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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全10册) 李贵连 孙家红 主编;沈厚铎 总顾问
法律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 ;清代律学家沈家本辑《刑案汇览三编》未刊稿整理出版;晚清法律实践海量案例汇集,法学史料的宝藏书
ISBN: 9787536375284

出版时间:2023-05-01

定  价:4800.00

责  编:李琳 陶安宁
所属板块: 古籍文献出版

图书分类: 古籍整理

读者对象: 法律研究者

上架建议: 古籍/古籍整理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3000 (千字)

页数: 4620
图书简介

本书在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稿本基础上编校整理而成。原稿自光绪己亥年(1899)秋完成,长期未得刊布,几经辗转,现为中国国家图书馆重要馆藏。原稿大部内容为书手抄写之官方文牍,或刻印版刑部《通行章程》,小部分文字系沈氏笔录。整理本尽量遵依沈氏原意,对所抄录之司法文牍、章程条例,删削连缀,加以句读。全书分为50卷(每卷又有2到6个分卷,最末尚有10个未归类散卷,合计124个分卷),收录了清朝道光至光绪年间的大量法律案例,最末一卷收录清政府与俄、英、法、德、美各国交涉案件各若干起,为其他“刑案汇览”类著作所未见。

这部巨著的出版,不仅将推动关于清代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更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司法的实践特征,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和近代法律转型对于现代中国的深刻意义。

作者简介

一、原作者

沈家本(1840—1913),清末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资政院副总裁,中国近代法学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被誉为“中国现代法学之父”。一生著述甚丰,主要有:《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秋谳须知》《刑案删存》《沈寄簃先生遗书》等。《刑案汇览三编》为沈家本一生最大规模之法律学术作品,在其生前已经基本编竣,但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未刊行,文献学术价值极高。

二、编者

李贵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沈家本传》《沈家本评传》《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沈家本年谱长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等。

沈厚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家本先生曾孙,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原所长,现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秘书长。参与主持出版《沈家本全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等大型文献资料汇编,并发表相关论文多篇。

孙家红,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出版专著多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古籍整理成果有《孟森政法著译辑刊》《孟森政论文集刊》《明清讼师秘本八种汇刊》《樊山政书》等,逾千万字。

图书目录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例 言

第一册

一 · 上

五刑 赎刑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犯罪 犯罪免发遣

一 · 下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犯罪免发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属

二 · 上

常赦所不原

二 · 下

常赦所不原

三 · 上

犯罪存留养亲

三 · 下

犯罪存留养亲

四 · 上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四 · 下

老小废疾收赎

五 · 上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五 · 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六 · 一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二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三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四

亲属相为容隐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称与同罪 称日者以百刻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第二册

七 · 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二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八 · 上

吏 贡举非其人 擅离职役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官文书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户 人户以籍为定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八 · 下

欺隐田粮 盗买田宅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九 · 上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中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下

强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钱法 虚出通关朱钞 私借钱粮 那移出纳 冒支官粮 收支留难 转解官物 

盐法 私茶 匿税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十一 · 上

礼 毁大祀邱坛 禁止师巫邪术 乘舆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丧 宫殿门擅入 冲突仪仗 越城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十一 · 中

主将不固守

十一 · 下

激变良民 私藏应禁军器 从征守御官军逃 私越冒度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递送公文 多乘驿马 公事应行稽程

十二 · 上

刑 谋反大逆 谋叛 盗大祀神御物 盗印信

十二 · 下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第三册

十三 · 上

强盗

十三 · 中

强盗

十三 · 下

强盗

十四 · 上

强盗

十四 · 下

强盗

十五 · 上

劫囚 白昼抢夺

十五 · 下

白昼抢夺

十六 · 上

白昼抢夺

十六 · 下

白昼抢夺

十七 · 上

窃盗

十七 · 下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十八 · 上

恐吓取财

十八 · 下

诈欺官私取财

第四册

十九

发冢

二十 · 上

夜无故入人家

二十 · 中

盗贼窝主

二十 · 下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廿一 · 上

谋杀人

廿一 · 下

谋杀人

廿二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廿三 · 上

杀死奸夫

廿三 · 下

杀死奸夫

廿四 · 上

杀死奸夫

廿四 · 中

杀死奸夫

廿四 · 下

杀死奸夫

第五册

廿五 · 上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中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上

造畜蛊毒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上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中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一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二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三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四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五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六

斗殴及故杀人

第六册

廿九 · 上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廿九 · 下

卅 · 上(一)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卅 · 上(二)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一)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二)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上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卅二 · 上

斗殴 保辜限期

卅二 · 中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卅二 · 下

威力制缚人

卅三 · 上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卅三 · 下

妻妾殴夫 夫殴死妻妾 殴死妻父母 同姓亲属相殴

第七册

卅四 · 上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中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下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五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六 · 上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一)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二)

殴期亲尊长

卅七

殴祖父母父母

卅八 · 上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卅八 · 中

父祖被殴

卅八 · 下

父祖被殴 骂尊长

第八册

卅九 · 上

越诉

卅九 · 中

诬告

卅九 · 下

诬告

四十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教唆词讼 诬告充军及迁徙

四十一 · 上

官吏受财

四十一 · 下

事后受财 官吏听许财物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因公科敛

四十二 · 上

诈为制书 诈传诏旨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私铸铜钱

四十二 · 下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教诱人犯法

四十三 · 上

犯奸 纵容妻妾犯奸 亲属相奸 诬执翁奸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四十三 · 下

拆毁申明亭 赌博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不应为

四十四 · 上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四十四 · 下

罪人拒捕

第九册

四十五 · 上

罪人拒捕

四十五 · 下

四十六 · 上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四十六 · 下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四十七 · 上

主守不觉失囚

四十七 · 下

知情藏匿罪人 盗贼捕限

四十八 · 一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陵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脱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四十八 · 二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四十八 · 三

有司决囚等第 

四十八 · 四

有司决囚等第 

第十册

四十九

有司决囚等第

五十 · 上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盗决河防 刑部事宜

五十 · 下

决罚不如法 断罪引律令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工 盗决河防

刑部事宜 督捕则例

刑案汇览三编

殴大功以下尊长

刑案汇览三编

殴期亲尊长

刑案汇览三编

越诉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刑案汇览三编

诬告 疑贼毙命

刑案汇览三编

略人略卖人

刑案汇览三编

恐吓取财

刑案汇览三编

殴祖父母父母

刑案汇览三编

斗殴及故杀人

刑案汇览三编

斗殴及故杀人

刑案汇览三编

附中外交涉案件

风流云散满天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后记

序言/前言/后记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李贵连

在2009年即将结束之际,沈家本编辑的《刑案汇览三编》终于要出版了。我用“终于”一词,是因为沈家本编辑的这套《刑案汇览三编》在19世纪的最后一年杀青时,他本打算筹资刊刻。但是,国家社会的变故,终止了他的计划。20世纪20年代,后人刊刻《沈寄簃先生遗书》,这部巨著竟付阙如。时间一晃,就是一个多世纪,直到21世纪第一个10年,这部著作才将付梓。

本书终于要出版了。在此,我们不妨上溯至110年前的己亥年(1899)。这年秋天,沈家本在保定府署编完这部书稿,并将之定名为《刑案汇览三编》。潜心编书的老知府,字斟句酌地把自己对清朝刑案——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法律的鲜明观点写进序文:“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岂不殆哉!《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祛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

面对新学家的评头论足,已届花甲之年的老知府,在这篇序文中仍不无顽固地表示:“顾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据我之寡闻浅见,似乎这里出现的“法理”一词,是近代中国用古代法理对接西方法理的首次尝试。也就是说,老知府对于彼时从西方传入的新法理并不感到陌生,也不排斥外来的新法理。但他所看重的,仍然是传统司法经验的积极价值。

曾几何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最终把老知府沈家本的“陈旧”观点亲自加以否定。1907年沈氏在这篇序文末尾,特意加上一段按语:“今日修订法律之命,屡奉明诏,律例之删除变通者,已陆续施行,新定刑法草案,虽尚待考核,而事机相迫,施行恐亦不远。此篇半属旧事,真所谓陈迹故纸也。”从八年前坚信旧案成说“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到此时认定这些旧案成说为“陈迹故纸”,前后变化如此之大,难免让人怀疑:难道老知府是因为做了修律大臣,故作姿态,以迎合新潮流吗?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既无根据,也欠公道。笔者更倾向将沈氏的前后变化理解为一种“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之举。

记得是1986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贵阳花溪开会。会议间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海年先生问我:晚清修律时期,沈家本的思想为什么那么开放?彼时作为学生的我,还无法完满回答他的问题,只是从沈氏出身、为官地域、亲友师承等方面,谈了一点自己的想法,但此后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断与师友讨论这个问题。20世纪快要结束时,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题目为《保定教案与沈家本被拘考》[ 李贵连:《保定教案与沈家本被拘考》,《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探讨的便是这个问题。我认为,导致沈家本思想急剧变化的原因,很可能就发生在他撰写《刑案汇览三编序》的前后之年。

该序文撰写于己亥年(1899),前一年即为戊戌(1898),后一年则为庚子(1900)。众所周知,戊戌年发生了著名的“戊戌变法”,而于变法诏旨发布之前,在保定的北关发生了一场不大不小的教案,沈家本参与了教案处理。正是这场教案,给后来“庚子事变”中沈氏的遭遇埋下祸根。庚子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直接导致八国联军侵华的后果,北京被占,慈禧西逃。联军随后南下,占领保定,因为戊戌年的北关教案,将沈拘捕,并押赴法场。沈家本在法场目睹了三名上司、同僚被判处斩刑,自己则被“就地免职”,并在关押将近四个月后,方解除拘禁,前往西安行在,继续为朝廷效力。在前往西安的路上,沈家本特别到子产祠拜祭,并作诗纪念:“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 这首诗与其说是在歌颂子产,毋宁说是沈氏之自我抒怀。他在脱离虎口不久,以劫后余生接受朝廷任命,主持法律改革,而他于国家贫弱之际尝试以法律改革的方式匡时救世,似乎与先秦时期的子产并无二致,甚至更形强烈。因此或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转型,最终把沈家本推到了历史的聚光灯下。

时下某些学人动辄侈谈“转型”。如果将“转型”理解为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政治、经济、制度的全面深刻变化,那么这种转型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发生过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便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前六个字,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经济体制变革。井田废,阡陌开,以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王(国)有制,在土地作为最重要财富的远古社会,这是何等重大的转变。后六个字,则可以理解为政治体制变革。土地私有,各级贵族失去血缘分封的经济基础,邦国消亡,君主中央集权,设立郡县,便成了时代的必然选择。郡县不是封邦,而是听命中央,由中央委任,可以撤换的地方政权。血缘贵族没落,官僚阶层兴起,这又是何等巨大的转变。第二次转型,则是1840年以后发生直到现在尚未终结的中国社会转型。这次转型比第一次转型更困难,也更彻底。第一次转型纯由中国社会内部因素促成,第二次转型则主要是国际资本东来所促成。而且,这时的国际资本正处在野蛮增长的殖民时代。近年偶尔重翻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看着看着,广州湾伶仃洋海面上的鸦片船,林则徐的虎门销烟,总情不自禁地在脑海中涌现出来。内忧外患之下,直到20世纪初年,中国社会转型方才进入制度变革层面。法律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在必转。虎口余生的沈家本,风云际会,因为旧法专家的身份,被推上中国法制转型的风口浪尖,并因其自身惨痛的经历,钦奉朝命,主持法律改革,痛定思痛,试图“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他毅然决然地抛弃前人成说旧案,采用来自西方的新理,实乃大势所趋,并非不可理解。

最终,修订法律大臣把老知府的心血之作视为“陈迹故纸”,扔进了历史的垃圾桶。这一扔不要紧,一扔就是一百多年。百余年间,《沈寄簃先生遗书》面世,《刑案汇览三编》只是作为“未刻书目”,列于《遗书》目录之后。20世纪40年代瞿同祖以清代刑案为基础,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至今被奉为经典,但该书对于沈氏《刑案汇览三编》未有只字道及。《续修四库全书》编者曾拟将之收入,并已撰写提要,最终无果而终。90年代学界合作整理出版沈氏未刻之书,本书同样没有进入法眼。直到1999年,在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吴志攀教授支持下,我们才正式启动《沈辑刑案汇览三编》的编校整理工作。迩来十阅寒暑,终于交付出版,我则在北大人事处办好了退休证。所以,本书出版就算是我向北大讲台的告别之礼吧!

媒体评论

沈家本被称为“中国近代法治第一人”,是被遗忘在20世纪的法学前辈。

他沟通新旧,以“融会中西”为方法,将刑部律例馆改为修订法律馆,并主持修律,和伍廷芳等人推动法律改革,使《大清现行刑律》《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典或其草稿成文落地。在他的主持之下,酷刑和刑讯被废除,一同被废除的还有人口买卖。他主张审判独立,批判会审制度,推动律师制度的形成和法科知识的教育。中国法治的近代化和现代化由此拉开序幕。

——《新京报书评周刊》

沈家本是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转型过程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此书辑录了大量实际案例,详细地反映了清朝后期刑案司法的真实状态,是研究清代司法实践及其特征的重要文献。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编辑推荐

1.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卷帙浩繁,堪为古代司法实践的集大成之作,为我们深入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运作机制,研究传统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体系的转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一手材料。

2.本书收录了晚清司法实务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例,其曲折的案情、多个层级的断案过程,不仅体现清代司法的运作机制及其法理逻辑,而且从不同侧面反映转型期的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社会风俗等,可为史学研究与历史写作提供丰富的证据与素材。

3. 这个体例清晰、编排科学的简体整理本,不仅有利于国内研究者翻阅查考,而且方便国际学界的传播与交流。

精彩预览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沈家本

《刑案汇览》前编六十卷,续编十六卷,纂订者会稽祝松庵,刊行者歙县鲍季涵也。前编所集,有说帖、成案、通行、邸抄,以及《所见集》《平反节要》诸书,而以说帖为最多,约居四之二,成案居四之一。续编所集,惟说帖、成案、通行、邸抄,而无他书,成案居四之三,说帖仅十之一。其中有道光十三、十四等年交馆之案,当时核覆未具说帖者五十九件。此两编纂订之不同也。

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遂少。光绪庚辰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故说帖亦寥寥罕觏。所可采者,惟成案矣。

余官西曹三十年,癸未秋在奉天司主稿。凡议驳之案,必先具说帖,或拟定稿尾,再请交馆。奉天辖东三省,该省官吏多不知刑名事,每年应驳之稿,有多至百余件者。余固不敢惮烦,而同司僚友,亦互相讲求,颇获切磋之益。夫刑名关系重要,其事之蕃变,每千头万绪,其理之细密,如茧丝牛毛。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往往一案之误,一例之差,而贻害无穷,岂不殆哉?

《汇览》一书,固所以寻绎前人之成说以为要归,参考旧日之案情以为依据者也。晰疑辨似,回惑袪而游移定,故法家多取决焉。顾或者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鲍之《续编》,说帖讫于道光十七年冬季,成案讫于道光十四年,通行讫于道光十八年秋季,邸抄讫于道光十八年九月。自是以后,无人续纂以接其绪。鄂省刻有一编,所采仅咸丰、同治两朝,亦未完备,与鲍书不能相接。余尝得抄本《驳案集成》一书,起道光十八年,讫三十年,凡三十二卷,系律例馆原本,不知为何人所编,实可以接鲍书之绪。又得抄本道光十八年以后之馆稿八册,可以补《集成》之未备。光绪戊子秋,余承乏律例馆,复得裒集咸丰、同治、光绪年事,如是者五年。癸巳秋,擢守天津,不复与馆事,尔后见闻遂寡,间采通行数件,他未及也。丁酉夏,调守保定,省中诸幕僚见此书,咸怂恿付梓,因复手自校订,除繁去复,排比成书,凡一百二十四卷,颜之曰《三编》,志与鲍书相接也。官事冗迫,暇晷难得,灯灺饭罢,搦管吮毫,辄自笑曰:何不惮烦也!

光绪己亥秋日

此编抄撮于京邸,编订于天津、保定两郡署。见者谓,宜公诸世。余方筹剞劂之资,旋值庚子之变,事遂中辍,忽忽又八九年矣。今日修订法律之命,屡奉明诏,律例之删除变通者,已陆续施行。新定刑法草案,虽尚待考核,而事机相迫,施行恐亦不远。此编半属旧事,真所谓陈迹故纸也。芟薙之功,待诸来日,姑记其缘起于此。

丁未仲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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