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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宪法案 (日)北鬼三郎 著 彭剑 译
为什么一位日本学者下定决心要给衰朽的中华帝国写一部宪法?本书从法律文本出发,呈现一位日本学者对晚清中国宪制的全面思考,从法制层面剖析晚清中国动荡不安的历史剧变。大学问出品
ISBN: 9787559856470

出版时间:2023-03-01

定  价:88.00

责  编:王佳睿,原野菁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专业史

读者对象: 历史爱好者

上架建议: 历史/专业史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280 (千字)

页数: 376
纸质书购买: 天猫 有赞
图书简介

本书由日本经世书局于1909年出版,系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宪法的学术作品。作者在清末起草了一部《大清宪法》,共10章,76条。按照宪法草案的结构顺序,北鬼三郎给每一条都注明所参考的对象,并加上或长或短的法理说明,连缀成篇。《大清宪法案》出版后,在日本反响平平,但在中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仅成为清季制宪官员的囊中书,而且还成为民初修宪者设计国家体制时的理论依据,对中国的君主立宪和共和立宪都产生过影响。今首次翻译成中文出版,可作为清末民初政治史、法律史等方面研究的重要参考,也可见当日中日学术交流的情况。

作者简介

(日)北鬼三郎,1904年毕业于东京法学院,1912年病逝,著有《大清宪法案》。

彭剑,1975年生,湖南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从事辛亥前后的史事研究,著有《钦定、协定与民定:清季制宪研究》。

图书目录

《大清宪法案》

立宪预备上谕

立宪继述上谕

例言

《大清宪法案》目次

《大清宪法案》正文

《大清宪法案》法理说明

译者附录

附录一 《大清宪此(法)案》(书评之一)

附录二 《大清宪法案》(书评之二)

附录三 节译日人所著《大清宪法案》

附录四 李景铭节译之《大清宪法案》残件

附录五 《清国中央集权问题》

附录六 《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

附录七 读北鬼氏《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书后

附录八 《清国新内阁官制之公布》

北鬼故乡行纪(代跋)

致谢

序言/前言/后记

为大清“制宪”的日本人北鬼三郎

(代译者前言)

一、引起中国人广泛重视的《大清宪法案》

1909年6月,位于东京的经世书院出版了一本《大清宪法案》,署名北鬼三郎。

翻开此书,首先是两道上谕,谕旨之后是《例言》,共9条,5页。《例言》之后是目录,31页。目录之后是《大清宪法案正文》,即宪法条文,19页。其后是对宪法条文的法理说明,382页。

对于这本书,可以作如是观:北鬼三郎起草了一部《大清宪法案》,共10章,76条。按照宪法草案的结构顺序,他给每一条都注明所参考的对象,并加上或长或短的法理说明,连缀成篇,就成了这一本书。

十章的名称和各章的起止如下:

第一章皇帝(第1—15条,第1—117页)

第二章摄政(第16—18条,第117—132页)

第三章臣民权利义务(第19—32条,第133—201页)

第四章帝国议会(第33—49条,第201—283页)

第五章内阁(第50—51条,第283—311页)

第六章都察院(第52—55条,第311—321页)

第七章司法(第56—60条,第321—336页)

第八章会计(第61—69条,第336—367页)

第九章审计院(第70—73条,第367—375页)

第十章附则(第74—76条,第375—382页)

此书出版后,在日本反响寥寥,目前所见,只有《外交时报》和《国家学会杂志》各刊登了一篇300字左右的评介性文字,而中国各界对它的反响则要大得多。

1910年出版的保廷梁著《大清宪法论》一书,在讨论上下议院名称的时候,与《大清宪法案》有所商榷,认为北鬼三郎将上院称为贵族院不妥。

同年,有人节译了《大清宪法案》的第六章《都察院》,刊登于《宪制日刊》。第六章翻译成中文大约3000字,而节译的文本大约2000字,所省略的,集中于第52条(本章第1条)的说明文字。在刊登于文首的按语中写道:“北鬼氏撰拟吾国宪法案凡七十六条,以非本国人而拟本国之宪法,未见其当。然其精勤缔构,自成首尾,不可谓非好事之尤者。”可见其对北鬼三郎此书有褒有贬。在文末的按语中,则说:“据此则都察院之名虽存,而其性情组织则大异。”并提出,北鬼三郎关于都察院的制度设计,“虽未必尽当,要有足供吾行政审判制之参考者”。对北鬼三郎的设计给予了较高评价。

同一年,《宪制日刊》还刊载了一篇标明“译北鬼氏稿”的《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申报》曾予以转载。《宪制日刊》刊布该文之后还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申报》也曾转载。《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完全脱胎于《大清宪法案》(后文详),这里介绍一下评论文章中的观点,一窥中国人对《大清宪法案》的观感。在这篇题名《读北鬼氏〈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书后》的评论中,作者对北鬼三郎的改革中国中央官制的方案一一点评,认为北鬼三郎所提出的融合满汉的方案未抓住要害,对于北鬼氏所提出的内阁、军机处、政务处三者叠床架屋、保留三者中的一个即可统率大政的见解,也评价不高,在作者看来,不设立责任内阁,就没有办法真正统一政务。对于北鬼氏谈到的官俸改革,作者也觉得不够充分,他准备另文探讨。但是,对于北鬼氏主张的区别宫府,则赞赏有加,并由此引申开去,大谈亲贵不可把持行政要津。对于北鬼氏主张的要裁去吏、礼两部和改革侍郎制度,作者也颇为欣赏。北鬼氏还谈到,司法制度也要改良,对此,作者也表示赞许。可见,一些中国学者对北鬼三郎的改革官制方案的评价,就像对他的都察院方案一样,褒贬相杂。

与民间的译介、评论相比,官方的反响也许更值得关注。让我们从与制宪事宜关系甚深的汪荣宝的一段日记谈起吧。1909年7月15日,汪荣宝在日记中留下了如下一段文字:

饭后三时到宪政编查馆,达侍郎见示日本北鬼学士三郎所著《大清宪法案》,浏览一过,觉其精实,请得借归细读之。六时顷回寓,阅北鬼氏宪法案。

这一段记载,信息量很大:其一,在《大清宪法案》出版之后,达寿很快拥有了此书(6月出版,7月即已到手);其二,达寿得到此书之后,拿到官衙与同僚分享,可见此书给他留下了较深印象;其三,汪荣宝一看到此书,便给予了很高评价,并且马上借阅,爱不释手。如果联想到达寿和汪荣宝交流的地方是宪政编查馆,该馆成立时被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掌就是起草大清帝国宪法,而达寿是该馆提调,汪荣宝是该馆编制局科员(编制局负责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典起草事宜),便可知这一记载的分量。

笔者曾见到一份宪政编查馆1909年的购书清单,清单显示宪政编查馆在8月2日收到的从有斐阁寄来的书中,第一部就是《大清宪法案》,注明为“一册”。宪政编查馆购买此书,是否出于达寿、汪荣宝等人的主意不得而知,但中国负有制宪之责的中央官厅在该书出版后立即购买了,则是不争的事实。

1910年7月2日,汪荣宝日记中又有关于读此书的记载:“六时半散归,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单看这一句,似乎平淡无奇,但若联系到那段时间汪荣宝一直与肃亲王善耆等人谋划宪法“真正钦定”事宜,此时刚好告一段落,此后的日记里,频频出现阅读日本学者宪法学著作、编纂日本宪法材料的记录,而《大清宪法案》是第一本,则可知这一记载自有其分量。

1910年底,清廷抛开宪政编查馆,另派溥伦和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1911年初,又派遣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为协同纂拟宪法大臣。为了配合制宪事宜,度支部员外郎李景铭有翻译《大清宪法案》之举。虽然目前学界所见,只有宪法条文全部译文和第1—8、10—11条的法理说明的节译和译者按语,李景铭是否将所有条款的法理说明都节译过尚难定论,但此举系为清廷制宪服务,则无疑义。

1911年7月初,钦命的制宪班子正式开始起草大清帝国宪法。按照分工,由李家驹和汪荣宝两人负责条文起草。两人在7、8、9三个月中,三次避开京城喧嚷之地,带上若干参考书,躲进寺观名山撰拟。

他们7月份去了位于京郊岣岣崖的玉虚观,在那里拟定了宪法各章的名称和第一、二章的条款。所拟各章名称中,有三章与《大清宪法案》一模一样,即《皇帝》(均是第一章)、《摄政》(均是第二章)、《帝国议会》(大清帝国宪法草案是第五章,《大清宪法案》是第四章)。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也许是《摄政》章的设置。后文将述及,因为中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摄政,北鬼三郎在出版时特意将草稿中关于摄政的条款独立出来并加以扩充,使之成为独立的一章。清廷在起草帝国宪法的时候,固然也可以根据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形而设置《摄政》一章,但考虑到执笔者之一的汪荣宝对《大清宪法案》早已寓目,并且颇为欣赏,而另一执笔者李家驹则可能是《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受赠者(后文详),若说《大清宪法案》是清廷起草帝国宪法时设置《摄政》章的影响因素之一,应该不算推论过度。

9月份,李家驹和汪荣宝远赴泰山起草宪法。汪荣宝日记显示,在此期间,他们也参考过北鬼氏的著作。汪氏9月16日的日记如下:

早起,天雨,湿云蔽空,一物无睹。阅副岛学士《宪法论》,参考关于预算各学说。日本宪法六十七条于议会预算协赞权限制颇严,初疑照此规定,则议会对于预算殆无自由修正之余地,似于事实不符。及细加考订,乃知其所谓既定岁出者,指上年预算所既定之额而言,非谓大权所定。自伊藤义解以及有贺、副岛、美浓部、市村光惠、上野贞正及北鬼诸氏著书,均是如此解释。唯清水博士及都筑学士馨六颇持异议,以为照此解释,于大权有非常之影响。因检穗积氏《宪法提要》阅之,于此独不及一语,盖博士亦未必如清水之极端主张也。

观此可知,当汪荣宝对“既定岁出”问题颇费踌躇的时候,他研读了日本诸多宪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学说,《大清宪法案》是其中之一。日本宪法学界对“既定岁出”问题有两种不同见解,大多数人认为这是议会上一年度所定,少数人则认为这是君主大权所定。通过研究,汪荣宝认为前者正确,后者极端。第二天,汪荣宝按照他认为正确的一方的见解,拟定了相关条文。

汪氏的这段日记足以证明在促成汪荣宝将“既定岁出”归入议会权力而非君主大权方面,《大清宪法案》确实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汪荣宝做出这一决断,并非仅仅参考了北鬼三郎的著作,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大清宪法案》对清季制宪究竟还产生了哪些具体影响,目前无法坐实,但是,如上所述,该书一出版,宪政编查馆即购买之,该馆相关官员也拥有该书,且传阅之;清廷钦派制宪官员之后,且有官员翻译之,负责起草宪法条文的官员则将其作为囊中书随身携带。综合这些信息,完全可以下一判断,那就是,《大清宪法案》受到了中国官方的高度重视。

并且,《大清宪法案》对于中国宪制的影响,不限于起草宪法,也不限于清季。该书关于中国中央官制的设计,可能对李家驹编制《行政纲目》产生了影响;而该书关于都察院的设计,一度成为都察院谋求自保的一道护符。

据曾田三郎研究,《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一文对李家驹编制《行政纲目》产生过影响。只是曾田未注意到此文脱胎于《大清宪法案》,因而猜测李家驹是在日本看到此文,实则迄今尚未见此文的日文原文,该文是否有日文版尚有疑问(详后),而李家驹作为考察日本宪政的大臣,回国后又是宪政编查馆提调,后来还是大清帝国宪法的协纂大臣,他有很多机会直接看到《大清宪法案》中的相关论述。

至于都察院以《大清宪法案》的相关论述谋求自保,则可从它在宣统二年(1910)提出的一道请改正该院职掌的奏折中找到证据。据《申报》的简要报道,这道奏折力言议院的监察职能有局限,都察院能“补其所不逮”,力图避免被裁撤。该折还直接“援引日人北鬼氏之言,谓中国之都察院,即实行立宪后亦可不裁”,以图自保。

辛亥革命胜利后,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共和国宪法的性质。1914年召开的约法会议,以将临时约法修改成正式约法为主要议题,因此带有修改宪法的性质。负责起草《中华民国约法增修案》的程树德,于是年4月13日在约法会议上口头陈述何以要取消《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之第十款、第十二款,将其权限交给平政院行使的时候有言:

从前有某国人在前清时曾著《大清宪法案》一书,内言中国制度须采用外国之处甚多,唯都察院一机关万不宜裁去,盖中国自秦汉以来,言事之责本在御史,其直言敢谏者笔不绝书,较之欧美以弹劾权归之议会者,历史上成绩较优。盖议会人多,意见分歧,或因党见有不公平之处,况议会开会之时少而闭会之时多,断不能谓在议会闭会期间即无须有查办弹劾之事。所以,以此权付之平政院,于事实上实甚相宜。

这一材料提示我们,《大清宪法案》不仅为清季制宪者所重视,也为民初修宪者所参考。那么,这部受到清季民初中国人广泛关注并为中国制宪者所参考的著作,其所设计的宪制,有无独特之处?

二、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北鬼三郎修改书稿的苦心

学界早已发现,除了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还有《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这是一份手抄稿,用的是海云堂生产的红格本,共6册,装成1函。其中第一册封面有燕京大学藏书章,第二册封面有容庚赠书的签字和印章。第一册内容包括例言、总目录、《大清宪法案》正文,各项分别标注页码。第二册到第六册是《理由书》,页码连续,共337页(正反两面为一页)。例言所署时间是“戊申仲秋”,可知其成稿于1908年秋天,而《大清宪法案》出版于1909年6月,因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当系《大清宪法案》的未定稿无疑。也正因为如此,比较二者的差异,就成了学术界的一个兴趣点。

笔者曾在尚未见过《大清宪法案》的情况下,通过比勘李景铭节译本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得出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经过了不小修改的认识,以修正此前学界关于二者毫无差别的结论。后来,崔学森在日本看到了《大清宪法案》,通过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比较,看出了二者更多的不同,他总结为五个方面:第一,书名的变化;第二,《宪法案》添加上谕;第三,《理由书》和《宪法案》例言内容有异;第四,宪法案正文的异同;第五,法理说明的不同。

将《大清宪法案》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加以比勘,可知二者遣词造句的不同之处比比皆是,可以看出北鬼氏打磨书稿颇为用心。当然,在法理说明方面,如崔学森所言,大段改写、大段增写的地方也不少。《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译成中文只有9万多字,而《大清宪法案》则有12万多字,可见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的修改是以增写为主。

扩容之外,宪法案的结构变化,也许是更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案,是九章81条,而《大清宪法案》中的宪法案,是十章76条。增加的一章是《摄政》,成为《大清宪法案》的第二章。已有学者注意到,《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虽然没有《摄政》一章,但其第一章第16条是关于摄政的,由两款构成,这两款,都被吸收到了《大清宪法案》的《摄政》一章的相关条款中,因此,虽然增加了一章,但其实新增加的内容只有一条(第17条)。崔学森:《再论清末〈大清宪法案〉稿本问题》,《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113页。不过,发现二者在条文上的差异不大固然有意义,但还是要注意,将有关摄政的内容由一条变为一章,其实意味着摄政在宪法中的地位的上升。当《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完成之际,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都还在世,大清的政治舞台上并无摄政。其后不久,两宫驾崩,尚在冲龄的宣统登极,其父醇亲王载沣摄政。《大清宪法案》将与摄政相关的内容由一条升格为一章,显然是受此时局的影响。

虽然增加了《摄政》一章,但宪法案却从81条变成了76条,可见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被删削的条款不少。对此,崔学森做了比对:“皇帝一章减少1条,摄政一章增加3条,臣民权义一章减少3条,帝国议会一章减少3条,附则一章减少1条。”为什么要删除这些条款?崔学森论道:“需要对《理由书》中有而《宪法案》中无的条文加以注意。《理由书》中第22、32、33、37、40、44条不见于《宪法案》的正文中。其实,这些条文恰好与《明治宪法》的第22、32、31、36、39、51条一一对应,而且表述基本上一致。可以看出,作为未定稿的《理由书》,更多受到《明治宪法》的影响。”这一发现很有意义,说明北鬼氏在写书的过程中,曾经致力于减削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在这方面,还有一点可拈出来说一下。虽然北鬼氏努力减削仿日痕迹,但是,修改之后,变成了76条,而明治宪法刚好也是76条。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后更让人觉得是在模仿明治宪法。

而所有的变化中,最引起笔者兴趣的一点,是《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条文里的“国民”,到了《大清宪法案》中的宪法条文里,都变成了“臣民”。这一点已为学者关注,且觉得这种变化是可以理解的:“虽是一字之差,但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是相当大的更改。从《宪法案》的逻辑一致性的角度而言,将‘国民’改为‘臣民’更为合理,反映了北鬼三郎从初稿到出版的精心思考。北鬼三郎主张皇帝总揽统治大权,在皇权统治下,使用‘臣民’一词更能体现其权利来源于最高统治者的赐予。”

确实,使用“臣民”一词能更准确地传达出这是老大帝国的宪法,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人民只能臣服在他的脚下,权利均来源于其恩赐这样的微妙感情。但是,近代中国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臣民”变为“国民”。当笔者发现北鬼氏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用“国民”一词的时候,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觉得这部宪法案非常有新意;但看到他在《大清宪法案》中改成了“臣民”,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又退回去了。

本来,他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对于何以要用“国民”,也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清国惯例,称臣的仅限于在官的汉人,满人常称奴才。这是本章特意避开“臣”字的原因。但近时有人提倡不问朝野,不分满汉,均称臣下,这虽未为不可,但本案姑且参酌旧例,今且不改,即使与一般君主国的用例似乎相背,亦所不顾。

但是,在正式出版的时候,他却以如下的理由,将“国民”改成了“臣民”:

清国惯例,称臣的仅限于在官的汉人,满人常称奴才。因此,本章标题中所冠的“臣民”二字,似乎与现情不合,姑从一般君主国之用例。

北鬼氏关于“奴才”与“臣”的称谓的理解,与事实显有差距。实则有清一代,满人也并非不用“臣”字,在奏报公务的时候,是要求称“臣”的。因此,称为臣民,并无与国情不合的问题。《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之用“国民”一词,显然是出于对称奴才与称臣的错误认识,但却带来了一项重大变化,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仿日的色彩。而《大清宪法案》之改为“臣民”,则没有了这一变化,而其对称“奴才”与称“臣”的错误认识则一仍其旧。

从以上所举,可以窥见北鬼三郎打磨书稿的苦心。不过,迄今为止的研究,讨论的都是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经过了哪些修改。但是,《大清宪法案》的初稿完成于1908年2月3日,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完成于那一年仲秋,正如学者所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肯定不是《大清宪法案》的初稿本。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讨论一下,《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此前的稿子相比有何不同?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一下。虽然我们看不到《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之前的稿子,无法知道《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条款是否经过了修改才变成那般模样,但是,我们如果能够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找到1908年2月3日之后发生的事情,则可说明相关内容根据时事变化有过改写。

翻阅《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发现确实有这方面的内容。

比如说,清廷在1908年7月22日颁布了《咨议局章程》。咨议局带有省议会的性质,筹建咨议局是预备立宪期间的一件大事。对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多处涉及。如第31条法理说明中评论速设咨议局的上谕:

按,中历六月二十四日令各省速设咨议局的上谕云:“咨议局为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预储议员之阶,议院基础,即肇于此。”由此足以拜察圣意所在。但虽然宣示“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内一律办齐”,能否奉行纶言,则不能无疑。由于咨议局之设立,必须作成选举人、被选举人名簿,此事涉及到各省,不能不调查户口、经历及资产之一斑,就清国现情来看,汇集此等资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唯此也,各省人民的程度差异很大,有不能举国一致实行之虞。我曾经考究其情形,认为选择二三省份先行试办,渐次在各省变通应用比较好。窃以为,全国推行划一的制度,当以十年为预期。大诏一下,无可如何,实为憾事。事已至此,只有希望官民一体,呼吸相应,尽力奉体圣旨了。

至于第36条在讨论将来众议院选举中的相关问题时,更是多次以《咨议局章程》为参考。诸如,在讨论选举制度时说:

《咨议局章程》及《天津自治章程》均执行复选法,但我则想让下院议员之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直选法有选举人直接指定自己看好的人的好处,符合选举之精神,无须讨论。反之,若用复选法,原选举人只选举选举人,自然会产生对选举冷淡的结果,弃权者随之增多,且难免白花时间和费用之憾。

又如,在说明何以要赋予25岁以上男子选举权时有言:

凡男子到25岁,思虑渐定,赋予公权,不能说不可。这是仿效日、荷、比等国的立法例,以25岁以上为必要条件的原因(《咨议局章程》也根据同例,真是我辈无上之欣幸)。

讨论选举权当在纳税额方面有所限制的时候有云:

地主和工商业者的纳税额要使其不失平衡,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不可懈怠。《咨议局章程》规定:“在省内有五千元以上之财产,居住他省者,须居住十年以上,有一万元以上之财产。”但是,财产如何评价?依据何种方法?且不说几多情弊将相伴而生,相关官宪将有不堪费精劳神之虞。因此,作为立法,以纳税额为标准,简单便捷,弊害少,当采用。

诸如此类,为数颇不少。可以说,1908年2月完成初稿之后,在半年多时间里,伴随着中国宪制改革的进程,北鬼氏对书稿进行了一定修改,而成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模样。

从1908年初到1908年秋,北鬼氏对自己的书稿作了修改,从1908年秋到1909年正式出版前,北鬼氏又对自己的书稿加以打磨,治学堪称勤勉。

那么,这位北鬼三郎,究竟何许人也?

三、北鬼三郎其人

关于北鬼三郎,今人了解不多。笔者在多方打听北鬼信息的时候,不止一次被日本人质疑:历史上真有一人叫北鬼三郎吗?北鬼三郎是否仅仅是笔名?实则北鬼三郎是真名,这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他大学毕业的时候,校方记录的名字,就是这个。

那么,他姓什么,名什么?在这一点上,清季以来的中国人,凡是涉及过此事的,从来没有过困惑,都觉得他姓北鬼,名三郎。但是,在日本,则要复杂些。至今仍然收藏了《大清宪法案》的图书馆,在标注著者信息的时候,有的标注作者姓“北”,有的则标注作者姓“北鬼”。曾田三郎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关注过北鬼三郎的日本学者,在他笔下,北鬼三郎常被简写成“北”,显然,他也觉得北鬼三郎姓“北”。

不过,他确实姓北鬼,名三郎。为了区分姓氏和名字,日本人在署名的时候,有在姓和名之间空格的习惯,而《大清宪法案》一书的署名,在“北鬼”二字和“三郎”二字中间有空格,可为明证。

姓氏读音也是个谜。就有关图书馆所标注的信息来看,认为他姓“北”的,有的标注读作“キタ”(如庆应义塾大学),有的未标注(如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认为他姓“北鬼”的,有的标注读作“ホクキ”(如东北大学、京都大学、山口大学、滋贺县立大学),有的标注读作“キタキ”(如早稻田大学),有的标注读作“キタオニ”(如中央大学)。

关于北鬼的人生信息,笔者所见非常有限,仅如下内容而已:

他出身于平民阶层,具体住址为富山县下新川郡鱼津町大字东小路29番地。但是,在其出生地,现已没有“北鬼”这个姓氏。

1897年的时候是“青年急进党”的成员。

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7月12日,毕业于东京法学院英语法学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3月31日,毕业于东京法学院大学高等法学科,成为法学学士,专攻国法学。《按:1885年,东京出现了一所英吉利法律学校,该校在1889年更名为东京法学院,1903年更名为东京法学院大学,1905年更名为中央大学。这是他在著述中署名“中央大学法学士”的原因所在。该校在初建时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自1897年设立高等法学科,才从校友中选拔“学力优等”者进行为期一年的训练,以“论文试验”的方式,授予合格者学士学位。这是北鬼两度从该校毕业而只获得了学士学位的原因。该校的“高等法学科”在1904年3月依新学制废止,因此北鬼是最后一批毕业者之一。笔者曾试图通过中央大学查询他上大学的其他有关信息,但是,1917年6月10日,该校遭遇了一次空前严重的火灾,各种簿册都被焚毁,已无从查阅。

1906年7月9日下午,北鬼作为来宾出席了母校第21回“卒业证书授予式”,仪式结束后有恳亲会,他亦出席。

1908年2月3日,完成《大清宪法案》初稿。同年秋天(“仲秋”)完成手抄本《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并送给某位“阁下”。此时居住于东京。

1909年6月,《大清宪法案》由经世书院出版,署名“国法学专攻、中央大学法学学士北鬼三郎”。出版后,北鬼有过赠书行为,《京都法学会杂志》第4卷第7号(1909年7月26日印刷,8月1日发行)的“寄赠书目”栏列有此书,赠书者为“北鬼三郎君”。京都法学会设于京都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内。即是说,在出版的次月,京都大学即已拥有此书。

1910年9月,发表《清国的中央集权问题》一文。同年12月,发表《新领地统治法论》一文。同年,有一篇中文的《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刊行,署“译北鬼氏稿”。

1911年7月,发表《清国新内阁官制之公布》一文。同年10月,发表《呈西园寺首相书》一文。

1912年12月,发表《制度整理私案要领》一文。

1912年12月2日病殁。刊载于《法学新报》的那一则讣告里还有其他几位去世的人,均有生前职业和衔名,唯独北鬼氏没有,不知可否理解为他此时没有什么职衔。

《大清宪法案》第8—28页,作为第一条的“参考”,刊登了北鬼氏的《日本国法与祖先崇拜》一文,末尾自署“思齐生”。但是,目前尚未找到署名“思齐生”的其他论著。此外,在东北大学所藏的《大清宪法案》的版权页,有一个“鬼斋”小印章。

从以上零星信息可知,北鬼三郎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后第五年就出版了学术专著,其后数年中也都有政论文问世,说他才华横溢,也许并不为过。下文将要论及,在写作《大清宪法案》的过程中,北鬼曾经数易其稿,治学非常刻苦认真。这种治学的精神显示,若天假以年,他应该能够成长为一位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在历史上之所以没有什么名气,是因为上苍没有给他成长的机会。

四、《大清宪法案》的写作动机猜测

一个日本人,为何会写一部与中国宪法相关的书籍?俞江曾经认为北鬼三郎是因为受清廷委托而写《大清宪法案》,但当看到《大清宪法案》例言第一条的时候,他放弃了这一说法。这一条例言写道:“本书是我数年来私下研究的一个问题,与将于宣统八年(明治四十九年)宣布的清国宪法没有直接关系,唯借清国为题材,作为钻研学问之一端而已。”俞江之所以一度认为北鬼氏是受了清政府的委托,大概是因为他认为北鬼氏是一个著名宪法学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北鬼氏实在算不得著名宪法学家。即使清政府要委托一个日本学者来制定宪法草案,那也应该请一个著名的学者才对,怎么会找一个没有名望的人来为帝国起草宪法呢?因此,北鬼三郎确实不是因为受清廷委托而写《大清宪法案》。

那么,他写作此书的动机究竟何在?是不是像他在例言第一条中所言,纯粹出于钻研学问的目的?《大清宪法案》初稿完成于1908年2月,正式出版于1909年6月,为何在二者中间还有一份手抄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并且,《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为什么最后出现在中国?联系这些问题,我们就会意识到,其写作动机,似乎不会如此简单。

《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例言》最后一句值得注意:“兹届临近完工,谨祝阁下身体健康,且特表敬意。”

这一句提示我们,在初稿完成之后,北鬼三郎之所以要制作这么一份手抄本,乃是为了送给某一个人。那么,他特表敬意的这位“阁下”会是谁?考虑到书稿是关于中国的,并且书稿最后流落到了中国,笔者目前倾向认为,北鬼三郎是将手抄本送给了一个中国人。这一猜测,可以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大清宪法案》的一点细微差别得到印证:《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几乎没有照顾日本人阅读习惯的表达,而《大清宪法案》则加上了许多这种表达。《大清宪法案》在日本出版,主要面对的是日本读者,故在行文中特意加上有助于日本人理解的表达(如在中国官署名称后面加一个注释,告诉读者,这个官署相当于日本的什么官署;又如,在光绪某某年之后加一个注释,告诉读者,相当于明治某某年之类),《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没有这种情况,正好说明在北鬼三郎心中,它的读者对于书中的内容不存在跨文化的难度,能轻松理解。如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应该是被送给了一个中国人。

那么,会是谁?

如前所述,手抄本的第二册上显示,它是容庚在1928年送给燕京大学图书馆的。受其影响,笔者曾经怀疑是不是送给了容庚的先辈,因而成了容氏家藏。但是,经查,容庚的祖辈、父辈并不显达,似无缘接受北鬼氏的“敬意”。此书很有可能并非容氏家藏,而只是因为容庚喜欢收藏古物,在市场上看到此书,顺手购得,捐赠给自己任职的燕京大学了。

北鬼三郎等不及正式出版,花费心血手抄书稿送人,受书者应该不会是等闲之辈。1908年秋天,在日本的中国官员中,与制宪问题最为相关的,当系李家驹。李家驹原本是中国驻日大使。1907年,清政府派遣三个大臣分别前往日本、英国、德国考察宪政,受命前往日本考察的是达寿。但是,尚未考察完毕,达寿就因故回国,继续考察的使命落到了李家驹的头上。李家驹的考察工作,是在1909年完成的。手抄本完成的时候,李家驹正在东京。因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送给李家驹的可能性比较大。

很有可能,李家驹接受了北鬼氏的馈赠,并且带回了中国,然后在某个时间因某种原因,书稿流落到了市场上,后被容庚发现,购买了下来,写上“民国十七年三月赠燕京大学图书馆保存”,签上自己的名字,盖上自己的图章,送给了燕京大学图书馆。

如此推测,似乎很圆满,但是没有证据,只能是推测而已。

不过,从北鬼三郎将书稿手抄一份送人,还对受赠者恭恭敬敬地说“特表敬意”来看,他写作此书的动机,应该不仅仅是“钻研学问”。在钻研学问的同时,他似乎也希望引起中国高层的关注。

并且,他如果要送给中国高层官员,还是可以找得到门径的。据1899年发行的《东京法学院大学学制一览》(其时北鬼三郎在学),在该校任教的学者中,有穗积八束、冈田朝太郎等人。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到日本的时候,穗积八束曾经给考察大臣载泽等人介绍日本宪法;数年后,达寿和李家驹在日本考察的时候,穗积八束是负责给他们讲解日本宪法的最重要的日本学者之一。至于冈田朝太郎,则从1906年起受聘于清政府,任职于修订法律馆等机构,1911年,奉命起草宪法期间,汪荣宝曾经向冈田请教有关问题。另外,前已述及,北鬼三郎在1906年曾作为来宾参加东京法学院大学的毕业典礼,这次毕业的人中,有一个中国人高种,此人从1907年起任职于宪政编查馆。老师和学弟,都是可以借力的重要资源。并且,那次毕业典礼的来宾中,还有很多校友和政界高官等,说明北鬼氏至少是有机会认识这些人的,而这也可能成为他将手抄稿送给中国某位“阁下”的渠道。

结语

北鬼三郎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后第五年就出版了学术专著,其后数年中也都有政论文问世,只因去世太早,在学术史上没有什么名气。《大清宪法案》基于中国的特殊历史国情,设计了一种别具特色的“四权分立”宪政体制,即在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一个监察权,这一思路与孙文类似。手抄本《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存在及其《例言》中的只言片语提示,北鬼氏似有将其送给中国某位与制宪有密切关系的高官以期对中国制宪产生影响的用意。《大清宪法案》不仅成为清季制宪官员的囊中书,而且还成为民初修宪者设计国家体制时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对中国的君主立宪和共和立宪都产生过影响。后世估量日本对中国制宪的影响时,不可忽视这一点。

选自[日]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媒体评论

著者发议论的时候论理颇为敏锐,能证明著者头脑明晰的地方不少。若更进一步涉猎外国名著,将来的造诣当不可限量。

《国家学会杂志》第23卷第9号,明治四十二年(1909)

饭后三时到宪政编查馆,达侍郎见示日本北鬼学士三郎所著《大清宪法案》,浏览一过,觉其精实,请得借归细读之。六时顷回寓,阅北鬼氏宪法案。

《汪荣宝日记》宣统元年(1909)五月二十八日

其说之当否虽不易判断,但它不是一朝一夕的轻率之举,可以看出作者认真锤炼思想、详密考察,想编成一部首尾一贯的草案的辛劳……

《外交时报》总第140号,明治四十二年(1909)

北鬼氏撰拟吾国宪法案凡七十六条,以非本国人而拟本国之宪法,未见其当。然其精勤缔构,自成首尾,不可谓非好事之尤者。

《宪制日刊》宣统二年(1910)八月二十七日

编辑推荐

为什么一位日本学者要下定决心给衰朽的中华帝国写一部宪法?

作者在清末起草了一部大清宪法,共10章,76条。按照宪法草案的结构顺序,北鬼三郎给每一条都注明所参考的对象,并加上或长或短的法理说明,连缀成篇。作者的法律叙事皆植根于晚清的衰变,法律条文中皆是对史事、人物、因果的细心体察,从多个面向剖析晚清中国动荡不安的历史剧变。值得一提的是,近代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步入强国行列,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多受《明治宪法》的影响,尽管他尽力削弱仿日痕迹,但巧合的是,作者起草的大清宪法和《明治宪法》都是76条。

此外,该书不仅收录了宪法草案,在译者附录中还交代了译者关注北鬼三郎这么一位日本学者的起源,以小人物关联大历史,探寻的不仅是晚清变局的立宪思潮,更是一位隔洋学者的一生。

精彩预览

引起中国人广泛重视的《大清宪法案》

1909年6月,位于东京的经世书院出版了一本《大清宪法案》,署名北鬼三郎。

翻开此书,首先是两道上谕,谕旨之后是《例言》,共9条,5页。《例言》之后是目录,31页。目录之后是《大清宪法案正文》,即宪法条文,19页。其后是对宪法条文的法理说明,382页。

对于这本书,可以作如是观:北鬼三郎起草了一部《大清宪法案》,共10章,76条。按照宪法草案的结构顺序,他给每一条都注明所参考的对象,并加上或长或短的法理说明,连缀成篇,就成了这一本书。

十章的名称和各章的起止如下:

第一章皇帝(第1—15条,第1—117页)

第二章摄政(第16—18条,第117—132页)

第三章臣民权利义务(第19—32条,第133—201页)

第四章帝国议会(第33—49条,第201—283页)

第五章内阁(第50—51条,第283—311页)

第六章都察院(第52—55条,第311—321页)

第七章司法(第56—60条,第321—336页)

第八章会计(第61—69条,第336—367页)

第九章审计院(第70—73条,第367—375页)

第十章附则(第74—76条,第375—382页)

此书出版后,在日本反响寥寥,目前所见,只有《外交时报》和《国家学会杂志》各刊登了一篇300字左右的评介性文字,而中国各界对它的反响则要大得多。

1910年出版的保廷梁著《大清宪法论》一书,在讨论上下议院名称的时候,与《大清宪法案》有所商榷,认为北鬼三郎将上院称为贵族院不妥。

同年,有人节译了《大清宪法案》的第六章《都察院》,刊登于《宪制日刊》。第六章翻译成中文大约3000字,而节译的文本大约2000字,所省略的,集中于第52条(本章第1条)的说明文字。在刊登于文首的按语中写道:“北鬼氏撰拟吾国宪法案凡七十六条,以非本国人而拟本国之宪法,未见其当。然其精勤缔构,自成首尾,不可谓非好事之尤者。”可见其对北鬼三郎此书有褒有贬。在文末的按语中,则说:“据此则都察院之名虽存,而其性情组织则大异。”并提出,北鬼三郎关于都察院的制度设计,“虽未必尽当,要有足供吾行政审判制之参考者”。对北鬼三郎的设计给予了较高评价。

同一年,《宪制日刊》还刊载了一篇标明“译北鬼氏稿”的《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申报》曾予以转载。《宪制日刊》刊布该文之后还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申报》也曾转载。《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完全脱胎于《大清宪法案》(后文详),这里介绍一下评论文章中的观点,一窥中国人对《大清宪法案》的观感。在这篇题名《读北鬼氏〈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书后》的评论中,作者对北鬼三郎的改革中国中央官制的方案一一点评,认为北鬼三郎所提出的融合满汉的方案未抓住要害,对于北鬼氏所提出的内阁、军机处、政务处三者叠床架屋、保留三者中的一个即可统率大政的见解,也评价不高,在作者看来,不设立责任内阁,就没有办法真正统一政务。对于北鬼氏谈到的官俸改革,作者也觉得不够充分,他准备另文探讨。但是,对于北鬼氏主张的区别宫府,则赞赏有加,并由此引申开去,大谈亲贵不可把持行政要津。对于北鬼氏主张的要裁去吏、礼两部和改革侍郎制度,作者也颇为欣赏。北鬼氏还谈到,司法制度也要改良,对此,作者也表示赞许。可见,一些中国学者对北鬼三郎的改革官制方案的评价,就像对他的都察院方案一样,褒贬相杂。

与民间的译介、评论相比,官方的反响也许更值得关注。让我们从与制宪事宜关系甚深的汪荣宝的一段日记谈起吧。1909年7月15日,汪荣宝在日记中留下了如下一段文字:

饭后三时到宪政编查馆,达侍郎见示日本北鬼学士三郎所著《大清宪法案》,浏览一过,觉其精实,请得借归细读之。六时顷回寓,阅北鬼氏宪法案。

这一段记载,信息量很大:其一,在《大清宪法案》出版之后,达寿很快拥有了此书(6月出版,7月即已到手);其二,达寿得到此书之后,拿到官衙与同僚分享,可见此书给他留下了较深印象;其三,汪荣宝一看到此书,便给予了很高评价,并且马上借阅,爱不释手。如果联想到达寿和汪荣宝交流的地方是宪政编查馆,该馆成立时被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掌就是起草大清帝国宪法,而达寿是该馆提调,汪荣宝是该馆编制局科员(编制局负责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典起草事宜),便可知这一记载的分量。

笔者曾见到一份宪政编查馆1909年的购书清单,清单显示宪政编查馆在8月2日收到的从有斐阁寄来的书中,第一部就是《大清宪法案》,注明为“一册”。宪政编查馆购买此书,是否出于达寿、汪荣宝等人的主意不得而知,但中国负有制宪之责的中央官厅在该书出版后立即购买了,则是不争的事实。

1910年7月2日,汪荣宝日记中又有关于读此书的记载:“六时半散归,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单看这一句,似乎平淡无奇,但若联系到那段时间汪荣宝一直与肃亲王善耆等人谋划宪法“真正钦定”事宜,此时刚好告一段落,此后的日记里,频频出现阅读日本学者宪法学著作、编纂日本宪法材料的记录,而《大清宪法案》是第一本,则可知这一记载自有其分量。

1910年底,清廷抛开宪政编查馆,另派溥伦和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1911年初,又派遣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为协同纂拟宪法大臣。为了配合制宪事宜,度支部员外郎李景铭有翻译《大清宪法案》之举。虽然目前学界所见,只有宪法条文全部译文和第1—8、10—11条的法理说明的节译和译者按语,李景铭是否将所有条款的法理说明都节译过尚难定论,但此举系为清廷制宪服务,则无疑义。

1911年7月初,钦命的制宪班子正式开始起草大清帝国宪法。按照分工,由李家驹和汪荣宝两人负责条文起草。两人在7、8、9三个月中,三次避开京城喧嚷之地,带上若干参考书,躲进寺观名山撰拟。

他们7月份去了位于京郊岣岣崖的玉虚观,在那里拟定了宪法各章的名称和第一、二章的条款。所拟各章名称中,有三章与《大清宪法案》一模一样,即《皇帝》(均是第一章)、《摄政》(均是第二章)、《帝国议会》(大清帝国宪法草案是第五章,《大清宪法案》是第四章)。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也许是《摄政》章的设置。后文将述及,因为中国政治舞台上出现了摄政,北鬼三郎在出版时特意将草稿中关于摄政的条款独立出来并加以扩充,使之成为独立的一章。清廷在起草帝国宪法的时候,固然也可以根据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形而设置《摄政》一章,但考虑到执笔者之一的汪荣宝对《大清宪法案》早已寓目,并且颇为欣赏,而另一执笔者李家驹则可能是《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受赠者(后文详),若说《大清宪法案》是清廷起草帝国宪法时设置《摄政》章的影响因素之一,应该不算推论过度。

9月份,李家驹和汪荣宝远赴泰山起草宪法。汪荣宝日记显示,在此期间,他们也参考过北鬼氏的著作。汪氏9月16日的日记如下:

早起,天雨,湿云蔽空,一物无睹。阅副岛学士《宪法论》,参考关于预算各学说。日本宪法六十七条于议会预算协赞权限制颇严,初疑照此规定,则议会对于预算殆无自由修正之余地,似于事实不符。及细加考订,乃知其所谓既定岁出者,指上年预算所既定之额而言,非谓大权所定。自伊藤义解以及有贺、副岛、美浓部、市村光惠、上野贞正及北鬼诸氏著书,均是如此解释。唯清水博士及都筑学士馨六颇持异议,以为照此解释,于大权有非常之影响。因检穗积氏《宪法提要》阅之,于此独不及一语,盖博士亦未必如清水之极端主张也。

观此可知,当汪荣宝对“既定岁出”问题颇费踌躇的时候,他研读了日本诸多宪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学说,《大清宪法案》是其中之一。日本宪法学界对“既定岁出”问题有两种不同见解,大多数人认为这是议会上一年度所定,少数人则认为这是君主大权所定。通过研究,汪荣宝认为前者正确,后者极端。第二天,汪荣宝按照他认为正确的一方的见解,拟定了相关条文。

汪氏的这段日记足以证明在促成汪荣宝将“既定岁出”归入议会权力而非君主大权方面,《大清宪法案》确实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汪荣宝做出这一决断,并非仅仅参考了北鬼三郎的著作,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大清宪法案》对清季制宪究竟还产生了哪些具体影响,目前无法坐实,但是,如上所述,该书一出版,宪政编查馆即购买之,该馆相关官员也拥有该书,且传阅之;清廷钦派制宪官员之后,且有官员翻译之,负责起草宪法条文的官员则将其作为囊中书随身携带。综合这些信息,完全可以下一判断,那就是,《大清宪法案》受到了中国官方的高度重视。

并且,《大清宪法案》对于中国宪制的影响,不限于起草宪法,也不限于清季。该书关于中国中央官制的设计,可能对李家驹编制《行政纲目》产生了影响;而该书关于都察院的设计,一度成为都察院谋求自保的一道护符。

据曾田三郎研究,《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一文对李家驹编制《行政纲目》产生过影响。只是曾田未注意到此文脱胎于《大清宪法案》,因而猜测李家驹是在日本看到此文,实则迄今尚未见此文的日文原文,该文是否有日文版尚有疑问(详后),而李家驹作为考察日本宪政的大臣,回国后又是宪政编查馆提调,后来还是大清帝国宪法的协纂大臣,他有很多机会直接看到《大清宪法案》中的相关论述。

至于都察院以《大清宪法案》的相关论述谋求自保,则可从它在宣统二年(1910)提出的一道请改正该院职掌的奏折中找到证据。据《申报》的简要报道,这道奏折力言议院的监察职能有局限,都察院能“补其所不逮”,力图避免被裁撤。该折还直接“援引日人北鬼氏之言,谓中国之都察院,即实行立宪后亦可不裁”,以图自保。

辛亥革命胜利后,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共和国宪法的性质。1914年召开的约法会议,以将临时约法修改成正式约法为主要议题,因此带有修改宪法的性质。负责起草《中华民国约法增修案》的程树德,于是年4月13日在约法会议上口头陈述何以要取消《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之第十款、第十二款,将其权限交给平政院行使的时候有言:

从前有某国人在前清时曾著《大清宪法案》一书,内言中国制度须采用外国之处甚多,唯都察院一机关万不宜裁去,盖中国自秦汉以来,言事之责本在御史,其直言敢谏者笔不绝书,较之欧美以弹劾权归之议会者,历史上成绩较优。盖议会人多,意见分歧,或因党见有不公平之处,况议会开会之时少而闭会之时多,断不能谓在议会闭会期间即无须有查办弹劾之事。所以,以此权付之平政院,于事实上实甚相宜。

这一材料提示我们,《大清宪法案》不仅为清季制宪者所重视,也为民初修宪者所参考。那么,这部受到清季民初中国人广泛关注并为中国制宪者所参考的著作,其所设计的宪制,有无独特之处?

选自[日]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大清宪法案》的写作动机猜测

一个日本人,为何会写一部与中国宪法相关的书籍?俞江曾经认为北鬼三郎是因为受清廷委托而写《大清宪法案》,但当看到《大清宪法案》例言第一条的时候,他放弃了这一说法。这一条例言写道:“本书是我数年来私下研究的一个问题,与将于宣统八年(明治四十九年)宣布的清国宪法没有直接关系,唯借清国为题材,作为钻研学问之一端而已。”俞江之所以一度认为北鬼氏是受了清政府的委托,大概是因为他认为北鬼氏是一个著名宪法学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北鬼氏实在算不得著名宪法学家。即使清政府要委托一个日本学者来制定宪法草案,那也应该请一个著名的学者才对,怎么会找一个没有名望的人来为帝国起草宪法呢?因此,北鬼三郎确实不是因为受清廷委托而写《大清宪法案》。

那么,他写作此书的动机究竟何在?是不是像他在例言第一条中所言,纯粹出于钻研学问的目的?《大清宪法案》初稿完成于1908年2月,正式出版于1909年6月,为何在二者中间还有一份手抄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并且,《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为什么最后出现在中国?联系这些问题,我们就会意识到,其写作动机,似乎不会如此简单。

《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例言》最后一句值得注意:“兹届临近完工,谨祝阁下身体健康,且特表敬意。”

这一句提示我们,在初稿完成之后,北鬼三郎之所以要制作这么一份手抄本,乃是为了送给某一个人。那么,他特表敬意的这位“阁下”会是谁?考虑到书稿是关于中国的,并且书稿最后流落到了中国,笔者目前倾向认为,北鬼三郎是将手抄本送给了一个中国人。这一猜测,可以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大清宪法案》的一点细微差别得到印证:《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几乎没有照顾日本人阅读习惯的表达,而《大清宪法案》则加上了许多这种表达。《大清宪法案》在日本出版,主要面对的是日本读者,故在行文中特意加上有助于日本人理解的表达(如在中国官署名称后面加一个注释,告诉读者,这个官署相当于日本的什么官署;又如,在光绪某某年之后加一个注释,告诉读者,相当于明治某某年之类),《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没有这种情况,正好说明在北鬼三郎心中,它的读者对于书中的内容不存在跨文化的难度,能轻松理解。如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应该是被送给了一个中国人。

那么,会是谁?

如前所述,手抄本的第二册上显示,它是容庚在1928年送给燕京大学图书馆的。受其影响,笔者曾经怀疑是不是送给了容庚的先辈,因而成了容氏家藏。但是,经查,容庚的祖辈、父辈并不显达,似无缘接受北鬼氏的“敬意”。此书很有可能并非容氏家藏,而只是因为容庚喜欢收藏古物,在市场上看到此书,顺手购得,捐赠给自己任职的燕京大学了。

北鬼三郎等不及正式出版,花费心血手抄书稿送人,受书者应该不会是等闲之辈。1908年秋天,在日本的中国官员中,与制宪问题最为相关的,当系李家驹。李家驹原本是中国驻日大使。1907年,清政府派遣三个大臣分别前往日本、英国、德国考察宪政,受命前往日本考察的是达寿。但是,尚未考察完毕,达寿就因故回国,继续考察的使命落到了李家驹的头上。李家驹的考察工作,是在1909年完成的。宪政编查馆在宣统元年(1909)八月奏派李家驹为本馆提调的时候说他“新由日本考察宪政回国”。手抄本完成的时候,李家驹正在东京。因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送给李家驹的可能性比较大。

很有可能,李家驹接受了北鬼氏的馈赠,并且带回了中国,然后在某个时间因某种原因,书稿流落到了市场上,后被容庚发现,购买了下来,写上“民国十七年三月赠燕京大学图书馆保存”,签上自己的名字,盖上自己的图章,送给了燕京大学图书馆。

如此推测,似乎很圆满,但是没有证据,只能是推测而已。

不过,从北鬼三郎将书稿手抄一份送人,还对受赠者恭恭敬敬地说“特表敬意”来看,他写作此书的动机,应该不仅仅是“钻研学问”。在钻研学问的同时,他似乎也希望引起中国高层的关注。

并且,他如果要送给中国高层官员,还是可以找得到门径的。据1899年发行的《东京法学院大学学制一览》(其时北鬼三郎在学),在该校任教的学者中,有穗积八束、冈田朝太郎等人。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到日本的时候,穗积八束曾经给考察大臣载泽等人介绍日本宪法;数年后,达寿和李家驹在日本考察的时候,穗积八束是负责给他们讲解日本宪法的最重要的日本学者之一。至于冈田朝太郎,则从1906年起受聘于清政府,任职于修订法律馆等机构,1911年,奉命起草宪法期间,汪荣宝曾经向冈田请教有关问题。另外,前已述及,北鬼三郎在1906年曾作为来宾参加东京法学院大学的毕业典礼,这次毕业的人中,有一个中国人高种,《卒业式》,《法学新报》第16卷第8号,明治三十九年8月1日发行,第96页。此人从1907年起任职于宪政编查馆。老师和学弟,都是可以借力的重要资源。并且,那次毕业典礼的来宾中,还有很多校友和政界高官等,说明北鬼氏至少是有机会认识这些人的,而这也可能成为他将手抄稿送给中国某位“阁下”的渠道。

选自[日]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

北鬼三郎修改书稿的苦心

学界早已发现,除了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还有《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这是一份手抄稿,用的是海云堂生产的红格本,共6册,装成1函。其中第一册封面有燕京大学藏书章,第二册封面有容庚赠书的签字和印章。第一册内容包括例言、总目录、《大清宪法案》正文,各项分别标注页码。第二册到第六册是《理由书》,页码连续,共337页(正反两面为一页)。例言所署时间是“戊申仲秋”,可知其成稿于1908年秋天,而《大清宪法案》出版于1909年6月,因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当系《大清宪法案》的未定稿无疑。也正因为如此,比较二者的差异,就成了学术界的一个兴趣点。

笔者曾在尚未见过《大清宪法案》的情况下,通过比勘李景铭节译本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得出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经过了不小修改的认识,以修正此前学界关于二者毫无差别的结论。后来,崔学森在日本看到了《大清宪法案》,通过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比较,看出了二者更多的不同,他总结为五个方面:第一,书名的变化;第二,《宪法案》添加上谕;第三,《理由书》和《宪法案》例言内容有异;第四,宪法案正文的异同;第五,法理说明的不同。

将《大清宪法案》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加以比勘,可知二者遣词造句的不同之处比比皆是,可以看出北鬼氏打磨书稿颇为用心。当然,在法理说明方面,如崔学森所言,大段改写、大段增写的地方也不少。《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译成中文只有9万多字,而《大清宪法案》则有12万多字,可见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的修改是以增写为主。

扩容之外,宪法案的结构变化,也许是更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案,是九章81条,而《大清宪法案》中的宪法案,是十章76条。增加的一章是《摄政》,成为《大清宪法案》的第二章。已有学者注意到,《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虽然没有《摄政》一章,但其第一章第16条是关于摄政的,由两款构成,这两款,都被吸收到了《大清宪法案》的《摄政》一章的相关条款中,因此,虽然增加了一章,但其实新增加的内容只有一条(第17条)。崔学森:《再论清末〈大清宪法案〉稿本问题》,《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113页。不过,发现二者在条文上的差异不大固然有意义,但还是要注意,将有关摄政的内容由一条变为一章,其实意味着摄政在宪法中的地位的上升。当《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完成之际,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都还在世,大清的政治舞台上并无摄政。其后不久,两宫驾崩,尚在冲龄的宣统登极,其父醇亲王载沣摄政。《大清宪法案》将与摄政相关的内容由一条升格为一章,显然是受此时局的影响。

虽然增加了《摄政》一章,但宪法案却从81条变成了76条,可见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被删削的条款不少。对此,崔学森做了比对:“皇帝一章减少1条,摄政一章增加3条,臣民权义一章减少3条,帝国议会一章减少3条,附则一章减少1条。”为什么要删除这些条款?崔学森论道:“需要对《理由书》中有而《宪法案》中无的条文加以注意。《理由书》中第22、32、33、37、40、44条不见于《宪法案》的正文中。其实,这些条文恰好与《明治宪法》的第22、32、31、36、39、51条一一对应,而且表述基本上一致。可以看出,作为未定稿的《理由书》,更多受到《明治宪法》的影响。”这一发现很有意义,说明北鬼氏在写书的过程中,曾经致力于减削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在这方面,还有一点可拈出来说一下。虽然北鬼氏努力减削仿日痕迹,但是,修改之后,变成了76条,而明治宪法刚好也是76条。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后更让人觉得是在模仿明治宪法。

而所有的变化中,最引起笔者兴趣的一点,是《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条文里的“国民”,到了《大清宪法案》中的宪法条文里,都变成了“臣民”。这一点已为学者关注,且觉得这种变化是可以理解的:“虽是一字之差,但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是相当大的更改。从《宪法案》的逻辑一致性的角度而言,将‘国民’改为‘臣民’更为合理,反映了北鬼三郎从初稿到出版的精心思考。北鬼三郎主张皇帝总揽统治大权,在皇权统治下,使用‘臣民’一词更能体现其权利来源于最高统治者的赐予。”

确实,使用“臣民”一词能更准确地传达出这是老大帝国的宪法,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皇帝,人民只能臣服在他的脚下,权利均来源于其恩赐这样的微妙感情。但是,近代中国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臣民”变为“国民”。当笔者发现北鬼氏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用“国民”一词的时候,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觉得这部宪法案非常有新意;但看到他在《大清宪法案》中改成了“臣民”,就很难理解他为什么又退回去了。

本来,他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对于何以要用“国民”,也陈述了自己的理由:

清国惯例,称臣的仅限于在官的汉人,满人常称奴才。这是本章特意避开“臣”字的原因。但近时有人提倡不问朝野,不分满汉,均称臣下,这虽未为不可,但本案姑且参酌旧例,今且不改,即使与一般君主国的用例似乎相背,亦所不顾。

但是,在正式出版的时候,他却以如下的理由,将“国民”改成了“臣民”:

清国惯例,称臣的仅限于在官的汉人,满人常称奴才。因此,本章标题中所冠的“臣民”二字,似乎与现情不合,姑从一般君主国之用例。

北鬼氏关于“奴才”与“臣”的称谓的理解,与事实显有差距。实则有清一代,满人也并非不用“臣”字,在奏报公务的时候,是要求称“臣”的。因此,称为臣民,并无与国情不合的问题。《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之用“国民”一词,显然是出于对称奴才与称臣的错误认识,但却带来了一项重大变化,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仿日的色彩。而《大清宪法案》之改为“臣民”,则没有了这一变化,而其对称“奴才”与称“臣”的错误认识则一仍其旧。

从以上所举,可以窥见北鬼三郎打磨书稿的苦心。不过,迄今为止的研究,讨论的都是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经过了哪些修改。但是,《大清宪法案》的初稿完成于1908年2月3日,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完成于那一年仲秋,正如学者所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肯定不是《大清宪法案》的初稿本。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讨论一下,《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此前的稿子相比有何不同?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一下。虽然我们看不到《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之前的稿子,无法知道《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条款是否经过了修改才变成那般模样,但是,我们如果能够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找到1908年2月3日之后发生的事情,则可说明相关内容根据时事变化有过改写。

翻阅《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发现确实有这方面的内容。

比如说,清廷在1908年7月22日颁布了《咨议局章程》。咨议局带有省议会的性质,筹建咨议局是预备立宪期间的一件大事。对此,《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多处涉及。如第31条法理说明中评论速设咨议局的上谕:

按,中历六月二十四日令各省速设咨议局的上谕云:“咨议局为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预储议员之阶,议院基础,即肇于此。”由此足以拜察圣意所在。但虽然宣示“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内一律办齐”,能否奉行纶言,则不能无疑。由于咨议局之设立,必须作成选举人、被选举人名簿,此事涉及到各省,不能不调查户口、经历及资产之一斑,就清国现情来看,汇集此等资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唯此也,各省人民的程度差异很大,有不能举国一致实行之虞。我曾经考究其情形,认为选择二三省份先行试办,渐次在各省变通应用比较好。窃以为,全国推行划一的制度,当以十年为预期。大诏一下,无可如何,实为憾事。事已至此,只有希望官民一体,呼吸相应,尽力奉体圣旨了。

至于第36条在讨论将来众议院选举中的相关问题时,更是多次以《咨议局章程》为参考。诸如,在讨论选举制度时说:

《咨议局章程》及《天津自治章程》均执行复选法,但我则想让下院议员之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直选法有选举人直接指定自己看好的人的好处,符合选举之精神,无须讨论。反之,若用复选法,原选举人只选举选举人,自然会产生对选举冷淡的结果,弃权者随之增多,且难免白花时间和费用之憾。

又如,在说明何以要赋予25岁以上男子选举权时有言:

凡男子到25岁,思虑渐定,赋予公权,不能说不可。这是仿效日、荷、比等国的立法例,以25岁以上为必要条件的原因(《咨议局章程》也根据同例,真是我辈无上之欣幸)。

讨论选举权当在纳税额方面有所限制的时候有云:

地主和工商业者的纳税额要使其不失平衡,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不可懈怠。《咨议局章程》规定:“在省内有五千元以上之财产,居住他省者,须居住十年以上,有一万元以上之财产。”但是,财产如何评价?依据何种方法?且不说几多情弊将相伴而生,相关官宪将有不堪费精劳神之虞。因此,作为立法,以纳税额为标准,简单便捷,弊害少,当采用。

诸如此类,为数颇不少。可以说,1908年2月完成初稿之后,在半年多时间里,伴随着中国宪制改革的进程,北鬼氏对书稿进行了一定修改,而成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模样。

从1908年初到1908年秋,北鬼氏对自己的书稿作了修改,从1908年秋到1909年正式出版前,北鬼氏又对自己的书稿加以打磨,治学堪称勤勉。

那么,这位北鬼三郎,究竟何许人也?

选自[日]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北鬼三郎其人

关于北鬼三郎,今人了解不多。笔者在多方打听北鬼信息的时候,不止一次被日本人质疑:历史上真有一人叫北鬼三郎吗?北鬼三郎是否仅仅是笔名?实则北鬼三郎是真名,这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他大学毕业的时候,校方记录的名字,就是这个。

那么,他姓什么,名什么?在这一点上,清季以来的中国人,凡是涉及过此事的,从来没有过困惑,都觉得他姓北鬼,名三郎。但是,在日本,则要复杂些。至今仍然收藏了《大清宪法案》的图书馆,在标注著者信息的时候,有的标注作者姓“北”,有的则标注作者姓“北鬼”。曾田三郎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关注过北鬼三郎的日本学者,在他笔下,北鬼三郎常被简写成“北”,显然,他也觉得北鬼三郎姓“北”。

不过,他确实姓北鬼,名三郎。为了区分姓氏和名字,日本人在署名的时候,有在姓和名之间空格的习惯,而《大清宪法案》一书的署名,在“北鬼”二字和“三郎”二字中间有空格,可为明证。

姓氏读音也是个谜。就有关图书馆所标注的信息来看,认为他姓“北”的,有的标注读作“キタ”(如庆应义塾大学),有的未标注(如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认为他姓“北鬼”的,有的标注读作“ホクキ”(如东北大学、京都大学、山口大学、滋贺县立大学),有的标注读作“キタキ”(如早稻田大学),有的标注读作“キタオニ”(如中央大学)。

关于北鬼的人生信息,笔者所见非常有限,仅如下内容而已:

他出身于平民阶层,具体住址为富山县下新川郡鱼津町大字东小路29番地。但是,在其出生地,现已没有“北鬼”这个姓氏。

1897年的时候是“青年急进党”的成员。

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7月12日,毕业于东京法学院英语法学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3月31日,毕业于东京法学院大学高等法学科,成为法学学士,专攻国法学。按:1885年,东京出现了一所英吉利法律学校,该校在1889年更名为东京法学院,1903年更名为东京法学院大学,1905年更名为中央大学。这是他在著述中署名“中央大学法学士”的原因所在。该校在初建时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自1897年设立高等法学科,才从校友中选拔“学力优等”者进行为期一年的训练,以“论文试验”的方式,授予合格者学士学位。这是北鬼两度从该校毕业而只获得了学士学位的原因。该校的“高等法学科”在1904年3月依新学制废止,因此北鬼是最后一批毕业者之一。笔者曾试图通过中央大学查询他上大学的其他有关信息,但是,1917年6月10日,该校遭遇了一次空前严重的火灾,各种簿册都被焚毁,已无从查阅。

1906年7月9日下午,北鬼作为来宾出席了母校第21回“卒业证书授予式”,仪式结束后有恳亲会,他亦出席。

1908年2月3日,完成《大清宪法案》初稿。同年秋天(“仲秋”)完成手抄本《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并送给某位“阁下”。此时居住于东京。

1909年6月,《大清宪法案》由经世书院出版,署名“国法学专攻、中央大学法学学士北鬼三郎”。出版后,北鬼有过赠书行为,《京都法学会杂志》第4卷第7号(1909年7月26日印刷,8月1日发行)的“寄赠书目”栏列有此书,赠书者为“北鬼三郎君”。京都法学会设于京都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内。即是说,在出版的次月,京都大学即已拥有此书。

1910年9月,发表《清国的中央集权问题》一文。同年12月,发表《新领地统治法论》一文。同年,有一篇中文的《中国中央官制改革案》刊行,署“译北鬼氏稿”。

1911年7月,发表《清国新内阁官制之公布》一文。同年10月,发表《呈西园寺首相书》一文。

1912年12月,发表《制度整理私案要领》一文。

1912年12月2日病殁。刊载于《法学新报》的那一则讣告里还有其他几位去世的人,均有生前职业和衔名,唯独北鬼氏没有,不知可否理解为他此时没有什么职衔。

《大清宪法案》第8—28页,作为第一条的“参考”,刊登了北鬼氏的《日本国法与祖先崇拜》一文,末尾自署“思齐生”。但是,目前尚未找到署名“思齐生”的其他论著。此外,在东北大学所藏的《大清宪法案》的版权页,有一个“鬼斋”小印章。

从以上零星信息可知,北鬼三郎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后第五年就出版了学术专著,其后数年中也都有政论文问世,说他才华横溢,也许并不为过。下文将要论及,在写作《大清宪法案》的过程中,北鬼曾经数易其稿,治学非常刻苦认真。这种治学的精神显示,若天假以年,他应该能够成长为一位著作等身的学者。《国家学会杂志》发表的评介《大清宪法案》的文章说,北鬼三郎“若更进一步涉猎外国名著,将来的造诣将不可限量”。他在历史上之所以没有什么名气,是因为上苍没有给他成长的机会。

选自[日]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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