高的杠杆比例来投资(如凭3700美元来购买一个价值45 000元的实货——如1000桶石油的合同),借此来扩大其投资的可能利润。而且,投机者可以凭借产品期货的合同来进行虚拟金融产品的买卖,而不是实货的交易,甚至可以进入完全脱离实货的交易,凭借其对市场价格波动的预测来赌博牟利。那是一种带有巨大风险的交易行为——2008年的金融海啸便是实例。(“Commodities Futures Contract”,2017)也就是说,美国的农产品交易所已经高度金融产品化,其性质已经近似于金融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并且同样可以进行电子交易。这就和中国大陆多是以现买现卖而不是期货和衍生资本为主的交易十分不同,也和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大型批发市场交易不同(下文还要讨论)。

美国政府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简称USDA)的主要任务是规制(regulatory)——实施法规,监督、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信息等,目的是让市场机制良好运作,但并不直接组织、投入农产品的生产或物流。其农业体系基本是由民营公司所主宰的——既有批发和食品配送等公司,也有上述公司化的合作社,并有众多经营包装、运输、冷链、销售等不同物流环节的公司。总体来说,其纵向一体化的主体乃是企业化的公司而不是政府。

主导美国整个农业体系的经济理论是:政府的功能应被限定于确立市场的外部条件(法规、监管、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来确保市场规律的运作,但不可“干预”自由市场的运作。虽然众所周知,美国政府从1933年开始,也积极给予众多农场各种各样的补贴,但其背后的理论(意识形态)依据是自由市场的逻辑和理论:农产品的需求相对其他消费品来说,不具备同等的弹性(人们消费食物的量是有自然限定的),因此,久而久之,会导致其实物价格滞后于消费市场整体。所以,要由政府来维持农产品与其他消费品间的“对等”(parity)关系;不然,农场主的收入相比第二、第三产业将会日益下降,使农场主陷落至低收入的贫困阶层。这个补贴政策背后的意识形态是根据古典和新古典市场主义理论形成的自圆其说的理论,其基本主导概念仍然是市场供应—需求的平衡,仍然基本拒绝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前后一贯地坚持自由竞争性的市场乃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

与美国相比,我们立即可以看到,中国农业如今的“纵向一体化”体系是多么不同。如上所述,中国农业的主体如今是户均耕地面积仅10亩的小农户,与美国户均耕地面积2700亩的农场截然不同。正因为农业的主体是小农户而不是大的单位,中国农业的纵向一体化只可能高度依赖小农户自己,以及千千万万的小商小贩。以河南省为例:进入交易的农产品,42%是由小农户自己销售的,40%是由小商贩销售的。最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系统研究了从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今兰陵县)到上海市(600公里)的生菜供应链,发现其物流损耗率为21%—35%。总体来说,中国的生鲜农产品(也是中国“新农业”的主要产品)在其物流过程中的损耗为25%—30%,而美国则控制在7%以下。至于猪肉,该项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应链的开端主要是由小屠户组成的,一般都没有冷冻设备;那样,既造成高损耗,也影响食品安全,与美国具有完整冷链的新型物流体系十分不同。

如此情况决定了中国农产品纵向一体化(物流体系)的基本结构。中国的批发市场所面对的交易者,只有少数是较大型的农场、公司和批发商,大多数是小农户和其所依赖的小商小贩。其所交易的农产品一般都欠缺规范化的包装和分级。正因如此,中国的批发市场很难形成发达国家中比较普遍的那种大型交易,也缺乏动力、条件和资源来为小交易者提供储藏设备和电子信息化等服务。在中国,除了一些大城市的大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都是比较粗糙的,没有现代化信息、储藏服务的(也许可以称作)“毛坯”批发市场,有的只是一个大棚,甚至只是一块空地。

除了小农场和小商贩的因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批发市场大多是由几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出资组建的。在中国借助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机构的竞争机制来推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下,它们最关心的与其说是为小农户服务,不如说是为本单位创收和盈利。它们更关心的是自身“资本”投入的“回报”,而不是推进和发展农产品市场。在建设用地的高市价压力下,为了满足其投资者的回报要求,这些批发市场大多会收取较高的摊位费,而且基本谈不上提供新型储藏和信息化等服务。其中的交易多是双方的现货、议价、对手交易,较少有美国农产品的大型电子化、金融化的(类似于证券市场)的期货交易。

如此的交易体系既源于小农经济的现实,也源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互为因果的。在散漫的小生产者的现实下,我们较难想象更为现代化的批发市场。在营利性(讲究资本回报率)而不是服务性的政府部门行为的竞争机制下,我们也较难想象类似于东亚经验的那种真正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当然,这里也有中国相对落后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其公路体系)因素的影响。

最近几年来,农产品电子商务大有异军突起的态势,成为一时的议论焦点。其论者指出,电子商务近几年一直在以三位数的增长率极其快速地发展,以至于2015年,国家商业部宣称要在2000多个县每县设立一个电商服务中心和100家村级电商服务点;而阿里巴巴集团则宣称,要在3—5年中投资1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的运营中心,10万个村级服务点。这些令人鼓舞的消息,会使我们联想到,也许手机和互联网正好能够解决中国的亿万小农户和亿万消费者的连接问题,可以成为更新中国物流体系的捷径。但是,细看《2014—2015年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报告》中的经验证据,我们会认识到,农产品电子交易总额(800亿元)其实仅占农产品物流总额(33 000亿元)的2.4%。更重要的是,在全国共约4000户的农产品电商中,仅有1%是“盈利”的,4%是“持平”的;88%则是“略亏”的,7%是“巨亏”的。报告还指出:“许多农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农药残留、激素残留等不安全因素还大量存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下半年对92批农产品电子商务样品的监测,“手机(交易的农产品)行业正品率仅为28.57%”,“化肥农资样品正品率仅为20%”。可以看出,在缺乏规范化、冷冻储藏和运输、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这条捷径可能起的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

总体来说,中国目前的农产品纵向一体化体系,不仅是个旧式的、低效的体系,也是个高损耗和高成本的体系。这是中国小农户在大市场中所面对的主要困境,是其在农产品物流方面所面对的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正因如此,虽然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成本远低于美国,但其农产品价格却多已高过美国,在土地密集的大田农业(粮食、棉花、油菜)方面尤其如此(地多人少的美国土地价格相对低廉),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至于新农业方面,它因为主要是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用地较少的高附加值生产,还勉强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其前景并不乐观;而且,在国内,已经较普遍形成“种菜赔,买菜贵”的吊诡现象。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其物流成本要远远高于美国。据估计,中国粮食的物流成本占其总成本的约40%,生鲜产品(亦即笔者所谓的新农业产品)的物流成本与总成本之比则为约60%;而美国前者才10%—20%,后者约为30%。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中国的物流费用占GDP比重为约16%,要比美国同比高一倍,而且看来是没有考虑损耗的一个数据。这是中国如今农产品价格已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下去,中国农业,无论新旧农业,面临的挑战都还非常大。

面对上述现实,笔者在这里要提的问题是:该怎样改造、发展中国的物流体系?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等。其中,“实用道德主义”针对的便是中国的法律。黄教授认为,如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主体性、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是一个需要长时期和众多研究人员一起来探索的问题。以下分享的是他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前瞻性思考。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节选)

未来的方向和图景

我曾经多次申明,这样的工作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甚或一代人所能做到的。如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主体性、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是一个需要长时期和众多研究人员一起来探索的问题。我这里只能在自己的三卷著作基础上,试图再迈进一步,指出一些初步的方向性想法。

首先,调解显然已经被证实是个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的传统和制度,今天仍然充满生命力。它的理论基础不是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主义,而是韦伯所认为的与之对立的实体主义正义。它的出发点是道德理念,不是韦伯所认可的法律公理。它不重逻辑而重实用,不重抽象原则而重实际效果。在实际运作中,它要求的是紧密连接经验事实,而不是抽象法律逻辑的运用。这些都是韦伯所认定为实体主义的特征。

调解在今天中国法律制度中与从西方引进的形式化法律共同存在,并且与之形成一种相互补充和辅助而不是相互对立和排除关系的现实,也许是对韦伯的理论最好的挑战。中国真有必要像韦伯提倡的那样在逻辑上把民事法律制度完全整合于一个自我封闭、排除不同逻辑的形式理性主义吗?

在韦伯的理想类型建构中,像中国现今这样把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混合是不可接受的。他虽然承认实体主义法律也可以是“理性”主义的(“实体理性主义”是他建构的四大理想类型——形式非理性、实体非理性、实体理性、形式理性之一)。但是,在这点上韦伯的思路并不十分明确。因为在他的理论中,“理性”主义概念既包含系统性和可预期性,更包含形式逻辑性,而中国今天的调解制度在他眼中肯定只具备前者而不具备后者。无论如何,在韦伯眼中,它肯定不是形式理性的理想制度。对韦伯来说,即便是经历了相当高度形式理性化的英美普通法传统也具有很不理想的实体主义成分——他尤其不认可其陪审团制度,认为它违反了形式理性法律制度依赖掌握专业知识、词汇和逻辑的专家的优良特征。他认为,依赖由普通人民组成的陪审团只可能导致非理性的后果。

这里,我们也许能窥见韦伯形式理性主义的偏激性、狭窄性。在他关于法律史的宏观叙述中,他完全没有从以下的角度来考虑英美普通法:它与其说是实体主义的,不如说是实体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混合体。它其实源自两者之间的长期拉锯。一方面,它是一种重经验轻抽象法理的“判例法”,特别强调之前的判例在法律制度运作中的关键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历史上美国普通法经历了兰德尔(作为哈佛法学院院长)那样极力把法律形式理性化的演变,结果树立了所谓的法律“古典正统”。虽然如此,我们还要看到兰德尔的哈佛同事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所代表的占据与“古典正统”几乎同等地位的法律现实/实用主义,它也是近乎主流的传统。两股潮流事实上长期并存、拉锯,可以说共同造就了美国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地体现于长期以来举足轻重的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之间的分歧和拉锯。

如果我们借用韦伯自己的“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理想类型范畴来反思他的历史叙述,便可以看到他所总结的这两种“主义”的结合其实造成了一个具有特别强烈的封闭性和普适要求的传统。正如韦伯所指出的,“形式主义”“非理性”源自巫术时代,一方面高度非理性,但另一方面则特别强调高度形式化的仪式,因此显然是具有高度封闭和排他性倾向的传统。而“理性主义”的核心则在于演绎逻辑,它固然是极其精确严密的思维方法,但也具有强烈的自以为是绝对真理的倾向,自以为可以超越时空、自以为乃普适的真理。两种传统的汇合事实上造就了高度封闭、排他的法律专业化团体。后者则正是韦伯所特别认可的,把他们称作是捍卫和组成形式理性主义法学的主要“担纲者”。

但后者也是韦伯自己指出的形式理性法律所面临的最严重危机的肇因。他敏锐地指出,二十世纪初期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其高昂的律师费用,造成劳动人民不能和资本家同样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局面。实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正源自这样的“阶级问题”。根据韦伯的分析,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人人应该只占有其自身劳力所创建的价值和财产。

虽然如此,韦伯本人是反对这样的“革命法律”的。他把“革命法律”追溯到法国革命及其“自然法”,认为自然法最终之所以解体是因为它经不起严格的演绎逻辑考验。他认为,二十世纪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同样如此,因为劳动价值明显并不仅仅来自劳动,也产自资本。由此,他最终把社会主义法律贬为实体主义的法律,明确区别于他所认可的形式理性主义法律。

对韦伯来说,一个深层的反对实体主义的原因是他认为实体主义是与专制紧密联结的。他之所以特别认可形式理性的部分原因,是他认为由于其高度的专业化、形式化和逻辑化,它直接挑战实体主义专制君主的权力,起到遏制外来权力介入法律的作用,由此导致法律的独立化。他对革命法律的判断是,它是实体主义的,它缺乏形式理性主义那样的遏制专制权力和趋向法律独立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它会轻易陷于专制权力的控制。

但是,历史上的革命立法明显不仅仅具有专制的倾向,也具有司法独立和民主的倾向。革命拒绝的是旧政权与其法律体制,也因此具有一定的反专制倾向。美国的独立战争便是明显的例子。即便是韦伯所批评的法国革命,也在专制倾向之上具有明显的司法独立和民主倾向。关键是,革命和革命立法本身并不排除司法独立的可能。同时,韦伯所推崇的德国形式理性法律,不一定会排除专制权力和司法独立——纳粹主义统治便是例证。

更有甚者,正如韦伯自己所指出的,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形式理性法律所面对的关键问题是其高费用的律师基本把法律公正限于资本家和有钱人。韦伯没有说明的是,这个问题的根源正是他所十分称道的法律人士的高度专业性和排他性。韦伯点出的问题可以说是今天的美国法律制度的致命弱点。

与此相关也是韦伯没有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高度程序化的形式理性主义法律也促使法律专业偏离实质正义而沉溺于繁杂的程序。今天许多美国律师的专长,与其说是法律和正义,不如说是程序及其漏洞。几乎每个财富500强的公司都聘有一大群专钻税收法律空子的律师和会计。其惯用的一个手段是把公司的利润账目从国土之内转入海外的“避税天堂”。如今,大企业不承担其应负的纳税义务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这是当今美国法律制度的另一个致命弱点。

在其对待实体主义的论述中,韦伯一再把形式主义和实体主义视作互不相容、完全对立的两种体系。但是,我们可以更实际地来理解现代西方法律在这方面的演变过程。它不是一个简单拒绝和排除实体理性社会主义革命正义的历程,而更多的是资本主义的逐步对劳工和社会主义运动做出妥协的过程。今天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及其法律制度)实际上既是资本主义性的,也是“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性的,其所经历的历史演变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过程。

但韦伯则自始至终一贯认为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是绝对对立的。这个观点部分来自他认同的思维方式,坚决要求法律体系组成一个“毫无缝隙”(gapless)的统一体。他偏重理论上的完美整合性,无视经验上的复杂性和非逻辑性。我们要问的是:难道我们在追求中国自身的“现代性”中,除了韦伯认可的形式理性便别无选择?只能走上他所提倡的思维方式?只能模仿他早在19、20世纪之交便认为是面临严重社会不公危机的法律制度?

我个人认为,韦伯提倡的纯粹形式理性主义法律对中国来说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可能的。它不合适是因为中国法律的历史背景与韦伯心目中的德国典范十分不同。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中国近百年历史所确定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必然是三大历史传统(古代法律、革命法律和舶来的法律)的混合体,缺一便不符合历史实际和社会现实。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在实践层面上,现当代中国为了适应社会实际,已经对引进的西方法律做出了一系列的重新阐释和改造,其中既有古代传统的延续和创新,也有革命传统的发明和演变。要单一地拒绝古代和革命传统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不符合社会需要。如此的选择其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只会导致法律与历史和社会的脱节,只会导致不可行且不适用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根据中国法律实践历史经验的观察,尚未被提升到理论层面。要进入理论层面,我认为韦伯的思想和理论是个重要的资源,因为它具有全球的视野、强劲有力的和清晰的分析框架(理想类型),其中既有历史也有理论,乃是我们自己建立理论的理想对话对象和敌手,可以帮助我们对自己的历史路径进行概念提升。

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思维。它和韦伯从理论到经验到理论的思维方式截然相反,是从经验到理论到经验的思维,也是今天中国人仍然强烈倾向的思维方式。要求中国立法者和法学学者完全采纳并真正适应由演绎逻辑主导的法律思想,真是谈何容易,因为中国知识分子一般都特别难以运用西方的演绎逻辑。法律专家如此,更毋庸说普通人了。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面对二元对立的建构,大多数的中国知识分子很自然地倾向于长期以来儒家所强调的“中庸”(过犹不及)思维,不会轻易采纳非此即彼的抉择,而更会倾向于兼容两者、争取其间平衡的中庸之道。同时,中国知识分子的宇宙观长期以来都比较倾向于把二元对立的事物和现象看作类似乾与坤、阳和阴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我们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在这方面的倾向是基于对大自然的认识,是一种对有机事物和世界的认识,而不是像西方现代那样的基于单一朝向,一推一拉的无机事物和机械化、工业化世界的认识。我们可以认为无机的工业比有机的农业经济先进,但我们绝对不可以把无机的因果关系认作比有机的相互作用关系更符合人间社会的实际。

中国这种既此且彼的思维习惯不仅可以见于古代,也可见于革命时代(例如,其“非对抗性矛盾”的概念),更可见于改革时代(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我个人认为,如此的思路特别适合今天中国法律面对的实际问题。韦伯型的形式理性思维不可避免地会把我们逼向在中西之间做出单一、非此即彼的抉择:要么是全盘西化,要么是完全依赖本土资源。但中国的实际显然不允许如此的抉择。今天中国实际给定的最基本的现实是,它兼有中国的(古代和革命的)传统和舶来的西方,缺一便无所谓“现代中国”。这是历史实际,也是别无可能的选择。

我认为,面对形式理性法律对中国自身实质理性法律传统的挑战,最明智的抉择是直面两者共存的现实,而后在其中追求明智的融合与超越,而不是不实际、不可能的非此即彼抉择。关键在于如何融合、如何超越。

以上提出了一系列由实践历史挖掘出来的融合中西的例子,它们正好说明如何走向如此的结合。先是在有机的因果观之上,加上中国由来已久的紧密连接经验与概念的“实事求是”,以及“摸着石头过河”来探讨新型的融合的思维方式。其中,传统和现代的“实用道德主义”不失为一个仍然可用的思维方式。上面已经粗略地勾勒了一些具体的结合方案和模式;这里要做的是为其提供基于中国历史的哲学和宇宙观依据。我认为,这是中国未来立法和法律体系重组的明智方向,不是韦伯那种既拒绝中国古代传统也拒绝中国现代革命传统的思路,那种既是西方中心主义也是狭窄的现代主义的思路。中国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实践历史所指出的道路才是真正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可行性的道路。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编者按:以下这篇文章是黄宗智教授在完成其两部代表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奖”)后的思考。文章指出中国经验实际与现有几乎全部主要社会科学理论相悖,提出中国研究必须摆脱现有主要理论的框框和局限,从历史经验实际出发来认识中国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黄教授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外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至今引用不衰。下面分享的是此文的部分内容。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节选)

其他的悖论现象

下面我打算进而广泛地考察一些为以往学术研究所揭示的基于实证的悖论现象。我不准备对过去的学术加以全面的转述,而只打算讨论一些特别能说明问题的研究。我的讨论将主要集中于这里所要提倡的研究方向。这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许多学者为突破旧模式和寻找新途径所做出的贡献。

(一)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

大洋两岸的学者近年来在运用微观经济学方法探讨中国经济史上做了一些努力。过去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研究,新的研究从总产出转向市场、价格和企业、家庭抉择等被忽略的方面。

新的研究成功地证实了明清经济中市场的整合趋势。在稻米、棉花、茶叶等商品交换中无疑存在着“全国市场”。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各地区间商品流通的路线,并估计出大概的流通量。此外,可以证明不同的地区之间价格同步波动。在民国时期,上述趋势加速扩展,中国的市场进一步连接于国际市场。

然而,我们还知道明清期间的棉纺织生产并不是在城镇作坊进行,而是在小农家庭中进行,与农耕相结合。不仅如此,小农生产的大部分仍直接满足家庭消费。最新的系统研究表明,直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小农为家庭消费的生产仍超过为市场的生产。换句话说,乡村经济相当程度的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进而,要素市场的运行尚处于种种约束之下,离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的理想模式还很远。土地转移同时受到习俗和法律的约束,必须让邻近田块的亲友优先购买。同时,在广泛使用的典卖交易方式之中,卖主几乎拥有无限期的赎回权。雇佣交易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村内亲友间的贷款(无论个人贷款还是合会),讲究感情和礼尚往来,而未形成脱离人际关系的信贷市场逻辑。小农借贷反映了糊口经济中的为生存而借款的逻辑,月利高达2%至3%,远高于任何盈利企业所能承担的利率。

我们当然可以再一次陷入以往的论争。新斯密学派会坚持说,根据某些商品价格同步变化的事实,他们理想中的整体化市场经济的其他因素也肯定同时存在:在中国小农经济中,充分竞争的、教科书式的要素市场如同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存在,小农就像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在市场上为寻求最大利润而做出经济抉择。有些人更从这样的简缩性推理出发,进一步得出乡村质变性的近代化必然会由这样的市场发展而来的武断结论。按照他们有悖事实的逻辑,他们不在乎历史真实不是如此,同样可以坚持要不是战争和革命打断这一进程,迟早会有这样的发展这一观点。

与此对照,“自然经济”论学者会坚持说封建经济只可能是“自然经济”。在正常的历史进程中,资本主义和完全整合的市场会发展起来,但这种可能性被帝国主义排除了,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势力的勾结阻碍了这一进程。要是西方没有入侵,情况就会不同了。这样,我们又回到了老一套基本是政治意识的争论。

“经济二元论”把纯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模式与自然经济模式合并为一个具有两个不同部门的经济体系模式。但这个模式贡献有限,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影响到每家每户的棉花经济。把两种经济想象为分隔的部门是没有道理的。

这三种模式没有一种能勾画出近几个世纪来市场在中国经济中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论题上,就像在中国社会经济史和其他论题上一样,我们面临着概念上的困境,这正反映了当前规范认识危机的一个部分。打破这一困境所需的第一步,是改变过去由理论到史实的做法,而立足于实证研究。面对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市场并存的悖论现象,我们如何解释这两者的同时出现和长期并存呢?还有,我们如何解释不带近代发展的整合市场的形成过程呢?我认为作为第一步,我们可考虑商品化有不同的动力,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一设想也可以延伸到市场是否按照既定模式运行的问题。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对象是商行,其处于传统的和近代的市场体系的交接点,可以启发我们认识这两种体系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们如何相互渗透和不渗透。

(二)没有公民权利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

美国清史研究者的另一个新的重要研究是关于公众社会团体的扩张,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诸如会馆、行会、书院、善堂、义仓之类的组织,均有了扩展。这样非官方公众团体的发起使人联想到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研究的关于近代早期欧洲的“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运用到明末清初的研究之中。

然而,借用哈贝马斯的词语和定义会带来无意的结论先行和简缩化。在西欧历史上,哈贝马斯研究的“公众领域”是对民主起源的探讨(以及随后的“结构转变”)。他所涉及的不仅是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不同,而且更是两者在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对立面中的地位。就他而言,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这两组概念是相互渗透的。事实上,正是这两组概念的交替使用加强了他的“公众领域”概念的分析力。从民主起源的角度来看,人们生活中公众领域的扩展只属于次要,关键在于与其同步扩展的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来理解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中的公众领域”。

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公众领域持续扩张。但这一扩张并不一定与公民权利的发展相伴随。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公众领域是一块近代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争夺的地盘。在民主国家的近代史上,公民社会成功地占领了公众领域,而在非民主国家中则正好相反。革命后中国政权对公众领域的全面控制便可以说明这个区别。

由此,哈贝马斯的概念如果用于中国,它所突出的应不是类似西欧的公众领域与公民政权的同时发展,而是两者的分割。当然,在中国随着城镇发展和城市生活中村社生活方式的解体,公众领域有了扩张(我们只要考虑一下城乡日常生活的不同:乡村居民与家庭成员、亲戚、村邻都有较密切的联系,而与外界较少联系;而城镇居民对亲友保持一定距离,但与近邻之外的外界有交往)。然而,中国不像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城镇并不处于政权的控制范围之外,城镇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市民政治权力的发展。在1600—1700年与1840—1895年的中国,市民公众团体确实有了相当的扩张,但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公民权利的发展。不带公民权利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的悖论现象,进而提出了问题:推动明清与近代早期西方公众团体扩展的动力究竟有何异同?

(三)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

当前美国研究中国的又一热门是法制史。老一代研究者指出,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司法当局只是行政当局的一部分,法律主要意味着惩罚,为了维护官方统治思想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民法方面几乎毫无建树。与当时中国研究的总体情况一样,他们的研究注重中国历代王朝与近代西方的不同之处。

晚一辈的学者则强调中国的法制传统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司法并非诉诸专横的惩罚和拷问,而具有一定的作证程序,即使按今天的司法标准来看也是行之有效的。同时,这个制度系统地、合理地处理了民事纠纷。这批学者几乎与“近代早期论”学者是在同一时期纠正前辈的偏向的。

两代学者运用的不同分析框架呼应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实体主义(“卡迪”法)和形式主义的一对对立概念。对一个来讲,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对另一个来讲,法律是基于规范化的、形式化的成文的原则,并导向司法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独立化。后者被马克斯·韦伯认为是近代的理性主义的表现。

两种不同的情景在比较法学家罗伯托·安格尔1976年的著作与他的批评者威廉·阿尔弗德1986年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反映。对安格尔来说,中国代表了不具备近代自由主义法律和保护个人人权的法制传统。而对阿尔弗德来说,安格尔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正反映了前一代学者西方本位主义态度的错误。

我认为两种观点均有一些道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已经高度规范化,而且相对的系统化和独立化。但是,我们又无法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仍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来自皇权的干预。直至民国时期和西方影响的到来,它也没有向保护人权的自由主义发展。规范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近代早期和近代的西欧是得到结合的。中国的明清时期并非如此。

争论的双方若只坚持自己一方更为精确、重要,结果将会像关于明清时期是“传统的”还是“近代早期的”,是“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争论一样。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应是已经证实了的悖论现象: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的法制。

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个法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在路斯基金会(The Luce Foundation)的资助下,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法”的讨论会于1991年8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举行。当然,清代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并无明确分界。这表明民事司法缺乏明确的划分和独立的领域,因而与近代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不同。但是,清律明确载有相当多的具体的、有关民事的正式条文(诸如关于继承、婚姻、离婚、土地买卖和债务的条文)。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案件记录现在已经可以见到。这些记录所载有的微观信息,使我们可以详细地探讨一系列问题。例如,就一个地方行政官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占多大比重?他在何种程度上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或专断地根据个人意志来处理案件?从普通人民的角度来看,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出自何种目的而求诸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司法系统与当地社团的调解如何相互关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给我们一个较坚实的基础来分析中国和西方法制传统的异同。

(四)中国革命中的结构与抉择

过去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在结构和抉择的关系问题上划分成不同的营垒。中国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直截了当的:长期的结构变化导致阶级矛盾尖锐化,尤其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则是被剥削农民的组织代表。结构变迁与人为抉择的因素在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中汇合成同一个运动。

这一观点与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研究是相互呼应的。“封建主义论”学派强调封建生产关系下地主与佃农之间冲突的中心地位。帝国主义加剧了阶级矛盾,从而引起了反帝反封建的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尽管强调帝国主义如何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充分发展,但对于革命的结构性基础得出的是同样的结论:封建自然经济的阶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

保守的美国学者的观点则相反:结构性的变化与人为抉择在中国革命中是相悖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冷战”高潮时期,最保守的学者甚至坚持中国革命仅仅是莫斯科控制和操纵的少数阴谋家的产物。其后,保守的主流观点演变成强调共产党组织是造成革命的主要动力。农民的阶级斗争只不过是革命宣传机构虚构出来的,真正重要的只是高度集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

这一观点也得到研究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学者的支持。“停滞的传统中国论”强调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不幸的缘由,而新斯密派则强调市场促进发展的作用。无论哪种观点均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是与结构性变化的趋势相悖的:人口压力要求控制生育或其他改革,市场推动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两者均不要求革命。

两套观点显然各有可取之处。没有人会否认共产党比国民党获得更多人民的拥护,而人民的支持对内战的结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北方的战役中尤其如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列宁主义型共产党组织有民主的一面之外,还有集中的一面。解放后,中国农民在相当程度上仍旧是共产党高度集中的政权所统治的对象,而不是理论中所说的那样。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政治气氛下,学者们极难摆脱政治影响而说明上述两点事实。试图论证中国革命的群众基础的著作常带着整套阶级革命的论说。而关于共产党组织重要性的讨论则牵带着一整套保守的观点。即使小心地避开政治争论的学者也无法避免受到政治攻击。于是,费正清被雷蒙·迈尔斯和托马斯·梅则格攻击为传播“革命范例”,“他的政治观点迎合了北京的历史观点,阻碍了许多美国学者公正、清醒地分析两个中国政府”。

研究这一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其实并不相信上述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头脑清醒的学者则冷静地从事于实证研究,以期建立有说服力的分析。然而,迄今未有人能够提出得到广泛承认的新的解释。

我认为要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突破过去关于长期结构变迁与革命之间关系的规范认识。结构变迁不一定导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或共产主义革命,还有着其他的可能性。我本人已提出了内卷型商品化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阶级矛盾并没有尖锐化,农民并没有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雇农。商品化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增强了小农家庭和村庄社团再生产的能力。

另一个关于长期结构变迁的不同看法的例子是,太平天国起义后的一百年中江南地区最突出的结构性变迁是地主势力的衰落,其导因是政府的压力、税收的提高和租额的徘徊不上。土地租佃制未必像正统的革命模式者估计的那样,必定要被佃农积极的阶级革命所摧毁。它也可能只是在长期的结构性变迁下自然崩溃,未必通过农民的革命行动才崩溃,至少在长江下游地区是如此。

此外,我们需要把结构与抉择的关系看作既非完全相应又非完全相悖的。我们的选择不必限于美国保守派认为的没有人民支持的党或中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浪潮的两种观点。真正的问题是,结构与抉择如何相互作用?

把结构和抉择看作既分开又相互作用是一个重要进步。这使我们把二者间的联系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预定的结论。在裴宜理关于淮北地区革命运动的研究中,长期的生态不稳定和共产党的组织活动两个因素得到暂时的协调,这体现在共产党利用农村的自卫组织(联庄会)。在詹姆士·斯科特的“道义经济”模式中,传统的村社一贯尊重其成员的道义性“生存权”(如歉收时地主应减租)。在革命过程中,党组织和农民在重建被商品经济和近代政权摧毁的道义经济上找到了共同点。再举一个例子,周锡瑞对义和团的研究表明,对农民文化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民思想和行动上的倾向。

要想真的得出新的观点和分析,突破过去几十年在分析概念上的困惑,我们需要获得大量与以往不同的资料。中国研究革命史的学者主要局限于组织史(党史),部分原因是缺乏他种性质的资料,极少有关于革命运动真正接触到乡村社会时发生状况的资料。关于结构与抉择关键的会合点,我们尚无现成的佐证。只有韩丁和克鲁克做的人类学实地调查接近于提供了有关党与村庄社会接触时变化经过的情况。对中国学者来讲,政治意识的表述取代了史实依据:由于党代表了贫雇农的物质利益,一旦有了“正确路线”的领导,就必然会得到贫雇农的支持。美国学者所能得到的资料限于党干部的总结报告,重点在表述政治观点而非实际状况。连近年来在中国出版的资料集也多属这一类。然而,我们现在有可能通过地方档案和当事人(他们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的回忆获得能够解决问题的微观层面的资料。有的美国学者已在积极从事这样的研究。

——摘自黄宗智著《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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